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通云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周宏奎
最近几年随着美国特朗普总统上台,国际贸易摩擦越来越激烈,各跨国企业为了生存与增强竞争力,出现的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规避税收的现象,也越发引起各跨国公司的重视,因此转让定价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关注。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近些年飞速发展,大量的外资企业涌入我国,我国的经济也越来越融入世界的经济大舞台,
由于当前的国际大环境,研究现阶段我国与相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重视相关国家的转让定价法规,并根据其制定企业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制度,减少税务风险,增加企业利润,并在关联交易合理合规的前提下优化税负,这对于跨国企业增强竞争力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转让定价是一个中性概念,它从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解释,从商务的角度,是一种制定安排,其目的就不只是转移利润来避税。从跨国公司的视角来看,转让价格是指贸易参与各子公司之间为了谋求母公司利润最大化,从而在子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发生交易时使用的内部价格,这个内部价格是以其公司整体的战略经营目标为基准而制定的。如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待转让价格,就是跨国公司为了减少其整体的全球税务负担,规避东道国的财政、税务、货币等政策性的管制,规避外汇、通胀等风险而制定出来的各关联企业内部转让的价格。在国际税收领域,转让价格是跨国公司对其内部有利益相关联的企业在销售货物、借贷、提供租赁、转让资产以及提供劳务等经济行业时专门制定的一种相互结算的价格。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和相应的政府反避税制度,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系统的研究。美国学者则是较早全面论述转让定价的定义,作用和影响因素的。他们认为税收并不是跨国公司制定转让定价策略最主要的目的,而仅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相对于国外,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特点与我国的实际国情,我们国家的学者主要是从政府而不是站在跨国公司的角度来研究转让定价。我国目前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的跨国企业较少,在现阶段,主要是在中国的国外跨国企业较多,我国文献主要集中在规范性研究上,我国目前较多的还是编译一些国外的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系统的、突出的研究成果在国内还比较少见,特别是从定量模型与经济学的视野来研究的文献更加少见。
跨国公司制定转让定价大概有两种动机:一就是税务动机,二是非税务动机,不管是哪种动机,都是从跨国公司本身利益出发的。
(1)所谓税务动机,是指跨国公司在制定转让定价时参考各国对所得税与关税的征收比例的不同,从而利用转让价格来避重就轻,提高企业税后利润。避税动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减少或规避所得税;第二,减低或逃避在华预提税;第三减轻或规避关税;第四,获取税务优惠和出口退税。
(2)非税务动机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避开东道国的价格管制,提升市场竞争力,降低投资风险;第二,调节利润;第三,规避外汇管制;第四,减轻或避免政治风险;第五,调度资金,使公司资金配置最优化。
跨国企业在华投资企业为关联方。关联方是转让定价制度的基本概念,转让定价研究的是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制定问题。准确确定关联交易与关联方,也是当前税务部门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重要依据。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世界各国或国际组织对关联方的具体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判断依据仍保持一致,一般围绕两家企业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当前国际上流行的两大认定关联关系的标准就是:一是股权控制标准;二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决策者的关联关系。
会计准则第147条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及其交易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差异。(1)关联方认定标准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投资比例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一方如果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应将其视为关联方。税法规定的关联方指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25%以上,即税法规定以25%作为临界点。另外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关联方有着不同的含义,会计准则是以表决权的资本比例来规定,而税法则是以持股比例的多少来定义。(2)资金借贷双方是否作为关联方,会计准则与税法关注点的差异。会计准则指出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不视为关联方。国税法〔2009〕2号文规定:“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双方构成关联方。(3)买卖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会计准则指出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不视为关联方。税法规定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双方是关联方。
国际上,美国是最先引入转让定价制度的国家,从1935年起开始制定规则,它将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制度的基本准则。时至今日,独立交易原则已经为经合组织所有成员国以及几乎所有其他工业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将其作为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的核心准则。这是因为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充分的理论深度,并为关联交易提供了最接近公开市场实际情况的交易可比价格。在独立交易原则的指引下,企业可以将市场正常交易情况作为一个定位基准,并依此对自身的关联交易制定合理的价格或利润水平。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又称传统交易法,是在调整转让定价时将独立企业交易作为标准,依据市场的公正价格将关联交易价格与其比较后进行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下面三种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
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主要有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在交易净利润法下,有多种利润率指标可供选择,用于评估受控交易:(1)基于资产的利润率指标;(2)基于销售收入的利润指标;(3)基于成本的利润指标;(4)贝里比率。
在使用交易净利润法时,应根据具体企业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净利润指标,包括考虑各种指标的特点,对于受控交易的适用性,不同指标对于可靠信息的要求,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程度,以及用于消除差异的可比性调整等。
各种转让定价方法计算方式上的区别,使得其本身各有优缺点和自身的适用性,在实际中,每个案例也各有差异。因此,企业应从被选方法的特点、受控交易的实质、可比信息的可靠性等多因素综合考虑,从而选择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通常在选择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时应考虑所遵循的选择原则:(1)层级选择原则,首先考虑传统交易方法的适用性,只有当无法采用传统方法时才采用交易利润方法;(2)最优方法原则,不受层级的限制,在所有方法中选取最适合分析交易的方法。
我国认可上述五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指出应采用最优方法来选取最适合自己的方法,同时我国法律法规也规定在选择合理转让定价方法时应考虑五个方面的可比因素: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
国际贸易的不平衡加剧,政府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对跨国公司来说日常交易中所必不可少的转让定价,被视为与避税与逃税的同义词让跨国公司处于风险边缘。目前税务当局将独立交易原则的管理和执行作为转让定价的首要任务。税务当局容易质疑纳税人转让价格的一个关建因素是,当局通常认为转让定价是一个软目标并且比较容易实现非常大的税收增量。任何跨国公司,只要跨国转让产品,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就必须为这些交易制定转让价格。转让定价过程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大多数企业需要制定正确的转让价格以及合理规则和完备的证据。
我们也应认识到对转让定价制度的设计如果仅关注其中的税务因素是远远不够的。除税务影响外,转让定价的实施,既会影响企业集团的整体战略,也会影响企业集团内部组织中各分部的业绩评价。适当地转移定价方法,有利于正确考核和评价分部业绩,激励分部作出有利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能够合理调动和分配内部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企业集团的战略目标。相关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从而减少企业在转让定价方面的风险,为公司业绩评价提供数据支持,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