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劲
摘要: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绿色税制”,人们对它报以瞩目,期待它能为中国的环境保护现状带来改变。环境保护税至今已施行一年,本文将针对环境保护是的现状与不足进行分析。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0-0222-01
一、环境保护税现状
现行环境保护税设立的基本原则是从排污费“费改税”平移而来,并不额外增加企业的负担,但其实它与排污费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1.执法与处罚力度不同
排污费的征管部门是环保部门,而环境保护税的征管部门主要是税务部门并由环保部门协助。环保部门长期处于执法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强的境地,以致某些企业敢于拖交、欠交,同时排污费容易受到较大的行政干预,某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致给予了给较大的排污费减免,以至于各地的排污费经常都存在无法足额收取的状况。《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规定,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者,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者,处以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而环境保护税除了适用《环境保护税法》外同时也适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规定对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减排优惠不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仅规定了一档减免优惠,即对于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規定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而《环境保护税法》则规定了两档减免优惠,一是纳税人排放大气或水污染物浓度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二是纳税人排放大气或水污染物浓度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3.收入分成比例不同
排污费收入实行中央地方共享模式,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1:9,所得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而环境保护税则全部属于地方收入,完全由地方掌控,这种做法将更有利于激励地方加强征管,将环保税税收收入用到实处。
二、现行环境保护税存在的不足
1.容易形成“税收洼地”
《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为1.4元至14元,具体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各省市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颁布文件显示,有6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提高了应税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不同的省份之间税额最多相差十倍,这种适用税额的地域差异性,很可能会形成“税收洼地”,使得部分税额标准较低的省份对于高污染性企业将更有吸引力,最终,这些高污染的企业都会将工厂搬到这些省份来进行生产并排放污染物,对这些省份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2.没有对建筑工地噪音和VOCs征税
环境保护税未有将建筑工地噪音纳入征税范围,而原有的排污费已经废止,导致现在的建筑工地噪音施工成为了一个尴尬的管理问题。环保部门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处罚权,即使面对超标的施工噪音,也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罚款,只能进行劝诫。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同样面临尴尬的局面,在新实行在环境保护税中,纳入大气污染物范围的VOCs仅有20余种,仅占全部VOCs的7%,防治污染效力远远不够。
3.微薄的环境保护税税收收入无法使环境污染治理得到良好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5年环境统计年报》的数据显示,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弹性系数(注: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弹性系数=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增速/GDP增速)为-1.12,其中,只有7个省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增速超过GDP增速。该系数中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排污费,系数的结果说明了排污费的收缴金额远不足以治理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污染。2018年环境保护税收入为151亿元,而2015年排污费收入为178.5亿元,可以推断出环境保护税的税金根本不足以支付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
4.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合作不足
环境保护税采用的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收管理模式,其征收要求多方密切配合,但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排污数据,而税务部门负责根据纳税人自行填写的申报表进行征税,并要求纳税人必须有环保部门提供的核定数据才承认,导致纳税人需要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奔波往返,这大大地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并且降低了办事效率,违背了当今政府工作“便民、利民、惠民”的办事原则,也增加了税务部门和环境部门之间的摩擦。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税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日后的实施过程中,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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