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耀宇
山东省菏泽市市立医院西药库,山东菏泽 274000
在对心房颤动疾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导管消融术是一种主要方式,但在导管消融围术期内,对患者左心房操作时间较长,故容易造成局部血栓[1],随着新型抗凝药物的出现,达比加群和利伐沙班得以在临床中应用,使抗凝治疗的使用药物有了新的选择,但在两种药物的选择方面,临床研究资料过少,为了研究两种药物的有效性,该次研究选择2017年1月—2019年1月期间在该院接受导管消融术治疗的100例心房颤动患者作为此次研究的一般对象,对两种药物的应用效果进行系统研究,现报道如下。
选择在该院接受导管消融术治疗的100例心房颤动患者作为此次研究的一般对象。并采取随机分组的方式将入选患者均分观察组和对照组两组,各50例。观察组男 31 例,女 19 例;年龄 36~72 岁,平均年龄(58.47±2.94)岁。对照组男30例,女20例;年龄38~70岁,平均年龄(58.39±2.83)岁。纳入标准:所有患者通过心律失常药物的使用治疗后无效;6个月之内行标准心电图检查又或是行24 h动态心电图检查之后出现房颤。排除标准:左心室射血分数在35%以下的患者;通过纽约心脏病协会提出的心功能分级评测中,患者的心功能分级达到Ⅲ~Ⅳ级;有抗凝治疗禁忌的患者;伴有瓣膜性心脏病患者;伴有左心房血栓患者;伴有深静脉或者是肺动脉血栓患者;曾有导管消融术史患者;曾接受颤外科治疗的患者;3个月内出现缺血性卒中、心肌梗死以及短暂性缺血患者。此次研究经该院伦理委员会同意,且告知于患者及其家属,并已完成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两组于一般资料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可比。
两组均进行导管消融术治疗,并于导管消融术围术期内实施抗凝治疗。其中,对照组给予利伐沙班(批准文号 H20140132,10 mg×5 片/盒)口服治疗,1 次/d,10 mg/次,定期对患者凝血功能进行检查;观察组给予达比加群酯胶囊(国药准字 J20171035,110 mg×10 粒/盒)口服治疗,2次/d,110 mg/次,两组患者持续治疗3个月。
两组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均要求定期来院复诊,并对两组患者术后1周、1个月和3个月进行随访,随访可通过电话随访或者是微信随访,此外,需要患者保证电话和手机处于畅通状态,以便于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回访。
该次研究选择的观察指标主要包括抗凝治疗后的临床疗效[2]、并发症发生率以及药品成本。其中,临床疗效可分为治疗显效、治疗有效及治疗无效。总体有效率为治疗显效与治疗有效例数之和除以总例数。
此次研究在数据统计方面使用的软件版本为SPSS 20.0 统计学软件,以(±s)表示计量资料,采用 t检验,以率(%)表示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观察组的总体有效率与对照组比较相当,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见表 1。
表1 两组术后临床疗效的对比[n(%)]
观察组的并发症发生率与对照组比较相当,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见表2。
表2 两组术后并发症发生情况的对比[n(%)]
观察组所使用的达比加群酯胶囊每盒179元,药品规格为110 mg×10粒/盒,每日服用量为220 mg/d,共治疗90d,平均药品成本为(3 222±604)元;对照组所使用的利伐沙班片每盒225元,药品规格为10 mg×5片/盒,每日服用量为10 mg,同样治疗90 d,平均药品成本为(4 050±638)元。经观察组与对照组在药品成本方面相互对比发现,观察组的药品成本低于对照组,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5.812 7,P<0.05)。
在临床中,房颤是一种常见病症,且房颤的出现非常容易造成患者发生心源性脑卒中,在对房颤进行持续性治疗的过程中,一般通过导管消融术来进行治疗,但由于房颤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其血管内皮功能相较于正常人群而言较差,从而容易造成高凝血症状,并且导管消融术在实施的过程中比较复杂,对患者的损伤程度也相对较大,且在消融时容易使凝血酶系统被激活,从而导致患者术后的心房功能受到短期的抑制[3],因此,房颤患者在实施导管消融术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血栓和出血的风险,致使患者的治疗受到影响,甚至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心房颤动患者在实施导管消融围术期内采取有效的抗凝治疗非常重要。
利伐沙班属于一种高选择性、直接性的抑制因子Xa药品[4],此药品可通过抑制因子Xa能够对凝血瀑布的外源性和内源性途径进行阻断,从而使凝血酶的产生得到有效抑制,从而使血栓得到有效的预防[5]。而达比加群酯则属于达比加群的前体,达比加群即为其活性形式。同样,达比加群也是一种高选择性、直接性药物,属于一种凝血酶抑制剂[6],并且此药品能够通过竞争性的方式与纤维蛋白和凝血酶的结合位点进行结合,从而使纤维蛋白原向纤维蛋白裂解得到阻滞,进而使凝血瀑布网络形成的最后步骤以及患者血栓的形成得到阻断[7-9]。利伐沙班以及达比加群两种药品均能够发挥其药理学的优势,并且见效快,使导管消融术围术期进行的用药调整更为方便。可见,两种药品均能够有效的发挥抗凝治疗作用,使患者术后出现的血栓情况得到有效的预防[10-11],但这两种药品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有所差异,利伐沙班的药品成本会稍贵一些,因此,为了保证治疗的经济性,一般选择达比加群进行抗凝治疗即可。
该次研究中,观察组与对照组在总体有效率以及并发症发生率方面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观察组的药品成本为(3222±604)元,低于对照组的药品成本(4 050±638)元,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金鹏等[12]研究人员在对此课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主要是对两种药品治疗后的并发症发生率进行对比,其中,利伐沙班组并发症发生率为8.82%,达比加群组的并发症发生率为8.89%,经对比两组并发症发生率也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这与此次研究的结果相一致,但在药品经济性方面其未做研究,这是与该次研究存在的不同之处,但总体来讲,两种药品均能发挥较好应用效果,但在临床疗效方面以及术后并发症发生方面均无明显化表现,但达比加群的经济性会更好一些。
综上所述,心房颤动患者导管消融围术期抗凝治疗采取利伐沙班与达比加群治疗,均能发挥较好的疗效,但达比加群相较于利伐沙班更具经济性,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