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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欧阳静,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民商事案件代理,擅长劳资纠纷法律事务处理和复杂经济纠纷案件分析办理,对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案情简介
甲、乙是夫妻,育有一子丙。乙的侄女丁借钱给甲、乙夫妇购买了一套住房,但二人无力归还借款。甲年迈,并患癌症,预感不久人世,决定立下遗嘱。立遗嘱时,乙、丙、丁在场。甲口述,丙执笔,甲、乙、丙均在上面签字捺手印。遗嘱明确:现有住房一套300平方米,系向侄女丁借钱购买,因无力还钱,该住房归丁继承,但由侄女丁给儿子丙另购一套100平方米普通住房。遗嘱上写明儿子丙为遗嘱执行人。甲去世后,丙、丁之间就住房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300平方米住房。
案例分析
本案中,非专业人士难以把握遗嘱的法律效力。首先,本案中的遗嘱方式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本案中,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代书人是丙,丙在本案中属于利害关系人,所以,这份代书遗嘱实际上是一份无效遗嘱。其次,该代书遗嘱的内容也存在较大问题,超出了遗嘱人依法可以立遗嘱处分的权限范围,因为向侄女丁借款修建的住房,应属于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甲有权处分的只能是属于自己的部分。其三,甲遗嘱由侄女丁继承住房是不合适的,因为侄女丁不属于甲的继承人范围,所以即使遗嘱有效,也只能视为遗赠。
遗嘱形式
口头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因病情危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命危险时才用,除此之外,尽量不用口头遗嘱,以免遗产继承时面临无效可能。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每页亲笔签字确认、亲笔书写公历日期年月日,应尽量不在遗嘱上作涂改,最好不用打印件。
代书遗嘱。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继承人、受遗嘱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最好不用打印件,由代书人亲笔书写。
录音录像遗嘱。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录像遗嘱,因此在录像或录音的同时还应采用其他遗嘱形式配合制作遗嘱。
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可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处提出,并按公证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
以上五种遗嘱形式,除了自书遗嘱外,其他四种遗嘱,立遗嘱时均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律师提示
老年人立好一份遗嘱,除了选择好遗嘱形式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立遗嘱的目的是打破法定继承的规律,根据自己意愿重新做出安排。比如可以让某个继承人多继承遗产,或者将某个法定继承人排除在继承人之外,或者指定某个继承人继承某个具体财产等等。
2.遗嘱需要表述准确,内容不可存在歧义。
3.再婚的老年人立遗嘱应该注意再婚老伴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不要仅听再婚老伴的要求,也不要仅听子女的要求立遗嘱。
4.老年人遗嘱保管应当特别慎重。遗嘱内容外泄,就可能引起家庭內的矛盾。
5.修改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最好采取公证遗嘱形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