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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车辆肇事导致的损害究竟应当由谁来赔偿,现实中可谓众说纷纭。其实,其中并非没有说道。
承租人驾车肇事应当甬担赔偿责任
【案例】2018年5月1日,朱春芳因单位放假而决定回一趟老家,并向一家经注册登记而成立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小车。汽车租赁公司经审查朱春芳的驾驶证等,确认其符合国家规定的驾车条件后,与其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将小车交给了朱春芳。朱春芳驾车期间,因车速过快,加之采取措施错误,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春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后,朱春芳面对李某仍然存在的高额赔偿,以汽车租赁公司系车主为由,让李某找汽车租赁公司索要。朱春芳真的无需担责吗?
【点评】朱春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鉴于汽车租赁公司具有相应资质,且与朱春芳之间的汽车租赁行为合法,而肇事完全是由朱春芳的个人违章驾驶行为所致,决定了朱春芳应当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后的不足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能拿车主系汽车租赁公司说事。
租赁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同时甬担责任
【案例】2018年6月11日,当张晓芬来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賃一款名牌汽车时,汽车租赁公司虽然明知该车刹车系统存在故障,但出于不愿意放弃到手的生意,只是在提醒张晓芬“开慢点,遇事注意提前刹车”后,仍将车交给了张晓芬。张晓芬路过限速40公里的路段,以时速100公里行驶,避让不及,将行人何某撞成重伤。针对何某的索赔,汽车租赁公司、张晓芬互相推诿:张晓芬以小车存在瑕疵为由让何某找汽车租赁公司索要;汽车租赁公司则认为张晓芬违章驾驶,且已被交警部门认定必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而应当由张晓芬担责。
【点评】汽车租赁公司、张晓芬应当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正因为本案所涉小车刹车不灵、而张晓芬驾车车速过快,即汽车租赁公司、张晓芬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决定了两者均难辞其咎。
承租人转借车辆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2018年7月24日,李琳琳驾驶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而来的小车刚回到家,邻居邱某便凑上前来,要求将车转借给她去火车站接男友。李琳琳虽然明知邱某尚未取得驾驶证,但碍于情面,加之距离火车站并不远,而邱某有过开车的经历,侥幸认为不会出事,便答应了下来。岂料,邱某在驾车时遇行人横穿公路,慌乱之下不知所措,结果将其撞成重伤。事后,李琳琳坚持认为自己无需担责,因为从所有权上看,车主为汽车租赁公司,应当由汽车租赁公司赔偿;从直接责任人上看,肇事者为邱某,应当由邱某赔偿。
【点评】李琳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只是将小车租赁给李琳琳,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汽车租赁公司无需对李琳琳的转借行为担责。更何况,李琳琳获取小车后,已经成为小车的实际控制人,而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间失去掌控,李琳琳也没有将转借情况告诉汽车租赁公司,更没有获得汽车租赁公司的同意。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李琳琳明知邱某没有驾驶证,如果驾车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却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与邱某的行为一起导致了他人损害,自然也就必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