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中投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使得“修宪”提上日程的[1]同时颁布了《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一次重大的革新,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我们每天都在创造着历史,历史不是一成不变的,历史是通过不断地实践产生的,法治建设只有跟上实践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2]党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地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形势和任务,深刻意识到“修宪”、《监察法》的颁布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顺应形势、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同时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共产党惩治腐败的坚定信心。要牢记使命,强化责任,坚持知行合一,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十九大精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笔者对《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概括理解为:以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为核心目标、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遵循顶层设计与试点经验相结合的思路,同时重视域外有益经验与我国实际国情的有机结合,并且处理好《国家监察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每部法律都有立法的核心,核心内容就是贯彻这部法律的重点,《监察法》的立法重点非常明确,体现在:其一,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与权力运作机制。监察委员会并非政府职能部门,也非司法机关,而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一个执法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应当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法》实施主体“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能与法律地位,这对于《监察法》日后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基础性影响。其二,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这点非常值得我们关注,除了以往六类机关工作人员,新时代《监察法》增加了三类“新型”的人员,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员、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这些增加使得所有与公权力沾边的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之内,这一点是在多年执法监督实践经验中加以明确。其三,完善监察手段和监察程序。这是对于监察机关自身的变化,其中主要的有增添了预防性措施、赋予监察机关采取必要强制措施的权力、以“留置措施”代替“双规”等。这体现了新时代《监察法》的革新完善和与众不同。其四,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制约。监察委员会在自身监督的同时,有义务接受来自人大、司法、社会和民众的三方监督。确保监察委员会的高度“纯洁性”。其五,明晰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这阐明了《监察法》实施主体与各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上五点为《监察法》最明确的重点,整部《监察法》围绕以上重点进行编制,内容清晰明确,使人容易理解。
除此之外,重点还有明确监察工作的方针,这是各级监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启明星”。[3]《监察法》总则第六条是监察工作方针的规定,对这三条方针要有更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它们是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切实体现:方针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是党中央所表的反腐决心,是党中央对于腐败零容忍的态度,这是三条方针的基础重点,称为“不敢腐”。方针二:“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是党中央反腐的“后备军”,规范制度、监督合力、有法可依,称为“不能腐”。方针三:“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正所谓法德从来不分家,提升群众、党员的法律素养、道德素质,树立牢固反腐思想防线,称为“不想腐”。三条方针由外及里,共同深化了《监察法》的立法重点。
此次《监察法》的颁布、修宪中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4]是党中央在管党治党上的又一个大举措。壮大了监察力量,丰富了监察权利,全面了监察范围,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纪律的网子越织越细。《监察法》的颁布使得中国版本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反腐败工作已经进入成熟完备阶段,是党中央“依法治国”理念的实际深入,本次改革不仅弘扬了党政党风,同时也给新时代纪检监察执法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来一系列新变化与新要求。
《监察法》的实施主体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也赋予了监察委员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同等的政治地位,监察机构地位上升,从而破解了同级监督的难题。监察委员会享有相应权利,同样也有要履行的义务。从外部对外监察,从内部对内监督,使得其执法监督更加具有权威性。《监察法》构建的是一种权力反腐体制,但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反腐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权利.深化反腐败工作事不宜迟,一方面要发挥监察制度的独特作用.另一方面监察反腐应只是人民反腐的一种补充,不应该也不能成为根本或主要的反腐制度,更不能替代人民反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反腐从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同样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我们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国家,在反腐倡廉、从严治党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人人起来负责、人人愿意负责、人人能够负责”的民主反腐力量,使其与“权力反腐力量”相辅相成,跳出权力反腐力量中谁来管谁的固定循环,更好地贯彻落实我们党“执政为民”的重要思想本质,让所有人民都感受到当家作主的尊严和幸福感,共同努力建设廉洁政府,努力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强国。
笔者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要对于党和国家的政治策略了然于心,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本次《监察法》的颁布,更加全面了落实党中央“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思想,对于司法体制优化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们要对未来充满自信,砥砺前行,在正确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