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表明想要构建好法制社会则一定要做好司法机制的革新,重点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全国范围内司法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员额制改革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关键的环节。但我国目前法官员额改革仍然存在着优秀法官没有及时入员额、部分离退休状态法官强占员额名额、没有切实有效的员额退出机制等问题,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关键词 法官 员额制 发展完善
作者简介:赵旭妙,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4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社会矛盾的深化,法官面临的案件与日俱增,法官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在依法治国稳步推进的背景下,对法官的综合素养尤其是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是时代进步的体现,它的推行有利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一、我国法官员额制度概述
(一)法官员额制度概念
法官员额制度,即在审判机关的内部范围内再对司法人员进行的筛选制度,具体来说就是通过选拔或考试的方式将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分为以下三个类别:定纷止争的审判员、辅助审判员业务工作的辅助人员、处理法院行政性事务的行政人员。而定纷止争的审判员属于员额法官,其在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的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案件压力。
(二)法官员额制度发展历史
法官员额制度在我国算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在古代似乎没有类似的规章制度,但现如今由于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在我国逐渐开始生根发芽。我国的法官员额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末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改革大纲概要中的对法官科学合理的确定相应编制的相关内容。21世纪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提出确定不同等级法官比例及陆续推行法官数量限额等概念。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同提出了法院要根据工作性质确定员额人数及相应比例,而且在这个时期发布了大量关于法官员额制变革的相关文件。在随后几年中,法官员额制度逐渐从一个概念变成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最晚要在2017年完成全国范围内的法官员额制度初步变革。
(三)官员额制度的意义
作为司法体制深化发展的关键步骤之一的法官员额制度,对中国司法进程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保障员额法官的名额与诉讼案件量保持一个良性的平衡;优化司法资源,保证法官的办案效率;通过具体的规章制度让法官的福利与责任成正比,督促员额法官真正地为人民服务。由于我国大量的法官在非核心业务部门处理着很多行政性事务,而真正办案的法官不够多,这就导致了案多人少的窘境。通过法官员额制度,可以实现法院内部资源优化,让更多有能力的法官到业务部门从事核心业务,这种方式能有效解决当下案多人少的窘境。
二、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现状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优点
1.优化法院内部资源配置。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直接目的就是重新划分法院内部的法官名额,让专业的法官处理专业的诉讼案件,让司法辅助人员协助员额法官处理好业务上的琐事,让司法行政人员处理法院内部行政性事务,这样以便于员额法官能专心办案并且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而根据制度实施之前的情况来看,很多法官在一些闲杂的事务上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根本无法专心审理好自身负责的案件。所以通过法官员额制度将法院内部人员的职责分清之后,有助于将员额法官从一些司法辅助性事务及行政性事务中脱身,提高法官办案的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树立司法权威。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新进入到法官队伍的人员素质越来越高,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司法权威性仍然不足。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我国法官新晋人员的入职要求不高。这表现为很多法官只是通过理论上的司法考试便能轻松进入到法官队伍中去,有些年纪较大的法官甚至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这种最基本的理论考试,而且很多的法官实践经验不足,很难真正做到科学合理裁判。第二,缺乏法官社会选拔机制,无法将社会上优秀的法律方面的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去。所以目前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势必有利于严格管理法院内部人员,提升员额法官的综合素养,清晰了员额法官的职责与权限,从而提高法官裁判的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
3.建设专业型法官队伍。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在职的法官选择脱离法官队伍投入到其他法律行业中,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法官不仅职业压力大而且收入远远低于相同地位的其他行业的法律人员。这种法官人才的流失不利于建设专业型法官队伍,影响着法官队伍的发展壮大。而法官员额制度推行以后,员额法官的收入都能大幅度上涨,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官队伍流失问题。而且法官员额制度将法院内部分工化的措施,有利于员额法官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与综合素养以适应高强度的法律工作。
(二)法官员额制度的不足
1.员额法官名额少。由于员额法官的福利待遇相较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而言属于较高水准,所以这就势必导致员额法官的名额不可能占大多数,一般法院的员额法官比例都是在百分之三十左右。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优秀法官没有入员额而不办案法官霸占员额的情况存在。法院中层以上领导往往都是员额法官,但现实中有一些法院存在着不办案的领导也成为员额法官的情况,这就违背了法官员额制度推行的初衷。法官员额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让一流办案法官奋战在一线办案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但由于员额法官名额少,导致很多一线法官没有入员额。所以员额法官名额少的问题势必会消磨那些长期奋战在一线却又没有员额编制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没有合理的员额退出机制让那些长期不办案的领导型的员额法官退出员额队伍,长此以往会造成很大的恶劣影响。
2.案多人少状况未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都在逐年提高。但由于员额法官的比例才占百分之三十左右,所以面对日益繁杂的案件仍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而且由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基本上大部分的案件都是由基层院进行审理。对于员额法官尤其是一些基层院的员额法官来说,有些员额法官为了迅速办理手头积压的案件则采取快速办理模式,这就导致对一些复杂案件的思考不够深入,这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质量。
3.法官队伍流失问题仍存在。虽然法官员额制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员额法官的福利待遇,但與相同地位的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相比较来看,员额法官的收入仍然远远低于其他法律人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脱离队伍后去从事律师行业后的年收入翻了好几倍的例子屡见不鲜。而且对于一些综合素养较高的法官助理而言,想要成为正式员额法官最起码需要等待五年以上的时间,而在此期间这些法官助理只能从事基础性的辅助事务,这也会使他们工作态度日益消极。此外,对于刚进入法官助理队伍的年轻人来说,很多人根本感受不到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未来发展的前景,所以实践中很难激起法官助理不断提升自我的工作积极性。所以不管对于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来说还是对于刚刚进入法官队伍的年轻人来说,仍然存在着法官队伍流失的问题。
三、我国法官员额制度发展
(一)建立科学的员额比例
由于不同地区的发展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法院受案数量有差别,而且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是远远高于上级法院,所以我们不能一刀切给所有地区所有级别的法院都限定相同的员额比例。我们应该站在全国法官员额的大局考虑,可以适当增加一些法院的员额比例以激发案多人少地区法院法官的积极性。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我们可以设定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员额法官;例如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员额法官比例应该比上级人民法院更高。这样因地制宜的员额比例分配模式更有利于激发不同地区法院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以确保当地的司法公正以及审批效率的提高。
(二)设立员额退出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相应的员额法官退出机制,一般都是等到员额法官达到退休标准才取消其员额资格,仅仅依靠退休才退出员额编制的模式是很不合理的。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法官办案数量质量没有达到一定标准则需退出员额编制,但在实践中这种规定往往形同虚设。在实践中很多法院违背了设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初衷出现了入额人员不办案的情况,甚至很多一线办案的法官没有入额的情况也都会发生,这警示我们需要设立合理的员额退出机制。具体可以涵盖以下几方面: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员额进入与退出的考核评估机构,人员由无利益关系的德高望重的老法官担任;建立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员额办案考评制度,给每个员额法官每年的办案情况做一个全面综合的评估,并且对于考核不合格法官给予取消员额资格的惩罚。
(三)完善辅助人员及设施
如何处理案多人少的矛盾,大量招纳辅助人员及完善司法设施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为了确保员额法官能专心办案,我们应该将所有的司法辅助事务及司法行政事务都交给辅助人员处理,真正做到人尽其力物尽其用,让法官无后顾之忧的专心裁判。具体来说,可以适当分担一些非关键性的任务给辅助人员承担,例如通知当事人、法律文书的打印、开庭前的准备、简单裁判文书草拟、双方当事人的庭前调解等工作完全可以交给助理及辅助人员完成。
(四)提升员额法官福利
如何保留住真正的法律人才在法官队伍的一线,提升法官的福利是关键办法。对于员额法官的待遇问题,我们不应该仅仅只是跟公务员队伍相比较,更应该与社会上的法律行业精英相比较。社会上的一些法律人才年薪动辄数百万,而员额法官的待遇仅仅比公务员高是不够的,因为这仍然会导致大量优秀法官出于养家糊口的需要而离职。所以员额法官的福利待遇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但是在提高法官待遇的同时我们也要规定相应的责任及惩罚,要确保法官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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