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春 吴剑南 张娜
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一系列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其中省以下检察机关人财物实行由省统一管理(以下简称“省统管模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省统管模式下完善资金管理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检察机关资金预算及预算执行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保证检察专项经费使用的重要平台。
财物统管改革的保障模式按照省、市、县(区)三级检察院行政经费和专项经费除中央专业支付资金外,全部由省级财政保障,包括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市、县(区)级财政不在保障。
财物统管后,经费管理模式实行省财政一级预算,即省、市、县(区)三级检察院作为省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上报、公开全部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市县两级财政不再管理。对于采购、两房维修维护及固定资产处置等,在规定的限额内仍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相关手续,超限额报省财政审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按照属地原则执行。财物统管前属地方性专项经费补助或地方性政策性补助原则上按照原渠道保障。
省统管模式下检察机关经费主要依靠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支持,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预算向省级财政上报,省级财政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就会出现地方性专项补助资金等资金,没有渠道向地方财政上报预算。
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数额来看,一般情况按照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衡量,也无明确量化的标准,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刚刚完成,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智慧检务中,再加上省级财政本身紧张,如果转移支付资金投入不能保障,就导致检察机关在省级统管后经费捉襟见肘,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全面发展。
财物省级统管后,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由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从一般拨款、专项经费和其他收入来分类使用和管理,其收入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如何确定三级财政的拨款比例及保障的内容,在具体实践中不好操控和把握。
财物省级统管后,检察机关资金支出审批手续复杂,如人员工资审批就得去省财政办理审批手续。对于规定限额以上的维修、信息化建设等,报省财政书面审查、工程启动必要性现场调研、上会研究、批复等环节,一个项目从上报到批复,最少2个月。还有些限额以下的采购,地方财政部门认为既然检察机关已经上划省级统管,地方财政也就管不了那么多了,具体工资配合不够和谐。
首先,各级检察院每年在编制预算时,要与当年经费运行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进一步将各类专项经费逐步细化。对专项经费的安排,应秉着刚性需求要有合理测算,弹性需求要有充分依据的原则来申请预算。
其次,建立三级预算一体化机制。完善省统管体系下检察机关经费依靠中央转移支付和省财政支持,以及同级地方财政保障的拨款方式,明确经费来源的内容,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另外,为实现中央转移支付的及时到位,可将年底预算转变为分月、季度的滚动预算,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由各检察机关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两次预算管理,这样有利于对检察经费及时保障。
最后,省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公务费和办案经费时应考虑各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办案成本的高低来确定公务费和办案经费的预算标准。公务费预算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办案费的预算要根据案件办理成本的不同标准,不能简单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来判断办案成本的高低,而且各地区的办案成本的核算,应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便符合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
1.明晰预算经费来源。公用经费和业务办案经费应由省级财政拨付,人员工资也应全额由省级财政拨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作为检察机关办案经费和项目经费不足的一个补充来源。
2.加强现金管理。首先,财物统管后各级检察机关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单位法定账册,按规定实行统一编制预算、统一设置账户、统一收付方式、统一办理采购、统一管理票据、统一管理资金的方式进行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转移收入及以收抵支等。
其次,除规定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项目外,资金支付应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直接支付、转账、公务卡等方式。要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执行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对于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再次,加强往来资金管理。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控制单位债权债务,往来款项的发生必须履行审批程序,要定期对账、定期清理,限期结算,及时处理各种债权债务,清理旧欠,消除长期挂账的现象。不允许在往来账中列收列支,利用往来款项隐瞒、转移收入,逃避监管。
最后,完善财务报账制度。检察机关应不断完善财务报账制度,尤其是支出环节上要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经费的浪费和各类风险的发生;此外在各个环节应设置内控机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等项目管理办法、装备款支出管理办法以及财务人员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