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概念研究

2019-07-12 13:21:58冀晶莹北京教育学院教育管理与心理学院校长学院
消费导刊 2019年45期
关键词:年度报告条例机关

冀晶莹 北京教育学院教育管理与心理学院(校长学院)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指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每年在特定时间前公布的由该机关负责编制的与其上一年度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①

广义上的报告,主要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讲,政府定期对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报告只具有下级向上级汇报的性质,而公开并不是其义务。但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每年编制并公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就被定性为一项行政职责,也就是说统计调查、制作和公布被纳入同一法律规范,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报告在具有广义上的“报告”属性之外,又具有了一种“公开”的属性。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与白皮书

“白皮书”是以一国政府或议会名义发表,以白色风格封面装订,以较正式方式发布的重要材料或报告书。它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性质、内容、形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第一,白皮书是基于惯例而成的,各国的文件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皮书”的颜色各不相同,其内容也不尽相同;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形成却是基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明确规定,它有法定的六项公开事项内容,不存在颜色上的区别,也没有明显的分门别类。②

第二,白皮书最早源于政府部门对某个专门问题的特定报告,但现在已成为全球普遍认可的政府部门官方文书,其代表一国政府的立场,注重立场正确、简明扼要、高度凝练、格式规范;而由各级行政机关将其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汇总而编制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不代表一国政府立场,仅仅是各级行政机关对客观事实及对自我工作的的总结与陈述。

第三,在官方性质之外,现在大量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或科研院校专业人员,借用“皮书”带有的权威含义,发表对现实或未来政治、经济、社会某一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理解和认知;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特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每年特定时间前公布其上一年度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它的编制、发布的主体只能是各级行政机关,不允许其他不相关和没有公开意义的文件使用此名称。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与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是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重要的公文形式之一,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在当地“两会”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政治协商会议)正式发布并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为政府的一种公文形式,都是由行政机关作出并有时间限制,但是两者却并不相同:

第一,政府工作报告的发布主体仅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发布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在主体范围上比政府工作报告广得多,它不仅包括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还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相关办事部门等。

第二,在结构上,政府工作报告通常由“一年来工作回顾”、“当年工作任务”和“政府自身建设”三个部分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六项法定构成,因此在结构上至少应当分为六部分。

第三,政府工作报告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即由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具体拟稿,通过一定民主决议程序研究确定后,每年在“两会”上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正式作报告,并刊印发布,随后会通过报刊、网站、公共平台等媒介面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存在领导事先审阅问题,不须经过某种会议宣读便可直接公布。

第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履行参政议政职责,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研究、讨论和审议,就阐释、修改和完善政府工作报告充分发表意见,大会主席团也将梳理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向政府报告;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存在在某种会议之后的分组讨论和审议,不需要人民代表集中形成意见后的反馈,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自我编制与公布,是一种职能发布,不存在代表基层的意见反馈。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与应急报告

应急报告并不专指某一具体的报告,它是由近年来公共领域发生的紧急类、突发类事件引起的,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用于发布紧急突发公共信息有关工作情况或进展情况的报告类别。它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出现的一系列报告的总称。

首先,在内容上应急报告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应急报告至少包括有关政府及其办事部门根据突发事件进展情况适时发布的通知、决定或有关情况的报告,对本部门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和采取防范措施情况的报告,为在突发事件后尽快有序恢复生产和生活,维护正常学习和工作秩序制定的行动方案或工作计划,等等。根据报告的内容,分级分类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报告。

其次,在主体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也不同于国家《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信息报告与发布。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工作职责的一种方式,因此只有各级行政机关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制作与发布主体;而《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具有发布信息职责与义务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知悉紧急和突发类公共事件有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相关组织也具有发布信息的主体资格。

注释:

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百度百科.

②仅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来看是这样,不排除各级行政机关在《条例》基础上做不同门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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