《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

2019-07-26 03:22
四川党的建设 2019年14期
关键词:党员队伍组织部市委

今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条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上期我们已经为大家介绍了党员教育基本任务等内容,这次将推出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内容,部分党员干部围绕 《条例》 进行了热议。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況等。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德阳市委组织部 陈亮

党员是党的基础细胞,党员强则组织兴。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党员总数突破9000万,平均10余人中就有一名党员。党员是群众中的一面旗,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旗帜则越鲜红,反之则不然。《条例》明确了党员行为的红线,架起了党员监督的“硬杠子”,严管严治,让党的基础细胞去劣存优,更具活力,为新时代党员的教育管理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广安市委组织部 何港

《条例》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划出“底线”“红线”,是党中央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务实举措。特别是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党员除名的六种情形,聚焦了当前个别党员身份意识不强、不履行党员义务、参加组织活动不积极不主动等问题,这对从根本上解决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雅安市委组织部 田小强

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既要重视“力度”,也要有“温度”,通过多种方式,动态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坚决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

眉山市委组织部 钟家迅

“夫地势水东流,人必事焉,然后水潦得谷行……听其自流,待其自生,则鲧禹之功不立,而后稷之智不用。”对于党员,宽是害、严是爱,不管不教会变坏。《条例》中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的具体要求,让约束成为习惯、让监督成为自觉、让惩处成为常态、让问题处理于萌芽,这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让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拴得住“心猿”也勒得住“意马”,防微杜渐、慎终如始。

资阳市委组织部 周鑫鹏

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基层延伸,必须把加强党员监督管理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抓实抓牢。《条例》 对于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范,对于提高党员队伍质量,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 《条例》 规定,全面加强党员监督管理,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局面。

新龙县委组织部 田忠明

党组织有没有凝聚力、战斗力强不强,与每名党员作用发挥得好不好、教育管理严不严密切相关。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的规范,对党员作用发挥不好、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等情形给予了处置程序认定,让党组织能够果断清除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等的党员,使党员队伍不断吐故纳新、去芜存菁,长久保持了“一池活水”。

遂宁市河东新区党群工作部 覃权

共产党员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党组织可以包容并帮助其改正提高。但有些原则性错误是不能犯的,犯了就要坚决予以除名。《条例》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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