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钇成
摘要:当前我国的金融公司大多都是集中解决两种代理问题,但是,投资金融公司的业务代理的独特性质,导致对其他金融公司治理方式产生了冲突,使得其行业的治理机制表现出明显的不同,而不同之处也就明显表现在了双重代理,以及金融业务非透明性的问题上,使得公司在成功转型之后面临着高风险、高标杆的风险问题,过度依赖某一单一的金融投资模式也会造成金融公司治理问题的扩大化,还有“高管高薪资”,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工作没有动力。通过对我国金融公司治理问题的几点探讨和研究分析,希望能够对金融公司有一定的帮助和借鉴。因为金融行业是属于高风险的一个行业,最为金融公司行业的主体,要勇于承担起控制风险的责任和重担。本文通过简要的分析,对当前金融公司治理的地位和作用作进一步的考量。
关键词:金融公司;治理问题;几点探讨
由于资源的来源和利用率的不同,我们可以把金融公司的治理问题划分成两大类,首先是外部公司治理机制,这一机制包含了投资者保护的外部法律环境、产品市场竞争、控制市场权限以及市场声誉,另外一种机制是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包括了对大股东的治理、对董事会及经理人的奖励机制和财务融资等机构投资的具体实施细则,这两种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针对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公司所面临的困境来看,应当及时针对金融公司的治理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并对金融公司的治理做出进一步的警示,特别强调出金融公司的治理对于未来发展的重要地位。
一、对金融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
(一)金融公司的经济地位
金融公司是作为投资金融的主体而存在的,在我国金融市场当中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同时,金融公司也是金融资本市场能够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支撑。金融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位重要参与者,对于资本市场的有效调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同时金融公司如何提高社会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及如何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成本问题,都将会是金融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推动产业资本的有效形成,进而促进各方面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与此同时,对于企业的投资者和筹资人来说,金融公司的成立和發展,对于新的金融模式有着评估价值的作用,可以更加充分的整合金融市场的有效资源,促进金融市场利润的有效分配,有效地保障了金融投资的顺利进行及融资的详细分析报告,有效地维持并稳定了金融投资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发展。
(二)金融公司治理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下,金融公司的治理机制都是能够体现出投资银行的独特性质,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上。首先,其本身就与其他金融公司的治理特点不同,比如在风险防控机制上的治理作用,金融公司需要一个短期的金融投资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并通过不断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以此来保证自身运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第二,目前金融公司两重代理成本过高,非透明性的管理措施使得在大股东治理问题上以及产品要素的市场竞争上,都应表现出了和其他金融行业不同治理方式及有效性上。金融公司是作为对现有金融问题研究的主要贡献者,对于其影响也是巨大的。第三,基于非透明性质下的金融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增加了非透明性的发生,同时也增加了公司内部人员以及股东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发生,进一步增加了金融市场股东者权益的风险,金融股权以及债券的持有者很难精准地对其应有的价值进行估计。而非透明性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导致利益的相关者针对金融公司的监管力度施加难度,使得大股东和经理之间很难制定或设计出一整套利益上达成一致的合约,进而金融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会非常容易地盘剥外来的投资者,加强了内部工作人员的控制力度和可能性,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股东治理或者其他治理机制的作用,让金融监管无法真正发挥出其内在的价值。其二,就是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导致债权人很难防范金融公司的风险转移的行为。针对大股东的取向那些高风险、高投资、高回报的金融公司,也使得债权人更加喜欢倾向在那些低风险的投资项目。其三,弱化了很多外部的控制系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度和接管的控制权限都将重心逐渐转移到市场的竞争作用之中,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金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三)金融公司外部环境的治理机制分析
金融投资者能够投入资金时,可以获取合理投资作为回报的权利主要还是依靠着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外部宏观的金融监管体系来妥善地保护了金融投资者的权益。而外部环境法律也是针对其余的金融公司治理机制的实施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其必备的基础过程。一般来说,金融市场上那些有经验的金融投资者,基本上保护的法律环境往往都是有利于监管部门和股东的社会主义行为。如果说想改变国家的法律进而改变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很明显,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实现的。同时其中也会面临诸多的阻碍,所以说,要想短期的时间内就依照法律外的制度来寻求对某一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是并不太可能会现实的。因此在新形势下要是想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来实现,并且还要彻底实施并有效地改善金融公司的治理目标,势在必行。但是,对于科学且全面的金融行业来说,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是尤为重要的,在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下,很多因素都是多变的,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也会存在诸多的金融风险,因为在风险危机发生的时候就能够明显地证明,第一,没有对原始资本和杠杆率的严格监督管理。虽说早在1975年的SEC,就资本主义市场就已经发声规定了,在进行计算并投资金融行业的原始资本时,一定要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及形势进行合理的价值折扣分析,用来有效地限制金融公司杠杆的放大,规避金融风险的发生。然后,针对自愿执行监管计划的金融公司就冲破了这一系列制度规定的约束,所以在经济危机爆发的时候,因为金融公司手中所拥有大量的投资级CDO及MBS都开始被迅速的降级,而正是因为高杠杆的现象存在,使得原始的资本链严重的不足,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第二,就目前美国地区所执行的自愿监督管计划来看,因为其金融公司是选择参加,还是选择退出SEC的监管,都直接弱化了监管部门对于投资行业的外部环境管理约束的能力范围和力度,因此通过财务资源的监督管理计划往往是最有效的。第三,信息的披露不足。因为对于金融市场上那些体积庞大、组织机构复杂且对外并没有明确的交易证明的信息披露要求,所涉及的很多金融产品都是非常繁多且复杂的,与此同时,由于金融公司对交易保密的需求披露是有限制的,这种信息披露的不足,进一步提高了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无论是对于金融投资者还是市场上的金融公司来说,是很难能够去真正了解比认识到所要面临的风险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