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华
2019年5月8日,国内首部以“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为专题的白皮书在沪发布。该白皮书由上海海事法院编制,重点介绍了该院4年来船舶碰撞案件审判情况,同时就船舶航行安全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纠纷近4年处于多发期
航行安全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基础性、长远性保障。上海地处长江口航道的龙头,船舶大型化、航道双向化的加快推进,不仅改变了各航区通航格局,而且使通航密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据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达到5.61亿 t,集装箱吞吐量完成4 201万TEU,船舶进出港高达150万艘次。在每年通过长江口深水航道进出长江的船舶总量逐年增长的趋势下,上海及周边海域已成为全球海上通航环境最复杂、航线密度最高、货运船舶最繁忙的水域之一。
据白皮书统计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由船舶碰撞事故引起的各类纠纷203件,其中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14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25件,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64件。涉诉标的额共计人民币6.18亿元,其中船货等财产损失4.43亿元,环境污染损害0.75亿元,人身损害赔偿1.00亿元。案件涉及船舶碰撞事故38起,造成人员死亡70人,船舶沉没12艘。在审结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判决30件,调解26件,撤诉20件,按撤诉处理33件。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从船舶碰撞地点来看,长江口水域为事故多发水域,此处航线密布,船舶集中,通航环境复杂。在涉案的38起碰撞事故中,发生于长江口水域的有18起,占47.37%。在38起事故中,渔船与商船碰撞有9起,占23.68%,造成渔船沉没4艘,渔船人员死亡或失踪21人。商船、渔船碰撞事故中,暴露出渔船存在较多不安全行为,应引起高度重视。
船舶碰撞案件重大、敏感、复杂
近年来,伴随海运事业的蓬勃发展,船舶交通流量持续增长,沿海渔船星罗棋布,中小型运输船舶南来北往,形成了异常复杂的通航条件。在长江口以外传统渔区与航道重叠的区域,特别是在鱼汛期,商船、渔船碰撞事故高发。
白皮书通报近年来船舶碰撞及关联案件审理情况,从船舶碰撞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船型、船籍、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归类梳理。白皮书分析认为,近年来,由于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造成的船舶碰撞事故已大大降低,而由于航速过快、冒险追越、船艺不佳、违规雾航、不遵指令、疲劳驾驶、引航作业不规范、船员不适任、船舶和设备维护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事故则占比较大。
白皮书认为,船舶碰撞案件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清污、打捞等案件是极具专业性的海事案件,重大、敏感、复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船舶体量巨大,价值较高,一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环境损失均较严重,且损失及赔偿范围不易确定,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二是船舶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相关方众多,如造成多人死亡,还存在不稳定因素,处理不当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三是划分碰撞责任比例的专业性强,需要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航海技术,准确分析船舶碰撞前的格局及其各方过失;四是由于海上情况复杂,特别是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发生碰撞,一旦肇事船舶逃逸,案件审理缺乏直接证据,肇事船舶认定难。
运用“船舶数据分析系统”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船舶碰撞事故原因认定日趋复杂,一般情况下,各船均有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过失表现,如何进行全面考虑和科学认定,尤其是船舶碰撞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复杂性高、证据固定难等特点,审理难度较高。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在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审判领域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有利于规范通航行为、促进通航安全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同时,由上海海事法院研发的“船舶数据分析系统”,2019年3月首次亮相并被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
据介绍,在一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中,上海海事法院当庭使用“船舶数据分析系统”,通过精确再现事故发生时的航道状况、碰撞船舶航行轨迹和周围其他船舶动态,辅助查明案件事实,明辨双方责任。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对事故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当庭作出判决,加快案件审理办结的速度,有效提高了审理效率。
白皮书还提出,上海海事法院着力打造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审理模式,通过设立专业合议庭、聘任专家陪审员和特邀咨询员、设置海事评估鉴定机构名录、组建年轻的翻译团队等做法,着力提高审判效率,妥善处理纠纷。
突出法律认定与通航安全建议
立足审判实践,结合典型案例,白皮书重点阐述了船舶碰撞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一是多船碰撞事故的定性和因果关系判定;二是严重违法航行者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三是未尽安全管理义务的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四是船长在VTS中心指令下仍应使用良好船艺;五是肇事逃逸构成责任判定的加重情节等。
据白皮书对船舶碰撞事故责任的法律认定介绍,在“三水805”轮与“浙三渔00046”轮碰撞案中,“三水805”轮在能见度不良水域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虽通过雷达已发现“浙三渔00046”轮在本船左舷存在碰撞危险,但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规定,采取幅度较小的向左转向之避让行动,且始终保持全速航行,过错较为明显。碰撞事故发生后,该轮也未保持不间断的观察,未核实避让行动的有效性,反而肇事后逃逸,恢复航向,继续北上航行,最终导致“浙三渔00046”轮沉没,随船船员全部遇难的严重后果。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如无法判明责任,对已查实的肇事逃逸船舶應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对肇事逃逸船舶及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三水805”轮值班三副和水手在事故调查中的陈述与调查核实确定的事实不符。因此,上海海事法院判定“三水805”轮对涉案事故承担95%的责任。该案肇事逃逸船舶驾驶人员因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针对船舶碰撞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白皮书提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三方面建议:一、落实航运企业主体责任,包括船舶管理责任、船员培训责任。对于代而不让管的船舶,公司应及时退租,解除挂靠或管理协议。二、提高船员航行避碰能力,首先是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包括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也应进一步规范操作,船长应当重视引航员的安全提示,引航员登离轮时要与船长完成好交接的程序,细化交接内容,避免引航员离船时船舶处于紧迫局面;其次是掌握狭水道航行要领,长江口水域狭水道具有航道狭窄、水深频变、航道弯曲、灯浮较多、流向多变等特点,船舶密度大,船舶会遇态势复杂,船舶在此水域尤其是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附近航行时,驾驶员需特别谨慎;第三是提高锚地安全意识,应结合本船性能和条件,做好各种复杂条件下的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采取预控措施,安全操纵船舶,提高情境意识和应急应变能力。三、构建安全预防体系,包括立法保障、航运主体行政监管、内河船舶强制保险、改善航道通航条件。
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汪彤表示:“航行安全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此次海事审判白皮书专题通报上海海事法院船舶碰撞案件审判情况,是希望通过对近年来船舶碰撞案件审判基本情况分析,归纳出涉案船舶碰撞事故的特点、主要原因和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航行安全提出司法建议,与社会各界共同维护上海港及附近水域通航秩序和交通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船舶碰撞事故发生,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营造安全良好的航运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