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6月18日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针对医护人员通过医用耗材收受回扣的“顽疾”,《办法》中明确,不得将医用耗材购用情况作为科室、人员经济分配的依据,不得在医用耗材购用工作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办法》要求加大对医用耗材管理过程中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办法》中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动态调整供应目录的依据,对存在不合理使用的品种可以采取停用、重新招标等干预措施;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相应临床技术操作资格或权限调整、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纳入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用耗材管理信息系统,并覆盖遴选、采购、验收、入库、储存、盘点、申领、出库、临床使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点评等各环节,实现每一医用耗材的全生命周期可溯源。
此外,《办法》要求建立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登记制度,使医用耗材信息、患者信息以及诊疗相关信息相互关联,保证使用的医用耗材向前可溯源、向后可追踪。
针对医护人员通过医用耗材收受回扣的情况成为行业“顽疾”顽疾,《办法》将医用耗材购销管理纳入行风建设管理领域,明确不得将医用耗材购用情况作为科室、人员经济分配的依据,不得在医用耗材购用工作中牟取不正當经济利益。《办法》要求加大对医用耗材管理过程中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