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剑君
摘 要:婚姻法是维持我国社会和谐、经济稳定的重要法律之一,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变革与发展路径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本文将对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发展脉络进行清晰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其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的展望,希望可以为我国婚姻法的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度 变革 发展
ABSTRACT:Marriage law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laws to maintain social harmony and economic stability in China.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marriage law and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al property in China's marriage law will be sorted out clearly, and on this basi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marital property will be prospected,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rriage law in China.
KEYWORDS:Marriage Law;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hange; Development
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变革与发展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和万千家庭的和谐幸福,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变革是顺应社会变化的,和万千家庭的时代演变相适应的,其修订也是顺应不同发展状况人们的要求[1]。自我国成立以来,《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条例也随之更迭。因此研究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变革趋势及发展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一 夫妻财产制的历史变革
从世界的角度来看,夫妻财产制的经过了较长的发展过程:古时候的夫妻财产有男尊女卑的特征,而且古时候没有夫妻财产制,是家庭、家族共有财产,妻子并没有个人财产权。“吸收财产制”是如古罗马前期、古希腊、古印度、古巴比伦等国家实行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度是丈夫除自身的财产外,还拥有妻子带来的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管理使用权,只有当夫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归还妻子的婚前财产[1]。“统一财产制”是早期资本主义所采用的一种财产制度。该制度要求丈夫享有妻子婚前财产的产权,妻子仅有返还请求权,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妻子或妻子的继承人才能拥有丈夫所归还的相应财产。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了妻子的部分利益,与吸收财产制相比较有优势,但这也使得妻子将婚前财产所有权变成丈夫的债权,这无不透出一种夫权主义[3]。
和世界上的财产制度相比较,我国古时候没有夫妻财产制度,而是亲属团体财产共有制度。到近代社会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实行的财产制度和古代大体相同。《民法亲属编》是由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所颁布的一项以联合财产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制度,但该制度也是一种维护夫权的财产制度。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1950年《婚姻法》——关注社会利益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正式宣布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4],这一制度的颁布实实在在表现出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这也对我国夫妻财产法律的变革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奠定了社会主义夫妻财产法发展的基础。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规定范围是: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偿或无偿)所得的一切财产,男方婚前财产。由此看出,该条例没有将家庭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相区分,法定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财产有双方婚前财产,但婚姻关系解除时,女方的婚前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这是对女方特有的照顾。这一法律的规定也是鉴于我国特定的民族传统,在生活中,大部分人都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而且,在那个社会情况下,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特有的保障。
(二)1980年《婚姻法》——关注社会利益也维护个体利益
1980年《婚姻法》在之前的夫妻财产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修订,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改变,把之前的夫妻财产共有制改为婚后所得共有制。这就体现了男女平等,而且考虑到了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经济收入情况,也顺应我国的传统习惯。既维护了社会利益,也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了所有权的确定与区分,维护了公民个人的权利[5]。但该条例在20年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已经无法很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财产关系的需求。多年来,研究者认为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约定财产制华而不实,二是夫妻财产权利形式空白,三是个人特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劃分不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于宽泛。其中有研究者指出,夫妻财产制可操作性低、法律条文不严谨、制度存在形式单一都是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对于法定财产制要求过于原则化,操作难度大,个人特有财产也没有设定,因此,无法更好的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不合理,这就给实际的司法判定带来难题[6]。相应的对于这些问题,我国于2001年对《婚姻法》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实行了修改和解释。
(三)2001年《婚姻法》——个体、社会利益均衡发展
2001年《婚姻法》就我国如今的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家庭种种复杂关系和问题,综合了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农村的经济发展、人文情况、传统习俗等现实问题,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相应的完善和修订。一方面保护了家庭中经济收入低或养老金低的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满足了婚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处理态度。维护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尊重家务劳动价值,这也体现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友谊变革和又一进步[7]。
二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的发展
(一)夫妻关系平等
法律制度的“法”,意味着正义,也就是公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社会正义体现在夫妻财产上就是追求夫妻关系平等,在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男女平等。夫妻财产义务和权利平等前体就是夫妻关系平等。为了彰显平等,很多国家在财产制度上逐渐开始体现平等的财产制而废除不平等地位的财产制度。
(二)体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从根本上来说,婚姻体现了一种伦理关系,那么夫妻财产也应该呈现这种伦理关系特点。结为夫妻的双方,均是婚姻共同体的一部分,相互之间在财产、人身方面均互相依赖,相互联系。所以,夫妻财产制药充分体现平等、和谐、稳定的特征,保证家庭环境和谐、健康。
(三)维护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是指和交易活动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全”[8]。民法的其中一部分是婚姻家庭法,交易安全是现代民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那么夫妻财产也在其中相应的表现。所以,在目前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做好交易安全也是财产制度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
(四)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
法律条例的制定就是通过设定的相关的人们的义务和权利,从而协调分配各种利益。在财产制度的设定修订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到每个公民的对于财产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也因关注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关系,两方都要兼顾。婚姻家庭方面,对家庭弱者的利益维护就是保护社会利益。病残、老年人、儿童、妇女在家庭地位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夫妻财产中,应予以必要的财产保护。
三 結语
从古至今,任何法律条例的制定,都应该由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和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不能与前人的经验思想所脱离,凭空想象。应该在当前发展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条件下,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去粗取精,摒弃被社会所淘汰的东西,吸取社会发展真正需要的东西,并进行进一步加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依据此发展规律不断完善,而且随着婚姻家庭法的逐渐规范,我国的制度也在快速发展。完善、科学的财产制度,有利于社会、家庭改的和谐发展。家庭成员和谐,家庭关系才能和谐,夫妻关系才能稳固,家庭才能幸福,家庭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健康发展。因此,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十分重要。我国《婚姻法》对财产制度方面的相关条例规定十分丰富,需要探究的问题也不少。希望广大学者能充分重视这些问题,并展开积极探讨,让我国夫妻婚姻制度法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大文. 亲属法.第4版[M]// 亲属法-第4版. 2004: 124
[2] 杨大文. 亲属法.第4版[M]// 亲属法-第4版. 2004: 125
[3] 杨晋玲. 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M]. 民族出版社, 2004: 35
[4] 董晶.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制度研究[D]. 2014.
[5] 郑金虎, 杨福桐. 从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看宪法与物权法之互动[J]. 泰山学院学报, 2003, 25(5):104-106.
[6] 廖永洪.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D].重庆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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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利明. 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J]. 法学, 2003(1):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