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

2019-07-02 04:42邵熙涵
祖国 2019年9期
关键词:效力

邵熙涵

关键词:快递合同   保价条款   效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快递服务业近年来发展迅速。2016年,全国快递业务超过300亿件,同时创造了超过245万个工作岗位。在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诸多问题:货物丢失、货物损毁、冒领等事件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快递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相较于快速行业的飞速发展,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解决快递业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和双方签署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暂行条例》明确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快递运营安全... "。

在发生快递纠纷,当事双方在协商赔偿金额的时候,往往出现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协议》中的“保价条款”部分,寄件人、快递公司双方对“保价条款”认知不一致,“保价条款”是否可认定为快递公司免责的依据,在当事双方中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快递协议“保价条款”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从而引发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的矛盾,如何看待与解决需要我们来进行深入思考。

一、快递、快递服务协议与保价条款

快递就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把顾客交给的包裹或文件以联合合作方式或依靠独立物流网络安全、快速地送到接收方的运输方式。

格式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提前拟定好的并且没有经过寄件人的意见而自行编辑的一项条款。快递单上打印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是格式条款,其中的保价条款是快递运输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中重要的条款之一。《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①對此有相关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选择保价的快递,按民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保价条款指的是双方的 “服务协议”里声明价值条款,有保价、保价费、保价金额等相关内容,由寄件人自行选择是否保价。如果不选择保价则无需填写;如果选择保价,则填写相应保价内容,并在支付运费的同时按物品或文件的价值按比例支付相应的保价费。假如在运送中出现了问题,选择不保价的寄件人,一般情况下快递公司赔偿运费的3-9倍;选择保价的寄件人,快递公司可按寄件人事先确定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从目前国内现在使用较多的顺丰、韵达、圆通、申通、以及邮政特快专递 EMS来看,快递运输公司的快递单以及快递服务合同中对赔偿规定不一。顺丰、韵达、EMS的服务合同规定赔偿是运费的3-9倍不同,圆通、申通则设置了100- 500元不同的赔偿数值,通常情况下都会与寄件人的实际损失有较大出入[1]。

《服务协议》通常由快递公司打印在快递单的相应位置。寄件人在与快递公司签订合同时默认接受快递公司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无权修改。实际上,当寄件人填写相应的快递订单时,他或她默认接受快递服务,并同意快递公司提供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

二、快递纠纷现状

在北京经营手机店的A先生,经常会以快递的方式向顾客交付手机。有一次却受到顾客投诉称未收到货。经沟通了解,A先生寄送的快递显示顾客已签收,但顾客却一直未收到快递。在得知快递被邮丢失时,A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按手机的市场价赔偿。B女士同样也遭遇了快递丢失的事件,朋友寄给她的手机显示已签收,但经多次查找后无果。法院经审查,A先生在快递物品时没有选择保价,根据他与快速公司所签订的格式条款只赔偿运费7倍以内的损失。与A先生得到154元赔偿相对应的B女士因为花费30元报价6千元最终获赔6千元。

以目前实际情况来看,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的快递丢失、毁损案件仅有298件,而实际中的快递纠纷数量远高于这个数字,大多数的纠纷由于种种原因由当事双方自行解决,诉诸法院的案例在快递合同纠纷中只占很小比例[2]。而保价条款纠纷显然是在快递纠纷中重要且有争议的部分。

三、保价条款的效力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中应始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在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公平的原则上进行调整。保价条款是否公平决定了其效力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合法基础。

(一)有效说

有效说,是指法院判定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有效。如果快递公司在与寄件人签订合同中提前声明,或者已用特别明示重要内容,应视为快递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说的说明义务,尽到了快递公司应该尽到的责任[3]。在快递运输的过程中,运输危险是难以预料的,假如在运输快递中运输一件贵重物品,事先寄件人并没有提前说明物品很贵重,也没有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那么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损坏,快递公司只需赔偿运费的3-5倍。有些寄件人会觉得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因为快递公司对他们物品的赔偿太少,这时寄件人会把责任都推到快递公司身上,实际上快递公司已尽到他们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若让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对快递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法院判决保价条款有效实际上保护了尽到提示、说明和责任范围内谨慎运输义务的快递公司的利益。

(二)无效说

无效说指的是法院判定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无效。其中,典型的案例是莫小龙和晋阳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快递单中“无担保快递的价值是资费的5倍”的含义不清楚,快递公司也未提请发件人注意本条格式条款。也就是说,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注意的内容,也没有具体表达相关内容,字迹不明显,意思不清楚,快递公司在此过程中也没有向寄件人口头表达内容,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快递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提请注意和解释、说明义务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该保价条款无效,快递公司需要赔偿运费和货物丢失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裁定价格保证条款无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寄件人的利益。

(三)未明确

未明确是指法律判决这个条款时并没有指出条款是有效还是无效,为了减少争议而选择回避这个问题。其实法律在判决时具有倾向性,即使法律选择判决该条款的效力为不明确,但在实践案例中还是会通过判决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的多少来体现其对于保价条款的认可与否。往往法律判决条款为未明确的理由为“保价与否不是赔款问题的主要依据,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异,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将无效还是有效的责任推到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避免了法院与法律公司或者寄件人之间一系列不必要的矛盾。这样来看会使双方更易信服法院的决定[4]。

四、对保价条款关键问题的讨论

(一)保价条款的逻辑问题

担保价格条款本身存在逻辑错误,我国《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有不同的理解。合同法第39条:如果合同以标准条款订立,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另一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解释条款。而合同法第40条:如果提供担保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因此,在判决案件时,根据第39条,只要遵循公平原则并有解释义务,就被认为是有效的,而第40条则被认为是绝对无效的。担保价格条款本身存在矛盾,这将导致条款实际应用的混乱,也将对双方不公平。第39条和第40条应适当完善,以界定各自的重点领域。这样,价格保护条款本身的矛盾才不致引起一系列问题。

(二)从公平角度

快递公司在与寄件人签订合同时,格式条款为快递公司提前拟定,没经过寄件人意见自行编辑而成,而寄件人只需在合同上签字即为有效,然后再由寄件人选择是否保价。这样看来对寄件人是极其不公平的。运输时寄件人未选择保价,也未提前说明物品的价值,则如果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快递公司只需赔偿运费的3-5倍;如果在快递过程中,双方订立签订合同时快递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则快递公司实际赔偿的价格需要由法院来判决;假如快递公司已尽到自身的说明义务,那么只需赔偿运费的3倍。公平与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5]。

五、结语

每个法院对保价条款有效还是无效判决的标准不同,有效或无效决定了寄件人的利益。在均没有保价的时候,若保价条款有效,那么就会损害寄件人的利益;若保价条款无效,那么就会保障寄件人利益。其实是否公平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法院应本着公平公正,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去解决问题,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注释:

①《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选择保价的快递,按民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参考文献:

[1]赵秀梅,陈吉洋.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7,(23):104-110.

[2]赵怡康.快递服务货物丢失的赔偿问题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2):96-103.

[3]景瀚,程曦.保险为快递行业撑起保护伞[J].中国保险报,2017,(08).

[4]侯东德.无约定未保价快件损害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J].暨南学報(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3):13-16.

[5]董园园.论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和适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12):95-96.

(作者单位:衡水市冀州区富宁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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