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侃
上海市检察机关切实贯彻《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有效打击妨害公交车辆安全犯罪。2019年3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法治社会谁都不能任性”为主题,召开“从严惩处妨害公交车辆安全驾驶行为”检察官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不久前由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的典型案件。记者与相关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对妨害安全驾驶的相关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案例一:明知危害以身试法
案件发生在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在祥德路欧阳路附近乘坐公交车。“上车后,公交车司机提醒王某刷卡买票,但是,招来的却是后者激烈的言辞。随后,两人发生口角。”检察官对记者表示,当车辆行驶至祥德路108弄附近时,王某突然挥拳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导致车辆失控撞向停在路边的一辆环卫车。“当时,车上载有14名乘客,加上道路上车辆、行人较多,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了解,王某之恶还在于,他深知自己的这种行为具有非常高的危险性,但并没有终止违法行动。“不论是在提审环节还是之后的庭审环节,王某都表示,自己曾经在新闻中看到过关于重庆公交车坠江的报道。而且,在他与司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有乘客上前对他进行劝阻,但这一切都是徒劳,没有起到效果。”
今年2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国东出庭支持公诉。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同时具有自首从宽处罚的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酒后乘車挑衅司机
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2月20日晚酒后乘坐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逸仙路万安路附近时,张某对司机实施了殴打,后者被迫紧急停车之后,张某还继续拽着司机的手臂,击打其头部,整个过程持续了一分钟左右。所幸的是,有巡逻警车经过,司机立即向民警求助,张某被当场抓获。今年2月21日,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闻发布会现场,检察官播放了一段行车记录仪记录下的案发现场视频。该视频显示,张某上车后一直在司机身旁喋喋不休。一段时间后,他突然挥拳猛击司机头部,在遭到短时间的持续猛烈打击后,司机一度将头贴在车窗上,显然有失去意识的迹象。
在场所有人看过该视频之后无不哗然,纷纷表示:“像张某这样的行为,如果不严惩就不足以起到警示效果。”
今年3月1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链 接
“10·28”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执法机关均加大了对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8年12月27日14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红岛边防派出所执行巡逻任务的警力接到指令:30路公交车上有一名乘客在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陈某某抓获。经查,陈某某因咨询车费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并拿出手机对司机进行拍摄,严重分散了司机的注意力。随后,陈某某扯掉挂在挡风玻璃处的国旗扔在地上。司机出言制止,陈某某挥手打了司机一巴掌。司机立即刹车,将车辆靠边停稳并报警。2019年5月9日,陈某某掌掴公交车司机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饮酒后乘坐公交车途中,让司机到站时告知其下车。因对司机的回答不满,吕某遂辱骂司机,并殴打司机眼部、面部,致使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司机被迫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之后吕某逃离现场。1月15日,吕某在亲属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松浦派出所投案。5月8日,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当庭宣判吕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