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沙
日前,工信部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拟从总体原则、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价指标、示范管理等方面,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在总体原则上,按照“分类发展、有所侧重”的原则,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示范城市和特色型示范城市两类。其中,综合型示范城市围绕《指导意见》明确的生活类、公共服务类、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等重点领域进行综合示范。
二是在申报条件上,要求申报城市具备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居民具有较强的信息消费意愿和能力。重点强调申报城市重视信息消费工作,通过实施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公共服务平台。
三是在评价指标上,按照“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相结合”的原则,从信息消费需求培育、信息消费供给能力提升、基础支撑条件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信息消费环境营造、示范工作方案等维度,设定评价指标。
四是在创建流程上,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直接向工信部申请,其他城市(地级市及以上)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信部申请。工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组织申报城市进行答辩。
五是在示范管理上,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跟踪评估。一方面,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电信普遍服務试点等方面给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鼓励支持。另一方面,要求各示范城市每年组织对信息消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通报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