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吸毒:堕落于“人造”天堂

2019-06-28 03:28夏春晖
检察风云 2019年12期
关键词:主创人员毒瘾戒毒

夏春晖

2018年11月26日,“羽泉”组合成员之一的陈羽凡因吸毒被抓,今年4月,韩国偶像天团JYJ成员朴有天承认吸毒,5月27日日本偶像团体KAT-TUN前成员田口淳之介承认有十年吸毒史,这些消息均令粉丝哗然。

作为明星,自带对社会有影响力的“流量”,他们理应向这些“流量”传递更多正能量。让人失望的是,总有一些人用试毒的方式,沉浸在毒气弥漫的“人造”天堂中风流快活,这种堕落级快活,“自杀”了前程,更被社会深恶痛绝之。

浸于染缸  明星失格

去年11月,《人民日报》发布微博:11月26日,石景山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某小区抓获2名涉毒违法人员,其中一人为43岁歌手陈羽凡,现场起获冰毒7.96克、大麻2.14克。经尿检,陈羽凡呈冰毒类和大麻类阳性。

陈羽凡被捕后,平安北京官方微博发布评论:毒品,让“最美(羽泉成名曲)”凋零。

言简意赅的评论,道出毒品对明星艺人前程的致命打击。当年港台歌手苏永康、杜德伟,内地歌手毛宁、满文军、尹相杰、李代沫,港台演员柯震东、成龙儿子房祖名,内地演员傅艺伟,还有日本红星酒井法子等一连串明星,因“吸毒”二字,盖过他们之前所有的作品,从此销声匿迹于娱乐圈。

更可怕的是,不少明星因“毒”去世。流行音乐史最伟大歌手之一的猫王,因吸毒过量去世;美国“天后级”歌手惠特尼·休斯顿因前夫染上毒瘾后,曾自虐导致遍体鳞伤,去世时年仅48岁;奥斯卡影帝菲利普·塞默·霍夫曼(Philip Seymour Hoffman)被发现死于纽约的公寓中,享年46岁,警方在菲利普·塞默·霍夫曼的尸体上发现了针头……

明星涉毒丑闻频繁曝光,在批评和反对声中,明星多以“我错了”向社会认错,只是这句“我错了”,不足以为娱乐圈的丑态埋单。别以为哪里都是舞台,真情与演技有时候一目了然。面对越来越廉价的“对不起”,公众和资本都已失去信任。陈羽凡被捕后,正紧锣密鼓彩排的全国巡演全部取消,损失达千万。李代沫涉毒事发前,演出费已达38万/场,手握多份广告代言合同,吸毒事件曝光后,演出商与广告商悉数退出。

浸于染缸的明星,染上吸毒的那刻,已然失去做明星的资格。有些事情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照价赔偿的方式解决,而吸毒这般触及底线,触犯法律的事情,绝不是用鞠躬道歉、用钱可以轻易解决的,“对不起”无法为娱乐圈的吸毒丑态埋单——廉价的不是那句“对不起”,而是明星在光环下的言行迷失。

“毒”事背后  立法严惩

明星吸毒屡次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早前上海正式施行《上海市禁毒条例》(简称条例),上海首创在禁毒立法中建立文化市场禁入机制。《条例》第十四条对禁止吸毒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如此规定,将作品主创人员是否吸毒纳入了演艺作品和广告作品制作的过程之中,使主创人员不得吸毒的要求,与作品创作团队的整体利益和其他创作人员个人利益捆绑在一起。

《中国青年报》对此规定也曾发表相关议论,认为此规定要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其一,如何准确界定“主创人员”。目前,并没有“主创人员”的固定定义,往往是停留在行业内部的习惯性称谓上,或左或右,并无大碍。但如果条例正式通过此规定,就必须准确定义“主创人员”,以防在“主创人员”的认定上加入过多的主观因素,避免出现“该禁的没禁,不该禁的禁了”的情形。

其二,由谁来认定和决定禁播。条例草案第46条规定了文化市场禁入的处罚办法,明确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对该禁播却没有禁播的邀请方、播出方予以处罚。由此倒推,就是将认定和决定禁播的主體交给了邀请方和播出方,这样就加重了邀请方和播出方的责任。邀请方和播出方对主创人员吸毒知情的话,如此规定无可厚非。但如果他们对此不知情的话,怎么办?是不是得向外求证,向谁求证?这就需要禁毒委发挥协调作用,建立好“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信息库,以供查询。邀请方、播出方经过查询,主创人员不在上述信息库之列,就可放心邀请、播出了。

除了上海,山东省也颁布了《山东省禁毒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对明显涉毒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我国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相关规定,对吸毒行为采取“一次罚款、拘留——二次社区戒毒——三次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法。即吸毒人员第一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给予罚款或拘留的治安处罚;第二次被查获的(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第三次被查获的(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的),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2年。在执法过程中,明星与其他公众相同,根据其吸毒行为的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罚或戒毒措施。

各地方相继出台针对明星吸毒的禁毒条例后,有观点认为:通过禁毒条例的形式限制明星复出、禁止播放涉毒明星出演的影视剧,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与《禁毒法》第52条规定的“戒毒人员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相违背。

为此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讲师王瑞园解释:“这是对相关规定和政策的一种误读。”他认为,加大对明星吸毒的处罚力度与帮助、挽救吸毒人员二者之间并不冲突,二者是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这种做法是减少毒品需求的应有之义,也是禁毒工作的现实所需。

首先,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涉毒明星复出、禁播其参演的影视剧等规定并非是对明星的歧视,也并未侵犯其就业、社会保障等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需要注意的是,《条例》限制的是涉毒明星参与的、具有广泛传播意义的行为,这系因其吸毒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职业或工作内容限制,而非对其就业的限制。实际上,对于涉毒明星而言,在一定期间内减少其参演影视剧等活动,有利于其毒瘾的有效戒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负面舆论所形成的压力,对于涉毒明星也是一种保护。因此,《条例》的规定与不得歧视吸毒人员的规定并不违背,不能片面理解二者关系。

其次,从立法权限和具体规定而言,采取地方性法规形式加大明星吸毒处罚成本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我国《立法法》第72条、第73条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73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因此,《条例》对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明星复出、禁止相关单位邀请明星参与演出,对邀请方、播出方罚款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不抵触。各省可以根据不同毒情,结合本地区禁毒工作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遵循相关的立法程序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涉毒行为做出更为细致和合理的处罚规定。

另外,从现实毒情看,对于明星吸毒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置,符合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能够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毒品的良好氛围。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庞大数量的粉丝,特别是部分青少年极易产生盲目崇拜、跟从效仿的现象。为此,公众人物的身份决定了其在道德操守和遵纪守法方面应当具有更高的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共同体意识。通过禁演、禁播等规定,加大明星吸毒成本,形成一定的法律威慑,能够较好地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浓厚氛围,有利于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有效展开,对净化社会风气、倡导健康价值观具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生而为人,没有任何理由应该碰毒,明星亦是人,犯了错,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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