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庆华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广泛,公民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到日常生活之中。尤其是互联网带动了信息化,互联网平台以及相关的数据库的兴起,使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亮起了红灯。本文立足于公民个人信息不断扩大的内涵之上,结合现有刑事立法,分析其存在的相关待改进之处,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以期为更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完善刑法保护力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它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予以重视,刑法领域也相继出台了系列的修正法案予以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问题层出不穷,新兴的侵犯行为与主体尚在先行立法范围之外,从而导致受害者无法寻求正当的救济途径。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如何完善相关刑法规定,是目前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公民个人信息从性质上而言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包含的内容是多样的,可以是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等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内涵也逐渐被予以扩充,甚至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使用的社交账号等等都逐渐被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无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多么丰富,有一点是从来不变的:它必须受到保护。
2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刑事立法相关问题分析
2.1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明确,犯罪主体不全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内涵也逐渐被予以扩大,而立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尚不足以涵盖当下的新兴事物。举例而言,当下人民生活越来越依赖物流,而公民在购物时填写的个人住址、电话等信息的重要性也逐渐提升。关于此类信息的侵犯也有引发了刑事犯罪问题,例如最近几年来不断出现的快递员犯罪、外卖人员犯罪,便是因为此种类似的信息保护力度不够所致。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将犯罪主体列举为包括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电信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但从现实的生活发展来看,越来越多的种类人群能够轻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如快遞员、物业人员、二手买卖人员、外卖人员等,这些主体同样存在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需要刑法加以解释和明确。
2.2犯罪情节认定不完善
目前最低标准是“情节严重”,但对于生活中“不严重”的行为仍然缺乏相应的救济方式。现行的法律从量上界定了侵犯情节的严重程度,然而这一概念的界定是不准确的。不同的信息,它的重要性不能一概而论,单以数量作为衡量情节的标准,其实没有对公民的核心信息与次要信息予以分类判断,这种规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明确查明具体的、精确的数目。从而难以达到真正的保护效果。
3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3.1完善刑法相关的规定
从刑法的任务及目的来看,我国主要是以保护法益为主的。但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而言,其内容和范围都过于广泛、复杂,如果对其不加以区分的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则会出现上述分析中呈现的,大数据共享与信息保护难以制衡,信息无法得到合理流通、传播和利用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先从民法、行政法的角度,或者专门立法来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而不是仅仅依靠刑法来进行保护。对于部分对公民个人隐私和相关法益影响较小的个人信息,民事和行政立法层面的规制已经足够,刑法没有介入的必要性。然而,对于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诈骗等严重的下游刑事犯罪或者对公民人身、财产法益造成了重大侵害的个人信息则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2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
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一直都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当中,虽然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进程不断地在进步,不断地契合实际,但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采取专门的规制和限定,使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获得更好法律依据,遭受侵害的公民能够切实的维护好自身的相关权利。而另一方面,新增的信息保护法条例,以及《网络安全法》的更新虽然也提出了诸多个人信息在多个领域的保护,但这仅仅局限于特定的信息保护层面,例如《网络安全法》的制订是为了避免互联网对个人信息带来的威胁,且更注重的在于第三方监管层面。因此,一部系统的、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我国有着存在的必要性。
4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社会发展问题,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可以看到它逐渐被政府予以重视,逐渐被立法机关纳入保护的范围。但要克服法律本身的固有缺陷,尽可能实现保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是一项需要不断努力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