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2月9日报道,为了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響,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等内容。
有网民对此存疑,表示近年来为构建“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环境,我国针对各种失信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约束惩戒措施,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果“污点”可修复,会否带来负面影响?
不过,更多网民表示,在强调约束惩戒必要性的同时,针对那些已经发生的失信行为,如何“鼓励和引导主动改正”,同样也是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就信用建设而言,“惩恶”是其中一个手段,而“扬善”,敦促教育人们认真对待自身信用、珍视信用记录,才是最终目的所在。
有评论指出,浙江的做法明确了信用修复需要满足的条件,这种激励力度更大的信用污点修复规定,不仅有利于彰显“治病救人,惩前毖后”原则,更有效地鼓励失信人员改过自新,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事实上也是完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