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鑫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据《2017年中国网络文学发展报告》定义,网络文学,即以互联网为创作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供网络用户付费或者是免费阅读下载,并借助超文本链接以及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文艺作品[1]。正式意义上的网络文学发端于上个世纪末,1998年由蔡智恒发表在BBS的《第一次亲密接触》即标志着网络文学的正式出现。20年间,借助网络信息技术经历从BBS模式、网络书库模式、移动阅读模式到IP①IP(Intellectual Property),即知识产权。网络文学知识产权,主要指由网络原创作品版权延伸出来的形象、故事,以及不同形态的文化艺术样式。(Intellectual Property)泛娱乐模式的发展,网络文学阵地也从单单的BBS论坛(水木清华、西陆)、贴吧博客、网络社区书屋(榕树下、龙空网、幻世书盟、红袖添香等)扩大成为以“网络文学类型网站+影视动漫游戏改编+线下周边+粉丝经济”为主线进行系统开发的IP产业链。所以看待网络文学的视角也随之而变,除开它本身的文学含义,更应透过现实数据上升到整个IP产业链的高度看待[2]。
据2018年4月发布的《中国数字阅读白皮书》数据显示,2017年数字阅读行业市场体量达到152亿,数字阅读作者总数达到784万。而据最新《中国网络文学发展报告》的数据②大会报告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国内21家主流网络文学企业的产业调研,9582份有效用户问卷,以及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相关工作数据。,如表1所示,全国的网络文学读者规模更是已达4.06亿,占互联网应用使用率50.6%,其中网络读者平均阅龄4.9年,77.9%的读者阅读在两年以上,6年以上资深读者占比近1/3,2017年日均阅读时长73.4分钟。
表1 《中国网络文学发展报告》关于互联网应用的部分数据
截至2017年底,各类网络文学作品累计高达1647万部(种),签约作品132.7万部,其中改编电影累计1195部,改编电视剧1232部,改编游戏605部,改编动漫712部,合计整体市场规模达到4698亿元③此数据来源于全球企业增长咨询公司Frost&Sullivan所出具的最新调研成果报告。。由此观之,还有许多优秀小众的作品被深埋书海之中,网文IP巨大的潜力才初露一角。
从边缘文学的“潜流”变成时代热潮,因其自身的交互性、大众性,网络文学也革新了传统文学由作者到读者的典型输出模式,例如起点中文网开创的“打赏模式”,由读者的付费阅读和在线书评反馈形成“读者到作者”反向激励机制,从而影响网文作品的内容走向。现实中网络文学一方面既走进了官方视野,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中,国务院李克强总理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便指出,要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文化发展成果,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于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第16条、第24条更是明确强调了对网络原创文学的扶持;另一方面,网络文学还走向海外,开启了中华文化对外输出的新步伐。截至2017年底,已有超过500部网络文学作品被译为英、日等十多种语言文字,海外读者对中国网文翻译作品关注空前高涨,日均访问量超过500万人次。据2018年Alexa网站统计数据显示,WuxiaWorld网站页面的日均访问量达165.24万次,网站登录用户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网络文学发展至今,已是突破了传统文学的窠臼,自身所带有的创作交互性、载体的数据网络化、创作主体和对象的大众性等特质使之突破了传统文学的影响力上限,对社会的经济、法律、政治等多个方面都带来了极大的机遇和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相应量级的问题与挑战。
法律定下文学创作涉足的边界和禁区,文学亦会反映和推进当下法制的进程。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本质便是良法之治,作为最近20年才正式崛起的新兴领域,网络文学的迅速成型发展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诸多挑战,尤其是在法律的“良性”标准上,即对法律上的制定和运作提出了新要求。而于文学与法律的关系,传统研究将其分为四大子领域[3],本文对此有所借鉴参考,并试图从立法方面的新法制定、法律传统继承,司法层面的审理裁判模式及技术的更新,普法工作的信度、效度提升等三个方面,对网络文学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探索。
首先,网络文学的强势崛起,对于催生新法从而填补立法空白提出了新要求。由于其以网络和计算机为创作传播媒介,创作门槛低,创作主体难以确定,文本数据易复制等原因,导致内容方面可能藏污纳垢,甚至涉黄涉反动,因抄袭雷同和IP改编引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更是屡见不鲜。关于IP产业的后续开发,仅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务院工作部门出台的通知、办法、指导意见及少量暂行规定,我国的《文化产业促进法》也还停留在立法计划阶段,现实中还未形成完善可行的法律条令。网络文学出现诸多法律问题,部分原因便是法律制定的滞后性所导致,而同期提出并同为信息数据立法的《数据安全法》已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69部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规划草案中发布,这也为我国的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带来了新的动力。
其次,网络文学扎根于民间,来源于生活,有许多故事文本内容是基于载于史籍文献的法条史实,甚至是据亲身经历真人真事改编而成,不仅蕴含了许多朴素的法律思想,还提供了许多民间关于法律实施运作的设想和见解,这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言便是宝贵的素材和土壤[4]。例如:ID黑色柳丁所著的网络小说《命运的抉择》中综合参考西方“灰脚法庭”和中式“申明亭”模式后形成的市民议会,将司法裁判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尝试在平等、公正等普世价值中体现中国特色,此番将外来法治资源本土化的构想,与当下提倡的枫桥经验对比来看,无疑也是法治构建中民间智慧的体现。
司法是法治的保障,因为它兼具着决断和普法的作用,是将法律条文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定分止争的有效手段。随着法律公众号、常规新闻及网络媒介的传播,存在法律及道德争议的现实案件往往能在短时间内引发社会的热点关注,而裁判结果所代表的价值导向也帮助公民明晰法律上个人权利义务的边界。同时在网络时代背景下,网络文学由于受众的广泛性和创作的草根性,参与主体愈发庞杂,引发的包含网络文学著作权在内的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近些年的数据显示一直呈上升趋势。就天眼网公布的上海阅文集团公司信息来看,单是最近三个月就分别与晋江、玲珑文化等四家公司发生了4起著作权纠纷。而自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成立以来的数据显示,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网络著作权案件申请数合计3578件,占到全部申请案件17%。由表2我们可以看到,在短短一年间,涉网案件中前十的企业被告都有卷入网络著作权的纠纷④此部分数据仅来自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申请审理的涉网案件,不包括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的全国其他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
表2 前十名企业被告涉网案件的纠纷
而且相比于普通侵权案件,由于主要证据的电子信息化、涉案主体的不易确定性和跨区域性等原因,网络文学著作权纠纷进入普通的司法程序后进展往往更加缓慢。为了解决包括著作权纠纷在内的涉网案件问题,采用“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涉网案件诉讼规则的杭州互联网法院便应运而生。其目前整体已结案件数据显示,线上审理涉网案件平均结案的天数为29.37天,对比现实中类似经济水平的成都市法院,仅占其以传统方式审结的案件时长的53%[5]。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线上审理模式借鉴意义可见一斑,它将电子送达、网络庭审等方式运用到传统庭审,证据也通过线上提交,并结合了调解手段和“转线下”的衔接机制,同时对案件审理各个阶段耗时都有了明确直观的记录,将大大提升诉讼效率,积累高效快捷处理涉网案件时的经验,推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完善,进一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
法律的适用从来都不是一个精英化的过程,相反在现代法制建设中,要提升法律解释适用的效度,面向平民大众的法律常识普及才是重点工作之一。但在一些实际普法工作中,由于法律适用往往是一个被动接受适应的过程,法律规制的现实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大,但这也不能说普法一点用都没有,普法在一些事项问题上会让公民,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底层民众知道,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和实际运作的。“所以其实人人都会遵守规则,但许多长期在农村生活的人习惯遵守的是农耕社会的规矩,而今天所谓的法律人格基本是按照市场和城市生活规定的,农民要获得这种能力,主要不是普法,而是加入市场和城市的生活。在一个没有或很少汽车的地方,人们不可能有遵循交通规则的人格”⑤出自于2015年5月8日朱苏力教授在华东政法大学发表“探寻良法”的演讲中,最终文本由萧武根据录音整理,并经朱苏力教授本人审订。(苏力语)。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网络文学及其后续IP产业的壮大,却将一些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的玩笑梗、文字或者视频电影,甚至是日用商品,在潜移默化中宣传法律理念。譬如前段时间由南派三叔所著小说《盗墓笔记》改编的网剧,热映时流出“牛头文物要上交给国家”的梗,网络剧《欢乐颂》中曲筱绡开派对噪音扰民时,安迪运用法律知识捍卫权利的场景等,相比于“刑法第328条盗掘古墓葬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书面表达方式,显然更加亲民而具有生活气息,同时也因为通俗易懂,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
其次,近年来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如:较为知名的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索赔500万一案,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一案;网文《锦绣未央》被诉抄袭200多部小说一案等。随着案情进展及侵权真相不断公之于众,在引发社会聚焦关注时人们也会不自觉的讨论与反思,法律上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以及侵犯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造烛求明,造物求理,在舆论造就一个个热搜热点时,在普法者眼中,庞大信息流量背后便是社会中广泛的法律受众。如何迅速反应进行辟谣,如何合理的解释法律从而公正地作出裁判,在社会舆论中占据话语权进而科学地引导法治进程,也是亟待思考探索的一个问题。
最后,网络文学的受众目前集中在25岁以下的青少年。此年龄段的青少年可塑性强,三观和法律常识仍处在学习之中,极易受到内容贴近生活的网文的影响。为寻求社会的关注认同和自我归属感,每一代青少年通常也会自发形成自己的亚文化圈,譬如为小说动漫中某位人物所吸引从而形成一个社区粉丝集群,俗称“圈粉”。网络文学中,都市言情、玄幻灵异类型作品是其作品大户,《欢乐颂》、《盗墓笔记》、《全职高手》、《狩魔手记》等IP的大热更是“圈粉”无数,而其原著内容的法律观却是参差不齐甚至相差甚远。我们拿法律的标准来要求文学创作可能会过于严苛,但单从普法角度看,这个年龄段的网文读者作为现阶段的法制学习者和未来30年法治建设的承继者,此时对其进行正确法律观的培养,无疑是最为关键也是最有价值的,因此网络文学中的法律观和法律边界问题更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目前根据市场的不同需求,网络文学及IP业务主要可以分为线上数字阅读(移动端在线浏览、网站下载)和线下纸质图书期刊漫画的出版及版权开发两部分,法律问题也主要发生在这两个大的方面。
1.内容上的违法性。不同于传统纸质书籍报刊的出版发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文作品发布平台包括小说网站、贴吧博客、空间社区等,产出、传播速度快,数据量大而分散,其中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并不鲜见。更有甚者,借着网络文学的幌子,为了博眼球和流量,或涉足色情暴力,或带有反动分裂的邪教色彩,背离传统道德文化,在法律的边缘灰色区域甚至禁区攫取利益。
2.审核体制缺陷。在2015年时,各网络文学网站的签约作者数便达到250万人,每日创作作品文字量超过1.5亿字,由于数据量太大,人工审核不现实,还需依靠电脑程序来协助进行内容审核。但考虑到中文的多义性,一些网文写手往往会通过规避变换关键词、拼音替代汉字等方式进行逃避从而通过审核[6]。电脑程序的审核设定不够智能,不具备批量处理的能力,同时还存在误判的可能性,一些普通语境下的文本词句、故事大纲反而不能通过审核,长此以往便会不利于文学创作的正常展开。例如起点中文网的ID为“跳舞”的作者在创作《恶魔法则》时因为审核的不通过,导致已经写好的上百万的大纲和后续情节被砍掉,原本精彩的故事出现了断层,最后草草收尾。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技术条件基础上,对审核体制进行优化提升,便成为我们实务中需要探索的一大问题。一方面既要引导网文作品实质内容的合法规范,防止部分不良写手浑水摸鱼;另一方面又要保障作者的长期创作活力,形成稳定健康的审核环境,促进网络文学的长期发展。
网络文学以网络和计算机为创作传播媒介,一方面虚拟的网络环境下,绝大多数的网络文学作品的署名均为网名,即使署名,其真实性也很难确定,因此网络文学作品很难明确著作权的主体,另一方面也由于网络数据的易复制性和低成本性,著作权侵权问题一直是高发区,尤其是侵犯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代表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更是主要诉讼理由之一,具体侵权表现形式如下:
1.恶意搜索与链接。恶意搜索是盗版网站在网站的域名、网页上,将属于他人网络文学作品的关键词,重复多次的用在自己网站的源代码里,将搜索结果中合法权利人的顺序挤到后面,致使用户在输入网文作品的关键词后搜索产生误认,直接进入了侵权人的相关网站而非正版原网站[7],比较知名的如“罗浮”案也可以归入此类。而恶意链接则是将其他原创网络文学网站网页上的比如文字、图像、视框等设置恶意链接,链入自己的网页,往往使得网民在搜索网络文学作品进行访问时,点击进入的是盗版网站。
2.抄袭侵权。在我国,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字内容不属于通用情节,且被他人使用超出“适当范围”的,都属于抄袭侵权,像近年来的金庸诉江南案、唐七《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抄袭《桃花债》事件等,都是被公众熟知卷入抄袭风波的热点事件。而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而参考实际发生的“张晓燕诉爱书人音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案件后,我们会发现单单是引用的文字数量还不能作为一个绝对标准,还要考虑是否“引用”作品的实质性部分(比如作品结构及梗概、人物设定、故事走向等)、是否属于通用情节(如历史知识、国家法律、时事新闻等公共领域常识)以及是否形成了相关性商业利益。
版权法不保护思想,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事实上对于思想和独创性表达的界限,往往很难进行区分,加上网文的“同质化”愈发严重,“抄袭创意”跟“撞梗”差别难以界定,抄袭“引用”的界限逐渐模糊,证据的搜集质辩难度也就更大。
3.盗版复制。作为网站文学网站间的最常见的纠纷,方式多为非法转载作品提供免费阅读或下载,并通过广告获利,比如盛大文学诉读吧网及百度文库侵权案便都属于此类[8]。在《2010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中统计数据看,全国至少有53万家文学盗版网站,盗版市场规模达到50亿左右,每年网络文学盗版侵权更是会对付费阅读造成高达77.7亿元的合法利益损失。盛大文学负责人侯小强表示,“盛大文学下属网站的高流量小说中,超过90%都能在部分搜索引擎资源库存在侵权盗版的链接和文本。网站正版篇章更新之后不过5分钟,就会出现某贴吧中,并有超十万的点击量和几千回复。”即使目前中国版权局已经开始施行“黑白名单”制度,但实际效果仍待检验,况且在国内知识产权案中,最终受偿金额都不太高,惩罚力度相去较轻,几十万的赔偿远不能弥补损失⑥据数据统计,盛大文学网站连载的十大最受欢迎网络小说中,平均每部被盗版达800万次,一部网文小说字数平均在100万字以上,按每千字1分钱计算,单一部小说也损失超万元,而如今单单盛大文学一家便接近400亿字的原创文学版权,版权费用损失便是一个天文数字。。
网络文学版权开发的主要形式有电影、电视连续剧、网络影视剧、游戏、动漫、有声读物、舞台剧(包括话剧、戏曲等)、cosplay及同人改编、周边文化等多种文化消费形态[9]。原著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及收益分成往往靠作者与文化公司直接协议确定,中间过程极少有专业的版权经纪人参与,现实网文到IP产品的孵化过程中往往状况百出,或是初期版权协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是无权越权使用他人作品,或是重复授权导致后期争议,加上跨界抄袭的出现(如网剧抄袭动漫,网文抄袭影视),内容侵权的审核难度大大增加。
修改权与改编权之间的权限范围界定是最容易引发“网文剧”版权纠纷的冲突地带[10]。例如之前热议的《芈月传》著作权事件[11],便是原著小说与改编剧本之间的纠纷。双方以合同的形式将《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除改编成部分作品的权利外)均保留给原作者,虽然在甲方公司委托创作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及分集大纲、人物小传,与之后乙方作者发布的《芈月传》小说中,在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上高度一致,但法院最终认定乙方接受甲方公司的委托创作剧本,在剧本创作的过程中引入某些公司的意见对剧本及原著小说进行修改,仍属于正常的创作行为,不能因此而认定《芈月传》小说改编或抄袭了《芈月传》剧本内容。
但笔者看来,此案结果虽不存在争议,裁判理由却是欠妥。故事情节和人物的设定在实际中是一部小说的核心元素之一,也是界定是否存在侵权抄袭的证据之一,裁判认定不存在著作权的侵权应该是因委托合同的事先约定,而非创作行为的正当性。因为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已约定转移,加上对电视剧剧情的经济利益保护,与电视剧情存在大量雷同的小说事先面世,无疑有违合同成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网络文学的跨国著作权问题主要分为本土网络文学在海外的著作权保护,和国外文学被境内翻译盗版两个方面。网络文学的走出国门,甚至在海外掀起了一股热潮,甚至流出了靠看网文而“另类”地戒除了毒瘾的新闻[12],目前单是晋江文学城的网页便有超出200个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登录访问,海外用户的流量占比超过20%,其中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占到很大比重。
在拓展市场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权益纠纷,而且由于是跨国侵权,受网络限制和语言障碍的影响,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延时性,国内也暂无相应具体的法律条令给予规定。但影视业的前车之鉴却是可见一斑,譬如《创造101》之于《偶像练习生》,《奔跑吧兄弟》之于韩国的《Running Man》,2018年7月韩国甚至专门实施《文化产业振兴法修订案》来制止抄袭现象。国内网文中许多架空同人类作品、续写改编类作品实际都未经国外原著作者授权,而海外作品也往往因为缺少追责主体而成为抄袭重灾区之一。反之亦然,本土的网文作品流出后被传播使用,责任追究和证据采集工作也是难上加难。也许目前谈这个问题,对于网络文学来说不过是个案,但网络文学发展起来后最终会走出国门接轨国际,当“潜流”显形时,遇上争议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具有多主体参与、隐蔽性、跨区域、数据化、跨行业等特征,对此我们在法律方面要推动形成行政、司法的双轨制保护体制,加大实际执行力度与质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技术上要引入智能化较高的数据识别技术,提升侵权行为识别的效度。
一方面加强对高校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的培养,并在理论上比较系统地对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制等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探索;同时适当借鉴国外版权经纪人制度,搭建职业经纪人的中介平台,吸纳社会中具有一定民商事从业经验和专门知识技能的教师、律师、经纪人等社会人员,将其作为网文作者和公司双方沟通的有效渠道,从而调节版权贸易双方的权利纠纷,并尝试引入授权期合同,逐步建立其版权集体管理机制。从而为网文作者提供除律师之外的专业救济途径,切实保护其网络文学著作权益。
另一方面完善具体法条,著作权法作为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条文仅是从宏观层面保障版权不受侵害,针对网文及IP的版权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针对著作权权属的分配、改编权的界限、著作权及创意抄袭侵权的具体认定、跨平台跨类的著作权保护、本土及外国作品著作权的跨国保护等发布一套明确可操作的细则解释,从而使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从业者以及网文行业参与者们明知权利的边界,改善目前网文行业比较混乱的状况。
1.以司法促普法。随着对公开公正司法理念的提倡和落实,民众对司法的信赖逐步提升,司法对解决纠纷、普及法律的作用也越来明显。坚持以案促法,对于公众聚焦的著作权案件,合理使用审前线上调节机制和非同步举证方法[13],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并逐步纳入直播庭审、互联网法庭等手段,通过以案说法解法的方式,促进公众著作权意识的提升。同时因为网络文学案件的特殊性,可以借鉴跨区域的审理和取证模式,多部门协同配合庭审,打击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可以由高院最高院形成打击侵权盗版系列的指导性案例,以案普法,为基层法院和专门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积累经验。
2.以执法促普法。公安机关和文化管理部门也须坚持开展净网行动,肃清网文行业乱象。网络亦非法外之地,涉及色情暴力、煽动反动分裂的低劣网文,线上线下的盗版复制,都是予以整治处罚的对象。其次应继续坚持并完善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适时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网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对从事网络文学IP产业链上相关业务的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进行社会效益评估考核,通过行政罚款、纳入互联网黑名单和责令停业整顿等方式以罚促法,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法制意识的普及。最后,相关机构应当有意识分步骤的联合网络领域的文化主体力量,实现政企联合,完成著作权保障领域的体系构建,联合譬如腾讯公司旗下的企鹅号维权系统,知乎文化社区的维权骑士等等,形成初步的信息交流和反盗版工作协同机制。
1.提升文义识别能力。基于数据的海量,审查涉及情色、暴力、反动分裂等内容的文本信息时,在纯人工审查之外,更应该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力度,在数据库中输入足够数量的语境语义解释,并运用多重算法进行纠错和优化,提高预定审查程序对语义识别的准确率。同时开通网络作者及读者的审查反馈渠道,接收对审核结果有误的申诉,及时填补审核系统的BUG和算法程序的漏洞,防止对正常网文作品的不合格误判。
2.扶持特定主题创作。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法治建设,文化教育部门可以联合文化网站与网文作者开展相关赛事和主题创作,奖励符合赛事主题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优秀作品。同时引导网络文学届和传统作家圈的接轨,一方面利于写作文化传统的传承,促使网络文学作品中野蛮生长的草根性升华成长为经典的大众性;另一方面促进两者的交流,对比发掘自身的优缺点,明晰自己在文化法律领域的定位,在碰撞中融合发展。其次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法制建设、揭露社会事实等方面为主题的作品扶持,在文化及法律政策上面给予适当倾斜,欹正相合,摆脱大众心目中网络文学便是下三滥“小白文”的刻板印像。
3.加强优质内容推荐。抄袭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是网络文学的“同质化”。网络文学发展20年间,衍生出都市言情、超能灵异、奇幻科幻等众多方向,但由于受市场的需求导向影响,网文作者最省力赚取稿费的方式便是走固定的体系套路和模板设定,探索开拓意义深刻但小众领域的优质作者不仅较少,而且容易淹没在数据洪流中。文化机构可以尝试带动网文网站提升其数据算法,通过大数据的技术整合,借鉴如抖音等短视频APP的热点识别和推介程序,依评论数和好评率等参数进行热点排序,适当扶持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宣传的网文作品,对优质作品加大推广力度和曝光率,在降低网文同质化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宣传社会法治思想。
风云起于萍末。总的说来,20年里网络文学便能从边缘文学发展成深深影响人们交流视听的流行文化,内含的文化潜力是十分巨大的。作为一座机遇和问题并存的“富矿”,上面法制的“基础建设”和内容的“原料输出”都需要两头并进,才能使价值最大化,为新时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添下亮眼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