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淑娟
【摘要】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法学研究分支,自产生以来,二者之间就法律问题的争论就从未停止,并且在众多的法律学者之中,对于二者的理论认识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究竟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哪种法律形式更加适合当代社会发展,目前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本文在深入分析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基本观点的基础上,较为详细的阐述了二者之间的互动融合,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法学研究进步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 主要观点 互动融合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22-0012-01
从法律的发展特点来看,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是两个主要的法学研究方向,只是二者在一些观点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领导和治理国家的政治工具,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色彩。而自然法学则认为,法律是人们理性和良知之中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因此一直以来,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冲突,相关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至今也没有确定的结论。但是其中忽视了一个关键的问题,事实上二者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互补关系,如果能够充分发挥二者之间的互动融合作用,对于法律研究的进步和发展,将起到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分析
(一)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概述
自然法学观点已经出现几千年了,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之中,经过不断的完善,自然法学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尽管出现的时间较长,但是自然法学一直对中西方法律发展有着至關重要的影响。所谓的自然法,其最为本质的概念就是存在于实体法之上的一种来源于神意和道德的法律思想。在自然法学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代表性人物,比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等,这些自然法学的推动者认为,自然法学是一种能够真实反映自然发展秩序和规律的法律形式,其最为本质的特征也是如此。在这一发展阶段,人们认为自然法学就代表着公平和正义,这也是自然规律发展的本质特征。
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完善,在中世纪时期,一些法学家将自然法学与神学思想相互融合,这就进一步丰富了自然法学的内涵,这一时期人们认为,自然法学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形式,是一种来源于上帝的永恒法律,使人们在实践生活中对于上帝意图的领会和接受,因此自然法学的法律地位也应该远远高于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成文法律[1]。但是因为历史原因,此后的一段时间,自然法学逐渐呈现出衰落的局面,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然法学又被推向了一个鼎盛发展时期。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律是必须要遵守的,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当时人们也承认在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神法,也就是当时的自然法,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
边沁和奥斯丁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和奠基人,在随后的发展实践中,也涌现出了诸多的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这些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因此在实际的分析过程中,应该更加关注内在的逻辑分析,而不能将法律放在道德的层面之上。也就是说,法律是否符合人们大众的基本认知,或者是否与当时的正义原则相匹配,都不是判断法律规则和效力的主要因素,只要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恶法亦法”[2]。随后经过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秩序的观点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伴随着新分析法学的发展,法律规则被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此时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已经相当明确,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起到规范作用,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制裁体现法律规则的社会性。与此同时,作为法律制定主体的政府在履职过程中,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非法侵害人民的利益。
二、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存在的主要分歧
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在观点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总结起来,这些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法律规则的内部是否存在一定的道德属性。也就是说,当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之中,出现与道德标准相违背的条款内容时,这样的法律算不算法律。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自然反应的本质特征,因此违背道德的法律就不能算法律,即“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法学则认为“恶法亦法”。
其次表现在法律规则的解释方面。在对现有法律规则进行解释的时候,是按照自然法的要求,做出道德层面的解释,还是按照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揣测立法者的意图,进而做出合理阐释[3]。也就是说,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如果在法律规则和伦理道德出现冲突的时候,是倾向于道德标准否定法律,还是按照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判。
再次,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分歧还表现在实在法方面,尤其在进行法律研究的时候,是仅仅针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还是应该扩充法律的范围,将“应然的法”也纳入研究对象。
最后是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地位问题,这也是当前争论最为集中之处。二者究竟谁的法律地位更高,是代表道德秩序的自然法学,还是代表统治阶级政治秩序的实证主义法学。
三、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
从其主要的观点和发展来看,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了互补的现象,在进行法律研究的过程中,如果能够积极转变传统的研究观念,将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结合起来,将对于法学研究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自然法虽然在本质上更多的体现着自然规律,反映着源于人性道德的基本标准,但是自然法学却并不是对实在法的完全反对。也就是说,自然法学也有其政治立场,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政治因素和统治阶级思想也有明确的关注,考虑政治因素对于法律的影响,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过程中的缺陷[4]。而实证主义法学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认为凡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都是应该遵守的,因此“恶法亦法”的观点也存在一定的偏颇,这就需要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运用一定的道德评判标准,在裁判的时候运用道德和理性作为指导,这样才能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同时,兼顾公平正义,从而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地位,进而自发的遵守法律,信任法律。
结语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在很多方面存在互补性,因此在进行法律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二者之间的互动融合作用,弥补各自在研究和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局限,促进法律不断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婉馨.论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主义法学在方法论上的分歧——经验为先还是精神为先[J].环球市场,2018(11):169.
[2]孙艳.投河的总统女儿——第一部非裔美国小说《克洛泰尔》与实证主义法学[J].英美文学研究论丛,2015(2):241-252.
[3]黄炳荣.法律与道德——以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为视角[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11):106-107.
[4]谭正,张永辉.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与哲学基础分析——兼谈奥斯丁法哲学[J].人民论坛,2013(8):21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