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裁方式改革的司法逻辑和实践革新

2019-07-10 16:08李泊桥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8期

李泊桥

摘 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发展也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民商事诉讼的过程中,民事速裁程序以其简便、快捷的特点越发地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在理论界对于研究速裁程序本身的基本问题诸如其本身的概念界定、其背后所包含的价值以及民事速裁程序未来的发展问题讨论得越发深入细致。而在实务界对民事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适用正在朝着经纬度方向不断扩展。并且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文件来指导该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人民群众因速裁程序简便快捷,以低成本的代价参加诉讼活动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而越来越认可这一程序的实用性。大数据技术的兴起,讨论大数据技术与民事速裁程序相结合这一前沿性问题也正逐渐地成为热门的话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民事速裁程序的基础性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现实的价值意义。

关键词:民商事审裁方式改革;司法逻辑;实践革新

0引言

近些年来,社会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的提高,法律意识也逐渐的提高。人少案多成为现阶段我国法院审判工作所面临的现实难题。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发布了相关的法律文件。目的是依法提高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效率,实现简案快审,减轻当事人诉累。目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速裁程序。面对此种情况,本文拟通过研究民事速裁程序本身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诸如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点,背后的价值分析,来探讨速裁程序的基本问题以及对其未来适用的设想。

1民事速裁程序概念的界定

现阶段,对于民事速裁这一程序的称呼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大不相同,有的学者从民事速裁的理念出发提出了结论如下:民事速裁机制是指人民法院针对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显著、诉讼成本昂贵、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在审理简单清楚的案件以及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时,整合有限的司法人力、物力,简化烦琐不合理的诉讼程序,实现民事案件成本低且处理快的机制[1]。笔者认为对于这一概念的称谓和界定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来解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相关法律文件③中提出:“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操作规程(试行)》④中明确指出民事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关于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文件指出民事速裁程序仅适用于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类民商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指出采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十日内审结。至此,笔者认为民事速裁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设立专门的速裁组织快速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类民商事案件的专门程序。

2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分析

2.1体现程序公正

诉讼程序追求的就是公平和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依靠于程序。程序公正能够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民事速裁程序的简便快捷有效地缩短了民事案件审理过程的周期,保证了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体现了程序之公正所在。

2.2注重成本与效率

有外国学者提出这样一个理论:“当讨论审判的正当作用时不能无视成本问题。速裁审理民商事案件,庭审的过程可以去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程序的简化将有效地压缩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减少法院积案,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而降低诉讼成本。

2.3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

速裁程序以其特有的简便程序,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资源配置和供给之间的平衡,能够切实地为当事人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从而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我国民事速裁发展的现状

3.1近年来我国民商事案件的发展趋势分析

现代化的发展迅速带动了社会的快速转型。但是也带来了更多的民商事案件的发生。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有权威数据统计,自2014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从1566万件增加到2305万件 ,增长率达47%。以2015年为例来分析。2015年新接收民商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近1100万件,而2015年全年各类案件的数量是1800万件 ,民商事案件占到了其中的62%。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制度,简易程序以及其中的小额程序和审限制度等。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超过了法定审限。如何快速、有效地应对这一情况则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3.2多元化替代性争议解决模式

到目前为止,非诉讼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也被简称为“ADR”)在各国发展极不平衡。具体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差异极大。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建立在判例法和诉讼权威基础之上的模擬审判(model tri-al)和租借法官(iudge rent)可以适应部分当事人的需求,而在东方和中亚等地区却未必有其市场。

调解制度被公认为起源于中国的非诉讼解决争议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缩小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持或恢复友好的状态。这当然符合東方和谐的文化心理,因而能在商业纠纷的处理上获得广泛的认同。不过,调解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过于注重调解结案导致当事人是非不分、裁判者与调解者身份混同带来的不信任等问题。因此,一部分西方国家在学习借鉴我国调解制度的同时,对其进行了适当改良。这种改良后的调解制度也正在为我国所接受,如法院系统开展调审分离尝试、不再强调调解结案率等。

可见,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往而言,现有各种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都各存在不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不具有普通法系的法律文化背景,对于将争议置于英美法院和西方话语体系背景的仲裁机构存在一定的消极性;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问,尚没有哪个国家的司法审判水平和公信力能够为多数国家普遍接受,也没有哪个国家的仲裁机构具有普遍的影响力,能够为多数国家的企业公认;单独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不具有跨国承认和执行的效力。研究和建设“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需要在上述现实的形势下进行,才能取得实际效果。

4我国民事速裁程序发展的未来——电子民事速裁程序

随着现代化建设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也突飞猛进。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不跟随形式而进入大数据的浪潮。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新发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的法律文件③中明确提出尽快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根据这一法律文件的指示,可以设想将大数据技术与民事速裁程序结合来构造电子民事速裁程序。电子民事速裁程序可利用大数据分析来精确地预测实现人机结合。而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设想正在付诸行动,我国各地法院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法院与大数据结合的建构活动。

5结语

现阶段,对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使这一程序得到更广泛、更深刻的适用,保障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有了探讨其入法可能性的价值。本文仅讨论了民事速裁程序的一些基本问题和简要介绍了其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有待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

参考文献:

[1]程林.民事速裁机制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11.

[2]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