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代我国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9-07-15 00:00赵国平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中央苏区新时代

【摘 要】 文章探析新時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依法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历史经验的总结;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治国举措;干部要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关键词】 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新时代;思考

中国共产党对法制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是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就开始的。法制是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法制。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苏维埃政府依据党的民主革命的总路线、总政策和总任务,适应当时武装斗争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的。中央苏区时期结合当时的实际开展社会法制建设,践行法制是治国安民的必要措施,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法律程序来施行党的意志和政策。同时贯彻民主原则,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法制建设,并积极完善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党和苏维埃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当时中央苏区时期社会各阶层及阶级间的相互利益,规范了民众的行为,维持了当时中央苏区的整个社会秩序,确保了中央苏区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以当前眼光来看,虽然它形式较简单,内容也较为粗糙,且有许多时代的局限性,但在主要的、基本的方面都已涉及,与当时的历史条件还是基本适应的。[1]它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政权与法治建设乃至创建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一、依法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历史经验的总结

依法治国方略是党在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明智选择,是党在探索治国理论与实践方面所得出的正确结论。我们党在在土地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新中国近60年的法治实践告诉我们,要建设一个文明、民主、富强的社会义现代化国家,依法治国是必须要遵循的客观规律。在我们共和国的历史上,凡是法治搞得好的时候,国家就兴旺,人民就团结,社会就稳定;凡是法治遭到破坏的时候,国家就遭遇劫难,人民就会遭殃,社会就会动荡。[2]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不仅是对历史发展的经验总结,也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反映。正如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有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的市场经济,除了依赖经济规律外,从客观上看要有法律的规范、指引和保障,从而确立起法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至上的权威。而“文明社会就是由法律来规范人们外在行为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向就是由没有法律的生活状态进入有法律的文明社会状态。"[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5]依法治国方略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历史经验证明,法治兴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的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国民经济陷人混乱之中;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我国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有了很大的转变。所以,保持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最根本、最可靠的方法即实行依法治国,因为依法治国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依法治国不能由于领导人的转换而变化,更不能随领导人的观点和专注力的转变而变化。

二、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直接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6]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党仍沿用战争年代的领导方式来执政,虽然也制定了一些法律,但我国社会建设、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难题不单单只依据法律去解决,还要凭借国家法律政策及人民群众的智慧去破解,这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党在依法行政中解决问题的领导方式。党的领导首要的是在思想政治方面和组织方面的领导,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党只是在国家之中的执政党,而不是居于国家之上的执政党。[7]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与当前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前进方向,促使我们党必须创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即党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执政,就是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揭示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及社会发展进步的内在本质。拥有最大的权威和法律效应。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的法律效应略低于宪法。一般公民、国家单位在职人员及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一律要在国家宪法的法律范围内干工作,并确保宪法及法律的尊严,任何个人和组织皆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对执政党而言,这一点极其重要。因为,她的一言一行都对社会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党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如果不率先执行,宪法和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事实上,执政党将其执政体制合理地置于宪法基础上,这是保证执政党能够带给人们一个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的执政体制的前提条件。唯有在宪法的基本前提上创立的执政体系,才能取得政治统领的理智基础,从而确保我们党在执政进程中赢得更多赞同。从这方面意义上来说,执政党的依宪执政,就成为现代政党合法执政的基本选择。[8]此外,党遵守宪法和法律也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她谋取的是人民大众的利益,而国家宪法和法律正是我国人民群众利益与意志的集中反映,依法执政本质上是按人民的意志执政。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我们许多党员甚至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淡薄,宪法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遵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过程。习总书记曾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说:“我们党是执政党,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9]因此,我们党作为执掌我国政权的核心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一定要率先垂范,保证党参与的活动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符,而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三、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治国举措

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心骨,实行依法治国这一有力举措,必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这些已成为践行依法治国的必备条件和有力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10]依法治国的实施势必要以坚决拥护和支持党的领导为前提,这对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相当关键,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党要强化对制定法律工作的管理,促使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让党的方针、政策和群众的意愿一致。其次,坚持党的领导就要通过参加党的相关活动及发挥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引领群众落实党的路线和政策,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增长和社会快速发展。再次,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引领,要紧紧抓住对实行依法治国这一有力举措的领导权。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订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同时,还是实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的的内在要求。唯有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才能够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并把它们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准则,从而确保依法治国准确的前进方向。[11]

四、干部要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不仅要求领导干部自身和普通群众一样,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还要求领导干部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善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这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依法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法律要靠人去执行。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强不强、是不是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因为领导干部拥有一定的职权,“辖治”一方,担负着确保一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任,他们的一言一行,尤其是做出的各項决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影响极大。而且,领导干部具有表率作用,如果他们的法律素质较高,依法办事,则能为其他干部做出榜样,促使下属干部依法办事,并形成依法办事的氛围。相反,如果领导干部不懂法,不具有与领导地位相称的法制观念,不能依法办事,那么,如何要求普通群众做到遵纪守法?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也就成为空中楼阁。[12]所以,我国的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提高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能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3]

总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苏区政府进行的法制建设,为我们在新时期更好开展法治建设,以及在党的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举措,对于新时代不断提高干部依法执政能力、促进我国治理体制和治理的能力等层面,具有重要的启示及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二次全上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落实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14]

【参考文献】

[1] 杨水生:中央苏区法制建设[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214、224.

[2] 冯秋婷等: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探析[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校出版社2001.117.

[3]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2009-07-12.

[4] 康表德.法的形面上学原现一权利的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38.

[5][6]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 2017-10-27.

[7]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与人大代表谈依法治国方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13.

[8] 任剑涛.合理的执政体制乃是一个依法执政的体制[N].南方时报,2004-9-27.

[9]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45.

[10]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46.

[11][12] 李小三.让历史告诉现在:毛泽东等在江西革命斗争时期的领导方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8.239、241.

[13]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33.

[14] 佚名.习近平谈依法治国: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EB/OL]. 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6-08/19/content_39126744.htm,2016-08-19.

【作者简介】

赵国平(1981—)男,汉族,四川渠县人,硕士学位,中共喀什地委党校政治理论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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