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协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2019-06-22 01:02虞浔
浙江人大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规年度协同

虞浔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对推动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区域协调发展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协同工作,其中也包括地方立法工作。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推动签订地方立法工作协议,加强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具体立法项目协作,以及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立法工作信息交流、联合起草等模式,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

立法工作协同是推动实现地方人大协同立法的重要途径。以长三角为例,从近年来的立法实践来看,区域立法工作协同主要包括立法规划计划协同工作、起草工作协同、立法工作推进协同、立法成果共享等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协调发展需要,注意相互吸收彼此意见、照顾彼此关切,使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满足区域协调发展需求,最大限度发挥立法资源和制度规范方面的协同推进优势。在起草立法项目时,也应注重协同协调工作。一些对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可以采取联合起草、分别审议、协同推进方式,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

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立法各环节都应注意吸收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引领与保障工作。

目前,長三角地区建立了地方人大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立法工作协同的基本制度框架,主动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在立法工作协同的具体实践之中。在此基础上,应当优先推动事关区域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活动,将有关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计划重点,集中优势力量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同时积极推动各自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注意听取、考虑其他省市意见,使本地立法既符合本地实际,又相互借鉴,在事关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条款上尽可能协调一致。此外,还应加强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使区域内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做到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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