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自提出至今已有20多年,其在生产检验、卫生、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有力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对生产企业和国内市场流通的国内外商品实施技术监督检验工作中,尚存在一些待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报告以强制性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为例,分析我国目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应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我国《标准化法》第七条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即我国在法律中赋予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的属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是技术法规。
从法规、标准与科技发展的特征来看,法规的发展变化永远跟不上技术的发展变化,而标准的发展变化应紧跟或引领技术的发展变化。从性质来看,法规是法律行为,标准是市场行为,二者的制定程序和主体也有所不同。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应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在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融合与统一。
WTO/TBT协议规定,为了不给国际贸易制造障碍,各成员国应为实现正当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所谓正当目标是指: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WTO允许存在技术法规,但其适用范围明确,且远远小于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
在我国,存在大量超出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需求范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一是我国早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由计划经济年代的标准转化而来,计划经济时期的标准都是由标准化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这些标准的转化并未根据标准内容明确划分出哪些适合强制,哪些适合推荐,例如国家标准GB 6975-1986《棉花包装》从1986年一直沿用到2001年。二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对于强制性标准的概念理解普遍存在偏差,强制性标准重在国内的应用而忽视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后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超出了国际贸易准则中对技术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三是,我国很多产业都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而形成的强制性技术条款存在超出强制性标准范围的情况。例如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的包型、包装物料、包装方法和标志都是按照我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设置,与ISO标准和其他国际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且从严格意义上讲,超出了国际贸易准则中对技术法规的范围界定,在对进口棉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难度。为此,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较多干预市场行为的特殊情况。
在我国,技术标准一直是国家微观经济管理的手段之一,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的问题应交由市场来自身调节。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要在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避免过多干预应由市场主导的经济技术活动。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特别是棉花在1998年前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活动的主体一直是国家或国家主导的企业,标准发展缓慢,参与标准制定的主体主要为政府事业单位、协会或国企、集体企业。棉花市场放开后,社会资本大量涌入,虽然原有的国企和集体企业纷纷改制,民营资本更是成为了市场的主体,但绝大多数标准的制修订仍以政府事业单位、协会和老牌国企、集体企业为主,其他社会资本处于逐步参与的阶段。从GB 6975-2013《棉花包装》的16家主要起草单位性质分析,其中有6家为政府事业单位,6家为市场参与行为能力较弱的国企和集体企业,仅3家为市场活动较为活跃的民营企业。从中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仍是以国家、政府、协会、国企等参与为主,市场活跃度高的其他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比例不高,这使得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应用缺乏社会普遍性,甚至存在国家制定标准、企业被动使用的情况。
《标准化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在法律中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但并未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的释义,也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例如未规定依据危害程度不同采取何种不同的处罚措施,未确定相应的合格评定手段。在我国各行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市场管理的不同执法主体处于不同的部门,职责划分界线模糊,执法力度不强,且不同的部门存在不同的标准体系,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间彼此相互交叉,缺乏协调机制,导致执法的混乱和被管理者的无所适从。
从标准实施角度来讲,以强制性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为例,按照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应全部采用符合标准的Ⅰ型包,棉花实行逐包检验,悬挂条形码,这些都是棉花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在标准中,已按照改革的要求删除200 kg的小包型,并逐步促使小包型退出棉花市场,但在部分棉区仍存在作坊式的企业生产加工小包棉。即使是已更新改造的大包棉企业,也根据年份不同,市场需求不同,不实行逐包检验,不悬挂条形码。另外,在我国企业中,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信用水平较低。例如在棉花加工环节,人为调整已加工好的棉包水分,致使棉样与内部棉花水分不一致,公检的效力和权威被人为破坏,使得《棉花包装》国家标准中逐包检验、悬挂条码等要求落实不到位。
从标准的实施监管角度来讲,首先,工商管理部门不可能将每个标准都一一落实检查,虽不符合标准,但不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产品、企业和行为得不到监管;其次,工商管理部门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指标检测大多数都集中在专业机构或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虽在管理上属于一个体系,但在执行上却分属不同的体系,为此导致执法部门不具备查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企业和行为的技术手段,具有检测技术手段的部门不具备市场执法权;最后,具有先导性的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往往在市场上的反应速度非常快,但工商管理部门了解行业、介入执法等行为落后于技术标准与市场的发展,例如GB 6975中规定的新型棉花包装材料,不到十年,生产企业数量增长了10倍,而实际具备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新型棉花包装材料的企业仅四五家,绝大多数无法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得不到监管。
标准都不是相互独立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也不例外。绝大多数标准的存在都需要若干个标准进行支撑,或引用其他若干个标准。在棉花加工业标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研究制定了若干以重点标准为核心的子体系,例如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是棉花包装与物流信息化标准体系的核心标准,其需要有打包机械、包装物、包装机械等多个标准作为支撑,但是同一子体系中的各标准配套不协调,有的标准能够紧跟核心标准的步伐,有的标准却落后于核心标准。例如国家标准GB/T 19820-2005《液压棉花打包机》,与棉花的包型尺寸和密度紧密相关,但在管理层面,该标准的修订迟迟得不到立项,严重制约了《棉花包装》国家标准在棉包包型尺寸和密度方面的技术提升。
我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的长期实际做法,进口商品多为先进口后检验,而且除散装货、残损鉴定、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在港口货场检验外,一般都是货到用户所在地后检验,否则会造成压船、压港、难以贮存和货物损坏,经济上受损失,国际贸易受影响。但是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只有在商品进口前就按照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完成商品的检验,才可判定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可以进口。实际操作中基本不存在到港进口品因不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而退货的情况,标准理论上的操作方式与国际贸易惯例和实际操作相矛盾。
以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为例,进口棉在包型尺寸、包装物选择、包装方法和标志等方面均应符合我国标准。但从6年来的实施过程来看,仅有美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国的进口棉包装基本符合我国棉花包装标准,印度棉、中亚棉、非洲棉等长期存在包装与我国标准不符的情况。首先,我国无法在棉花进口前完成对进口棉包装的检验。其次,棉花到港后,检验检疫部门仅按照检疫检疫的相关标准和国际发达国家的标准对进口棉实行商检,对于包装并不按照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进行检验,且在检验检疫系统的标准中不存在棉花包装的具体检验项目。最后,在棉花国际贸易时,存在不同的贸易规则,贸易规则中对棉花包装另有要求,也未按照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执行。
从进口棉检验的操作来看存在如下几点问题:第一,负责进口品商检的检验检疫部门有一套独立的标准体系,并没有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导致强制性国家标准在进口商品的实施方面缺少执行方和监管方;第二,在进口商品的检验中,检验检疫部门除执行检验检疫系列的标准外,还主要按照国际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对进口商品实行检验,即进口到我国的进口商品采用出口国的标准检验,致使我国标准形同虚设;第三,对于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某些技术要求,对进口商品不加以检验。检验时间点、检验操作方式、检验职责划分和不同的标准体系等问题,使得强制性国家标准对进口棉的实施效力大打折扣。
以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为例,我国在棉包的包型尺寸方面非等效采用了标准ISO 8115-1986《棉包——尺寸和密度》,在包装物、包装方法和标志方面参照了美国等先进国家的有关棉花包装标准。可以说,我国棉花包装标准在流通环节已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但是在我国的进口棉中,有一半以上来自不发达国家,其棉花包装既不符合国际标准,也不符合我国标准。但我国的纺织行业是对外依存度非常高的一个行业,从需求上,我国是世界第一大棉花进口国,从供给上,我国又是世界第一大纺织品出口国。如果强制执行标准,要么将有一半以上的进口棉被挡在国门之外,纺织企业处于“吃不饱”的状态,影响纺织生产;要么要求国外厂家按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由此引发的工艺变动、设备更新改造、试生产等将导致进口棉价格大幅提高。为此,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在进口棉方面的执行难度较大,执行成本较高。
从我国《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范围重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与WTO/TBT协议的规定相近。这表明,在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国家调整了经济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政府不再过多地干预技术经济活动,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确定范围和落实角度方面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强制性国家标准经过多次清理整顿,其范围已趋近于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求。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大部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强制内容不符合WTO/TBT所规定的范围内容。在原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过程中和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逐步避免不该强制的标准使用范围被强制,方法标准被强制,产品标准中的术语、抽样、试验方法等被强制,不需强制的外观指标等描述性特征被强制,无法检验的指标被强制,待定数据指标被强制等。
提高社会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认识程度和应用实施监督是技术委员会的一项工作重点。一项标准的报批并不等于一项标准的暂时结束,标准的实施是实现标准价值的关键环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价值同样体现在应用实施的效果方面。
首先,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宣贯实施手段应多样化,扩大社会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认识程度。例如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采取宣贯培训会、项目研究、调研、座谈、技术交流、问卷、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开展国家标准GB 6975-2013《棉花包装》的宣贯活动,宣贯活动次数近10次。宣贯范围覆盖了棉花加工、棉花流通、棉花加工机械制造、铁路运输、棉花仓储、棉花包装材料研发与生产、纤维检验、棉纺织等企业、研究院所、院校、行业协会和机构,覆盖面达1 000人左右。特别是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注重采取标准与项目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既深入研究了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又加大了标准的宣贯实施力度。2009年到2012年底,与铁路运输部门联合开展了《棉花铁轮运输火灾防治试验研究》项目,通过项目研究既使铁路运输部门深入了解和贯彻了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还解决了传统金属捆扎材料引发的棉花铁路长途运输着火问题。
其次,标准化活动应与行业协会的管理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促使更多的市场化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例如,针对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中要求的新型棉花包装材料,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与中国棉花协会棉花加工分会的行业管理工作相结合,联合督促行业中的骨干企业带头成立棉花包装自律委员会,发出行业自律的倡议,定期开展棉花包装新技术交流会,开展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调研,加强包装材料生产企业与使用企业的座谈与技术交流,定期对市场中的包装材料进行抽样检测与检测结果的发布,鼓励企业参与标准中重要技术指标的讨论与测试。标准在新型棉花包装材料的应用实施方面,从2011年国储棉发现大面积崩包情况,严重批次的崩包率在3%以上,经过3年努力,目前已将全国整体使用新型棉花包装材料的棉包平均崩包率控制在2.5%以下,标准的应用实施收到良好的效果。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层面,可设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专职管理与协调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梳理、宣传、实施落实监督和与各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应用指南,建立技术标准管理的体系。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旦发布实施,由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专职管理与协调部门通知、宣传、跟踪并督促相应的执法部门定期开展标准应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打开工商管理部门与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检验通道,加强技术委员会与工商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络,明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执法过程中的技术重点和关键点,避免在标准的技术管理过程中的分散、分段、分权、分割的现象,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自为战。例如强制性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在棉花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标准中的一项强制技术重点为强制执行Ⅰ型棉包,逐步促使小包棉企业退出市场,特别是在2013版标准中删除了200 kg包型。在执行上,需要国家标准管理层面协调技术委员会、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三方,由技术委员会完成行业基本情况的摸底和行业上下游产业关系的协调,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重点,由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技术内容检测,并交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再如强制性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规定的新型棉花包装材料,具有市场兴起晚、发展迅速的特点,近30家新型棉花包装材料生产企业中仅有16%的企业具备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84%的企业提供给市场的包装材料无确切的质量保证。在美国,棉花包装材料的标准由美国棉花包装联合委员会制定,包装材料投放市场前,需将材料提交检测并备案,检测合格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向市场提供包装材料,包装材料使用者也只能使用检测合格经过备案的包装材料,否则不受保护且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由于这种做法类似于我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因此,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产品标准,应纳入生产许可并实行准入制度,这样有利于企业生产者能够保证具备持续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在进口商品中的实施情况取决于多个方面。第一,从认识程度而言,除标准化意识较强的先进国家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对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普遍认识程度不高。从GB 6975《棉花包装》国家标准在WTO/TBT通过情况来看,在通报期间,仅有美国大使馆与棉花协会就标准内容与我国进行了沟通,印度、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中亚地区国家和非洲的产棉国棉花包装情况与我国标准差异较大,但均未对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提出意见,一方面是这些国家的标准化意识不强,对标准的关注程度不高;另一方面,一些不发达国家还不是WTO的成员国,无法获取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报信息。第二,从我国的对外联系角度而言,大多数技术委员会与国际其他国家关于标准方面的交流活动较少,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需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对国际标准和国际标准化活动规则有深入的了解,需要人财物等各方面的充分准备。第三,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即使了解了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但因为其技术条件落后,技术工艺的提高和设备更新改造的成本较大,所以仍然不愿按进口国的要求进行生产。
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国际贸易的实施过程中,应从国家整体大局方面开展标准“走出去”战略。由国家建立标准化活动对外联系平台,发动各省科技部门与技术监督部门,从人财物配套方面支持标准“走出去”战略,同时充分调动国际化意识较强的优秀企业参与进来,使各方面全面认识到标准是知识产权的最集中体现,让国际上的其他国家了解我国标准、使用我国标准,其实就是从战略高度输出中国产品、中国技术,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巨大优势。
例如,2009年-2011年,GB 6975《棉花包装》国家标准的起草小组先后多次联合国内优秀企业走访乌兹别克斯坦,与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包装标准的交流与互换,提高了乌兹别克斯坦在出口我国棉花生产时的标准化意识,逐步生产出符合我国标准的棉包包型,采用符合我国标准的包装材料。目前,通过标准化活动,我国的棉花打包技术已开始引入乌兹别克斯坦市场。2014年度乌兹别克斯坦出口我国的棉花,预计70%左右将采用从我国进口的棉花包装材料。同时,2014年,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启动了GB 6975-2013《棉花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英文版翻译项目,为《棉花包装》标准在国际范围的交流与应用奠定基础。
标准的交流与互访、标准的翻译等只是简单的标准国际化活动,从国家层面的标准“走出去”战略角度来讲还远远不够,我国还应更多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的工作,从技术根本上由对发达国家的简单跟进转变为自主创新、掌握核心技术。但标准“走出去”战略是长期、逐步的过程,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在对进口商品的实际操作中,可采取更为灵活的实施方式。例如世界各国的棉花采摘、加工期不同,澳大利亚、巴西等南半球国家与我国的棉花季节相反,而我国棉花包装标准的实施日期是根据我国的棉花季节和企业行为习惯确定的。对于进口棉的标准实施时间点可综合考虑其他国家的不同棉花季节,适当有别于我国国内的实施日期。再比如,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对我国的进口棉多为涉及政治因素的外交棉,而这些国家的棉花加工技术改进成本较大、时间较长,且主要生产供低端纺纱用的低品质棉,为此,这部分棉花可根据国家政治外交的需要和我国纺织企业的需要,对标准中的技术要求灵活掌握,或在标准的进一步修订过程中,对普遍难以实现、又不影响大局的技术指标予以推荐,标准采取条文强制的方式。同时,对于不发达国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技术帮扶的方式,例如借助不发达国家的技术引进或吸引投资等政策,借助我国对非洲等国的援助政策,将我国的产品与技术输入到不发达国家,帮助不发达国家提高技术水平,以生产出符合我国标准的出口商品。
附件1 主要进口国家棉花包装情况和我国棉花包装国家标准对比分析及说明
附件2 GB 6975主要内容分析及与国际相关标准的对比情况
GB 6975-2013 与国际对比 需说明的情况采用不污染棉花、不产生异性纤维的本白色纯棉布、塑料进行包装。ISO 8115-3∶1995(E)《棉包 包装和标记》2.1条要求,可以使用棉布包装,并在现阶段未引入塑料包装。但ISO 8115-3∶1995(E)多年来一直未进行修订,塑料包装材料近年来已发展非常成熟。美国棉花包装材料标准中,允许的包装材料主要有麻布袋、棉布袋、聚乙烯塑料膜袋、聚丙烯塑料袋、聚丙烯编制袋等。巴西、印度、非洲和中亚绝大部分采用棉布包装。GB 6975-2007中,对包装材料的选用为推荐性条款,在2013版中为强制性条款。从材质本身而言,美国和澳大利亚允许使用聚乙烯膜袋。巴西、印度、非洲和中亚使用的是棉布袋,与我国棉花包装标准在包装材料材质方面不存在冲突。棉包塑料包装袋应有透气孔,透气性良好,应防止杂质、灰尘进入棉包,不污染棉花。透气孔隙的制作不得在袋体内外残留薄膜废屑。ISO 8115-3∶1995(E)《棉包 包装和标记》中未对塑料包装材料进行要求。美国棉花包装材料标准中,对于包装袋的一般要求是“所有的袋布材料必须干净、状况良好,并且有足够的强度对棉花进行充分的保护。”“一定不能含有剑麻或其它硬质纤维或其它将会对棉花产生污染或对棉花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本白色纯棉布技术要求:棉布密度和断裂强力2项指标。ISO 8115-3∶1995(E)《棉包 包装和标记》2.3条要求,棉织物单位面积的质量应不少于270 g/m2。美国棉花包装材料技术要求中,要求棉布袋单位面积的质量应不少于261 g/m2。ISO标准和美国标准侧重从棉布袋的生产角度提出要求,而我国是从棉布袋的使用角度提出要求。巴西、印度、中亚和非洲地区的进口棉,其本国无明确的包装材料技术标准,棉布袋质量非常差,棉花裸露严重,且进口到口岸的棉包基本已破损严重,棉花受到污染。在GB 6975-2007标准中,本白色纯棉布的技术要求为强制性条款,2013版中依然为强制性条款。2013版标准对棉布密度和断裂强力指标并未进行修订,仅删除了纱线指标,从技术要求角度而言,降低了棉布的检测要求和步骤。即使我国降低了棉布的检测要求和步骤,巴西、印度、中亚和非洲地区的进口棉棉布包装袋依然不能满足我国要求。塑料包装袋技术要求:厚度、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和抗老化4项指标棉花包装用聚乙烯塑料包装袋技术水平最高的是美国,我国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也主要参照了美国标准。美国在棉花包装材料技术要求中,对聚乙烯袋膜提出的技术要求有生产方式、颜色、尺寸、抗拉强度、伸长率、抗冲击性、摩擦系数、标志标识、重量、包头密封、抗老化、材料稳定性等。与我国相比,美国聚乙烯袋膜的拉伸强度为大于23 MPa,与我国基本相同;断裂伸长率为大于800%,高于我国;抗老化为1 200 h氙弧灯光源加速老化后,拉伸强度保留率大于70%,与我国基本相同。2013版和2007版在原有指标,即厚度、拉伸强度上基本未进行修订。由于增加的断裂伸长率和抗老化指标主要参照美国,因此对采用聚乙烯塑料包装袋的进口棉也不存在技术要求过高的影响。
GB 6975-2013 与国际对比 需说明的情况捆扎材料:φ2.8 mm、φ3.4 mm的镀锌钢丝,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ISO 8115-3∶1995(E)《棉包 包装和标记》3.1条指出,允许使用防锈的金属捆扎材料,对聚酯捆扎带未提及。美国棉花包装材料技术要求中,捆扎材料的选用范围为高强度钢带、镀锌钢丝和聚酯带。其中,美棉聚酯带的使用率在80%以上。且镀锌钢丝要求的规格为φ3.4 mm。镀锌钢丝捆扎根数为:8根~10根。ISO 8115-3∶1995(E)《棉包 包装和标记》3.3条要求,捆扎带应彼此平行,长度为1 060 mm的棉包需要6道捆扎,长度1 400 mm的棉包需要8道捆扎。美国棉花包装材料技术要求中,镀锌钢丝捆扎根数要求在改进包上不少于6道,在标准包和通用包上不少于8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棉,绝大多数采用镀锌钢丝捆扎。但捆扎方式与我国不同,有的国际和地区采用螺旋式捆扎,或者捆扎带彼此不平行。聚酯捆扎带的技术要求:断裂强力、断裂伸长率、抗老化、接头拉断力、接头剥离力等5项指标。美国棉花包装材料技术要求中,对聚酯捆扎带的技术要求有颜色、规格、断裂强力、伸长率、接头拉断力、长度、重量等。其中,美国聚酯捆扎带的规格为:(19.05±0.0508)×(1.397±0.0508),符合我国标准;断裂强力大于10 001 N,平均为10 668 N,基本符合我国标准;断裂伸长率为12%~16%,高于我国标准;接头拉断力大于8 668 N,平均为9 779 N,基本符合我国标准。但因为美国棉包采用捆扎材料在内、包装材料在外的套包法包装,且其捆扎材料放置在棉包沟槽内,所以美国的聚酯捆扎带不受自然光老化影响,且不易被外力破坏,不涉及抗老化和接头剥离力两项指标。棉布包装的棉包捆扎好后,用棉线绳将棉包包头接缝处缝严。美国棉花包装材料技术要求中,接缝处的缝制标准为大于6个针脚/英寸。本条在2007版标准中即为强制性条款。在修订过程中,虽然仍为强制性条款,但是降低了棉包包头的缝制要求。
GB 6975-2013 与国际对比 需说明的情况棉包包索排列应均匀且相互平行,包索接头应牢固、可靠。接头处应平滑,不易划触其他接触物。ISO 8115-3∶1995(E)《棉包 包装和标记》3.2条要求,捆扎带应彼此平行,接扣在棉包一侧排成一条直线。美国棉花包装材料技术要求中,接头必须防止在棉包硬面或扁平侧面的沟槽中。这些沟槽为捆扎材料提供了一种保护措施,以免受搬运作用力的影响,并保持棉包覆盖织物的完整性。巴西、印度、非洲等采用“海运+汽运”方式运输的进口棉,因其采用集装箱运输,且运输途中颠簸频率不高,所以金属捆扎材料不存在安全隐患。中亚地区的进口棉,尤其是乌兹别克斯坦的进口棉,绝大多数采取棉布在内、钢丝在外的包装方法,且采用铁路长途运输的方式。在运输途中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近年来也曾多次发生铁路运输着火事件,这在我国铁路运输方面是不允许的。乌鲁木齐铁路局特别规定,新疆经铁路运输发往内地的棉包,必须采用聚酯带捆扎。本条在2007版和2013版均为强制性条款。巴西、印度、非洲、中亚等地区的捆扎带一直存在彼此不平行的情况,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棉包标志分为按批检验的棉包标志和逐包检验的棉包标志。增加“棉花包装用聚酯带表面应标明捆扎带生产企业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日期等。”ISO 8115-3∶1995(E)《棉包 包装和标记》第4章要求,每个棉包应该有识别运输批次的唛头。此唛头应与提单、交货单及其它运输单据一致。唛头颜色/墨水不应从保护性包装透过。所有棉包均应在同一个位置刷唛。同时,还要求每个棉包均应有标签。美国没有聚酯带表面标志的要求。因为美国生产棉花包装用聚酯带的厂家只有两三家,且应向美国棉花包装联合委员会提交样品,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在GB 6975-2007中,对棉布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标志,即刷唛和唛头的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款,且2013版未进行修订。在GB 6975-2007中,要求按批检验的棉包,采用塑料套包法的,应固定标签;逐包检验的棉包,采用塑料套包法的,在棉包两头固定条码作为标志。2013版未修订。在GB 6975-2007中,要求逐包检验的棉包采用条码作为棉包标志,为强制性条款,且在2013版未修订。在GB 6975-2007中,要求棉花质量标识应符合GB 1103的规定,且为强制性条款,2013版未修订。试验方法:棉包外形尺寸、棉布密度、棉布断裂强力、塑料包装袋膜的厚度、塑料包装袋膜的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塑料包装袋膜的抗老化试验、镀锌钢丝的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的规格、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抗老化试验、接头拉断力、接头剥离力等12项。美国对每种包装材料和捆扎材料的各技术指标均有科学的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