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公司高管,因有了外遇,就跟妻子秦某提出离婚。由于妻子秦某坚决不同意,徐某就以不给秦某生活费及儿子(7岁)抚养费等方式逼秦某就范。秦某经济困难,只好借债度日。请问,秦某该怎么办?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第一百○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秦某现在经济困难,已借债度日,徐某断绝秦某母子生活费已严重影响到秦某的生活和儿子的教育,同时徐某也有给付能力,因此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秦某现在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之诉,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做出判决前,会首先就秦某先予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定徐某先行支付给扶养费和抚养费,以解秦某燃眉之急。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務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