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实务问题研究

2019-07-26 03:17黄巧玲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关键词:范围职工

摘 要 《企业破产法》指出,在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需要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职工、社会以及国家而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权益保护问题较为复杂。从职工债权特殊保护的角度,从主体方面对职工进行界定,并对职工债权范围进行解构和重构。我们认为应当将职工债权的范围解构为工资债权、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而且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位宜做如下安排: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工资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

关键词 职工 职工债权 范围 破产企业

作者简介:黄巧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争议解决、劳动与人力资源、公司商事、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23

一、引言

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例进行审理时,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责。开宗明义提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足见对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视。

然而,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以及职工债权含义以及延伸,仅在部分条款中采用列举式将工资、部分工伤待遇、部分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列为职工债权,并规定职工债权无需债权申报而由管理人主动审查,并优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权益未能无缝衔接,因此,在破产案件实践操作中遇到诸多问题和困扰,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破产法框架下对职工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职工债权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类型化解构和重构。

二、职工的概念和范围

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使用“职工”这一表述,但是并未对职工进行概念界定。《企业破产法》也多处使用“职工”这一用语,但未对职工做出定义和范围界定。在诸多的表述中,我们发现“职工”等于“劳动者”,《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劳动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职工大会等方式,参与到民主管理中来,同时,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

司法文件在有些情况下将“职工债权”与“劳动债权”混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讲话——《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中指出:有关于就业问题以及职工欠薪的破产案件,需要地方党委以及政府积极进行干预,做好有效的调控。如果条件允许,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维稳金,以及鼓励第三方垫款两种方式,有效清偿职工的债权问题。劳动债权与职工债权在含义上有一定相似处,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中提出了劳动债权的申报、审查及异议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首先需要主体资格的审查,其次需要进行外观的审查,而后才是属性的审查,完成这三项工作,就证明在判断上法院首先遵循了主体适格的标准。在一般劳动关系中,从属性、专一性以及主体适格、劳动地点、劳动内容的固定性以及劳动的时间、用人单位之间的同一性以及劳动的有偿性、与社会保障的关联性等,都属于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由此可见,司法實践中所认定的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建立的法律关系,严格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享有年休假等各项福利。

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我们认为,《企业破产法》所称的职工不等同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而应等同于雇佣关系中的受雇者。从历史角度来看,在罗马法中很早就开始应用“雇佣”一词,其将雇佣契约定义为: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承诺其接受报酬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法国民法典》中也沿用了罗马法,其中指出:雇佣,是劳动与服务的租赁。租赁劳动力即当事人一方承担某种义务,在完成某种义务后,由另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而相关学者研究表示,雇佣合同,就是受雇人在劳动合同的制约下,一定时间内或者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者提供劳动服务,雇佣人需要给予受雇人合理的劳动报酬。职工是“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服务者。”其外延包括为企业提供劳动、劳务或者服务的各类自然人。

三、职工债权范围的解构

职工债权的范围从内容和属性上分析,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与职工有关的债权:

1.工资债权,是指破产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应付而未付的工资总额。在司法实践中,均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的要求,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一般情况下,工资的含义是指职工对已经付出的劳动或者已经提供的劳务索要报酬。以上内容的工资债权应做广义理解,即基于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所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公积金本质上属于职工的工资,因此应归入工资债权。

2.工伤(人身损害)债权,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仅包括债务人应付而未付的所欠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交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当企业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侵害时,有权利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部分补偿,而另一部分的补偿金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定,为企业员工交付保险费用,一旦企业员工出现“工伤待遇”,所有的费用均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企业破产法》的用语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项目、《侵权责任法》中提供劳务者人身伤害赔偿项目等用语不完全一致,且仅列举部分项目,《企业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无法衔接。这也造成实践中,如果管理人按照全部的工伤待遇给予认定职工债权无充分法律依据,但不核定不仅实质不公平而且容易激化矛盾的两难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即便在《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涉及“工伤待遇”一词,但是《企业破产法》中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词,也是为“工伤待遇”及“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为免实践中产生疑义,我们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修改或者制定司法解释时调整表述应由债务人负担的工伤待遇以及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

3.应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即破产债务人需要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笔社会保险费,但是却未支付。社会保险也称为“五险”,分别为工伤、失业、养老以及失业、生育保险。《企业破产法》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受偿顺位做了区分。第一受偿保险为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应该。第二受偿顺位为其他社会保险、税收债权,即“五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四、职工债权内部清偿顺序

如上所述,我们已将职工债权解构为工资债权、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许多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后,其主要财产往往已经重复抵押担保或者超额融资。企业所剩的无担保财产很有限,职工债权即使放在担保债权之后的第一顺位也很难获得足额清偿。因此,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在第一顺位清偿的职工债权的四种类型的清偿顺序进行优先顺序的排列,是一个有实践意义和值得探讨的问题。

工伤(人身损害)债权的发生具有意外性质,且非受伤害人的自愿的行为。债权的非自愿性使其具有获得充分救济的基础。工伤,即人身损害,其债权产生原因为人的生命以及健康遭到侵害,对其劳动力或者生存能力产生影响。工资债权虽然也属于生存性债权,但是其迫切性显然低于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其影响最多只是生存的质量。因此,笔者认为,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当优于其他与生命权、健康权无直接关系的工资债权。应当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本质上属于工资,劳动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提供帮助的法定义务,因此,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当然优先于应当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及劳动补偿金债权受偿。该理念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的精神暗合。

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在职以及退休后的生存权,相关政策应该将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划分在工资的行列,因此,应当与工资债权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指出,在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时,首先需要审核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满一年者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以此类推。当工龄超过六个月,但是未满一年的职工,需要按照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即需要支付半個月工资。劳动补偿金债权的数额一般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成正比,有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积累的补偿的考量,同时还带有雇主照顾和帮助的色彩,与工资债权相比并不是直接劳动付出应当得到的报酬,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劣后于工资债权清偿。

综上,我们认为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序应为:工伤(人身损害)债权优先于工资债权和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优先于劳动补偿金债权。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的情况下,这样的顺序安排有利于优先保障最弱势的受伤员工的利益,有助于缓和矛盾,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存权益,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正义。

五、结语

在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如何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从而有效审理破产清算问题。针对于不良资产、专项奖补以及财税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等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市场需要与企业相配合完成兼并与重组,更好的处理企业破产后事宜。此外,还需要尽最大可能实施兼并与重组工作,从而有效完成破产清算以及职工安置问题。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能够有效优化企业的内部结构,针对与内部结构不合理的企业,经过重组后,企业能够获得长足发展,更好的做出调控,提升管理的有效率。基于此,可以证明,为有效解决企业破产问题,可借助兼并重组方式予以解决,促进企业获得长效发展。综合上述,我们认为,对职工概念的厘清、对职工债权范围的项目与其他部门法协调统一,以及根据相关项目与职工切身利益的密切程度进行内部清偿顺序的重构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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