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揭秘海外医疗旅游骗局

2019-07-08 03:49胡良刚
晚晴 2019年4期
关键词:受害人贵州省诈骗

胡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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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最近,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在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下,辽宁、江苏、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浙江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了一个以海外医疗旅游名义实施诈骗的犯罪集团,依法查获涉案人员130余名,冻结涉案资金7000余万元,破获案件2000余起,涉案金额近10亿元。

受害群众王女士报案称,她被该犯罪集团以免费出国旅游的名义诱骗后,在国外参加了所谓的高端体检和治疗,并多次购买了名为“癌盾”的药品,先后被诈骗600余万元。权威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该名为“癌盾”的药品的主要成分为青花素與番茄红素。青花素与番茄红素在国内属于保健品范畴,根本起不到抗癌的作用。

据警方调查,近年来此类诱骗我国公民赴境外检查身体、治疗疾病进而实施诈骗的案件频频发生。很多犯罪团伙专门寻找高收入、高消费的老年人,再以免费豪华旅游名义诱骗受害人到海外医院进行体检,虚构体检报告,谎称受害人系患癌高风险人员,最终诱骗其接受海外治疗、购买昂贵“药品”,进而实施诈骗。

律师说法:

在海外医疗旅游骗局中,与消费者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是旅行社、中介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如医院)。其中,消费者与旅行社或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属于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中介机构的主要义务是向旅游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旅游服务,包括按约定提供服务内容和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两方面。中介方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就诊的海外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的义务。如果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同时受国家财力或其他国情因素的影响,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的对象、范围、方式、期限等程序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再加上由于医疗机构位于境外,我国相关部门的监管难以全面覆盖,不法企业相对容易钻空子。因此,消费者一旦在海外医疗旅游中出现纠纷,事后维权成本通常较高,维权难度相对较大。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律师提醒:

1.老年消费者面对各种免费赴海外旅游体检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防范免费项目中的陷阱。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同时要求对方出示国外医疗机构的授权证明,在合同中对中介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保存好就诊记录、消费单据等。

2.不要轻信海外体检医疗检测结果,对有异议的,要检查复核,防止被骗。

3.不要盲目迷信进口保健品、药品的药效。确有疾病的消费者,要征求医生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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