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平
【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挑战,难以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根本原因就在于忽视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体系包括职业准入、职业胜任、职业发展等3个层次15项能力。法学教育应当从调整培养目标、加强实践教学、拓展国际视野等方面强化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以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的“燕山大学法律人才实践教学体系”试行5年多,平衡了理论教学与技能培养,强化了专业应用导向,显著提升了办学水平。
【关键词】法学教育;职业能力;法律职业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5-4634(2019)01-0104-06
0 引言
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高度,要求造就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政法队伍建设、法学教育的多次讲话要求:加强政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习近平考察中国政法大学荣膺“2017年度法学教育十大新闻”。
中国法治的春天已然来临,紧锣密鼓的法治建设进程给法学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法学教育涉及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意识形态的分野,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培养模式。我国法学界热议多年形成的共识有:必须推动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各高校应当制定适合自身建设和发展、具有差异性和个性化的培养方案;社会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能力需求包括专业知识、知识拓展、实践创新等;法学教育应当加强实践性、深化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关注法律职能技能的培养。
身处如此伟大的时代,必须直面法学教育的“大众化”供给和法律人才的“精英化”需求之间的深刻矛盾,重新定位培养目标,改革培养模式,创新培养机制,引导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效衔接,满足社会对高素质、专業化、精英化法律人才的需要。
1 法学教育面临的时代困境
历史上从没有像今天一样如此地重视法治,这无疑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机遇,但现实证明我国的法学教育并未如预期般飞速发展,相反却遭遇了巨大的瓶颈,法科学生在社会中遭遇“白眼”和“冷遇”,给我国的法学教育敲响了警钟,挖掘其深层次原因,揭示其面临的时代困境才能对症下药,让法学教育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稳步前进。
1.1 法学教育进入大众化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重建、恢复发展过程,法学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规模急剧扩张后高等法律院系已达600多所,各类法科在校生已近百万,法学专业多年来一直稳居报考热门,加上法治建设的大环境,法学教育似乎理应进入“黄金时代”。但是,法学专业的就业率近几年不容乐观,始终顶着“就业难”标签,法学毕业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学难致用导致实务界对法学教育失望,原本该大受欢迎的科班出身毕业生如今却不太受社会欢迎,这与法治建设的高歌猛进格格不入。法学教育理应高速发展,却陷入“饱和危机”,根本原因就在于大众化时代的法学教育未能回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法学教育规模的盲目扩张导致法学教育质量下降、毕业生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一些用人单位抱怨法学院毕业生法律专业功底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欠缺、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2],无法胜任法律职业。2013年“法学教育转型发展峰会”形成的共识是:“中国法学人才数量过剩高端短缺。”综上可见,法学就业难并非市场需求不足,而是供求失衡,法学教育满足不了市场对高素质、精英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1.2 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亟待改革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蓬勃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已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学位体系”[3]。然而,专业设置的不合理、培养模式的同质化导致了法律人才的供求失衡。现行法学教育偏重传统的诉讼法律人才培养,忽视非诉讼和新型业务领域的法律人才培养,这种落后的培养导向亟需改变,通过优化调整法律人才培养结构,才能更好满足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求[6]。放眼我国法学教育,高职高专、大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教育等共同构成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在种类繁多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各层次的培养目标并不清晰,普遍缺乏对法律职业技能的关注和发力,呈现出法学教育千校一面、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等共同问题。法律类高职院校近些年正试水“应用型”教育改革,大幅压缩课程学习时间,更多课时被安排于实验式实践教学、知识含量不高的体力型专业实习,学生习得的法学基础知识有限,甚至欠缺基本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要求高超的职业技能简直就是无本之木。法学本科教育历来注重理论灌输,对实践教学的强调不够,效果也比较有限,造成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普遍不足,导致学生难以满足社会需要,往往毕业即失业。法律硕士近些年热招,成为一些考生提高“身价”、谋求“转身”的途径,也被一些院校当作“创收”来源,包括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两类4种(各有全日制、非全日制),考生来源各异、培养过程复杂。陡增的培养压力使不少高校对法律硕士无奈“放养”:有些高校表现为“注水版法学本科”模式,教学内容上重复法学本科教育,但在教学管理上远不如本科教学那般重视和严格;有些高校表现为“缩水版法学硕士”,培养过程基本与法学硕士无差别,毫无道理的采取所谓“研讨式”教学(学生主讲、教师点评),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与法学硕士相同等。虽然法律硕士教育管理层近年来一再要求强化实践教学,但不少高校在实际操作中要么折扣过大、要么简单粗暴,实践教学效果并不乐观。多重因素叠加下,法律硕士被冠以别称“大法学”,内遭法学硕士歧视、外受人才市场白眼。法学硕士其实也颇为尴尬,理论研究方面有法学博士碾压,法律实务又不像法律硕士有相关课程要求,由于理论研究导向的目标设定,培养过程以理论研究为主、以实务技能为辅。但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理论研究方面博士更具优势,把海量的法学硕士全部都培养成法学博士不可能也不必要。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博士,其培养以理论研究为主并无疑问,但目前来看,博士人数众多,功利色彩明显,法学学术产出并不可观,博士论文的质量与国际同行相比差距不小。
1.3 法学教育忽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法学院校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承担者,能否满足社会的法律人才需求是检验其成功与否的基本标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学专业就业率连续“亮红灯”,其原因在于:法学教育忽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过分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法科学生不能学以致用。正如苏力教授所言,“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5]。法学从理论到实践有很大距离,只会纸上谈兵、欠缺法律职业能力,只能是法学教育的失败。法律职业能力与法律技能不同,前者是综合素质、综合能力的培养,后者是运用法律的技巧,前者包括后者。法律职业能力不仅要求具备法学理论知识、实务操作技能,还要求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坚定的法律信仰、崇高的职业伦理。法学教育的目的不应是培养法律工匠,更不能立足于培养法学大师,社会更需要能够学以致用的应用型法律人。综上所述,法学教育应当重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肩负起为法治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将培养高素质、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律人才队伍作为法学教育的光荣使命。所以,必须积极推动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实现与法律职业能力需求的对接,关注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
2 法律职业能力指标体系
基于多年来教学改革实践和思考,通过对法律人所需职业能力的系统梳理、对国外法学教育的比较借鉴,将法律职业能力分为职业准入、职业胜任、职业发展3大能力,每项能力包括5项内容,能力指标体系见图1。
2.1 职业准入能力
职业准入能力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不同于其他职业,法律是协调社会关系的规范,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依据,法律职业群体就是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法律事务、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人。所以,无论是对法律理论知识还是个人品格都有特定的高要求。某种程度上,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格品质甚至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
正义感。荷兰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认为,法学是“从正义而生活之学”[6]。法律职业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要进入这一职业,正义感是首要的品质,试想没有正义感的人进入法律职业,损害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甚至是人的生命。
责任心。责任感是法律人的基本素质。有责任感是所有职业的共同要求,对法律人而言,责任感则是其断讼决狱、匡扶正义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法律职业关乎他人的身家性命,法律人必須具备更大的责任心。“不能想象,假如没有了责任感,是否还配称法律人”[7]。
是非观。法律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是非观对法律职业者至关重要,正确的是非观是法律职业从业者的最基本要求。无论在法律职业中扮演什么角色,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就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不管站在谁的立场上,采取的手段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正当的才可为,不正当的绝对不为,判断的标准和选择的底线只能是法律。
抗压力。法律职业的压力巨大,案多人少的情况由来已久,很多法官、检察官都在超负荷工作,所以拥有强大的抗压能力是必要的,这是能否胜任法检工作的关键。此外,案件的复杂性、社会影响等因素也需要法律职业者拥有巨大的抗压力。
自信心。自信来源于自身的实力,法律职业者首先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熟练的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才能在工作中满怀自信地处理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
2.2 职业胜任能力
职业胜任能力即法律职业技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关键,一个具备职业准入能力的人并不必然能够从事法律职业,法学是世俗的学问,是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学法的目的不在于侃侃而谈,而在于用以解决具体的社会纠纷,这必然需要高超的职业技能。
法律发现与信息获取。遇到纠纷、处理法律实务,需要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争议中明确所属法律关系、提炼出争议焦点,从浩瀚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法律规范,收集法律适用所需信息。
真相发现与证据调查。证据调查的能力是法律从业者职业能力的关键,也是评价一个优秀法律工作者的重要参照[8]。任何争讼都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只有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才能还原真相,在诉讼或非诉的准备阶段收集更多、更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从而占据主动、赢得未来。
业务谈判与沟通交流。丹宁勋爵有言:“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9]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面向社会大众,要把法律精神和意思有效传递给当事人,就需要具备良好的业务谈判和沟通表达能力,否则,极难胜任法律职业。
问题解决与对象说服。法律职业旨在解决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只有合理合法的把各种纠纷在法律框架下予以解决,做到案结事了,才能完成法律职业的使命。在化解纠纷的过程中与对方的协商谈判必不可少,最理想者莫过于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漫长诉讼过程。法律职业从业者必须具有出众的沟通技能和说服能力。
争点整理与文书制备。能准确快速地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并找到支持己方观点的法律依据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法律职业从业者必然要与大量法律文书打交道,文书制备能力是一个法律人必备的技能,也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10]。
2.3 职业发展能力
职业发展能力是高素质法律人的职业要求,是职业胜任能力之上的更高要求,指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律人能够适应社会变迁和职业发展要求,不断获取新知识、更新专业理论,及时掌握新技能,适应岗位调整,并能够不断提升其法律职业素养的能力。
法律思维与应变。英美法和英美法学教育普遍强调“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从业者特有的思维模式,指法律人应该具备的逻辑、逆向、程序、规则、证据、公平、民主等思维模式。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面对各说各有理的法律纠纷,高素质法律人不能只是牢记法律术语,还需通过法律行为重新界定和塑造法律规则[11]。
协作博弈与竞争。法律实务是一种特殊的博弈,随时随地充斥着利益博弈,法律人时刻处于“战争与和平”状态。法律职业同行间充满竞争,也无处不在合作中,不参与团队合作的单打独斗无法处理复杂法律纠纷;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法官、检察官、律师也构成独特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游说推动与协调。沟通与表达是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要求,出色的游说和协调组织能力对高端法律人来说必不可少,寻找职业发展机会,争夺话语权,推动谈判,促成和解,寻找共赢等,都离不开高水平的游说推动和协调能力。
风险预判与防范。不论是传统的刑民诉讼领域,还是新生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非诉领域,高素质法律人都需要敏锐的职业眼光与洞察力,如果能准确地预见风险,把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既能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又能及时地化解社会冲突。
成果展示与演说。精彩的口头表达和公开演讲能力是优秀法律人的必备能力。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其他法律职业从业者,都需要与人打交道,都需要展示自己事实提炼、法律分析、调查取证等成果,都以说服对方接受己方主张为日常工作。
3 如何培养法律职业能力
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传统培养模式,实践教学从“实验式”走向“实战式”,构建多层次实践教学体系,实施基础型、综合型、创新型实践教学,以职业准入能力、职业胜任能力、职业发展能力培养为中心,形成递进式教学方案。
3.1 培养目标强调职业能力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过于注重培养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而不太关注职业能力方面的培养,在道德情操方面习惯于简单的道德说教,效果并不好,导致毕业生往往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能力为基本的目标导向[12],改变实务部门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现状,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已经成为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共识,职业化也已经成为法律实务界与法律理论界的共同的期待”[13]。
法学教育注重职业技能的培养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德国、日本都把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作为课程设置的初衷。重视理论学习,忽视职业技能训练,必然造成法学毕业生只会纸上谈兵、进行实践往往束手无策,进而招致实务界的失望和不满。应通过强化法律职业技能,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理念,把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从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方面全面改革,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與投入,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开展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案例研讨等实践教学方法,与实务部门开展合作,安排学生到办案一线顶岗实习,接受一线实务专家的指导,熟悉办案流程,参与真实案件办理,通过制作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参与业务谈判等实务操作,学会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才能形成法律职业所需的思维方式。
3.2 实践教学从实验到实战
要回应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就得开展法律人才的供给侧改革,努力输送符合职业能力需求的高质量人才。重视实践教学已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共识,但在操作中,实践教学尚存认识误区:把技能教育等同于实务技巧教育,将通才教育等同于传授法律内容最大化,把专才教育等同于专业知识教育,主要表现为“实验式”实践教学。
“实验式”教学模式依托既判案件或教辅资料给定的案例,这种案例往往已经过加工处理,不能营造出结果难以预知的职业氛围,学生往往重视“表演”。以模拟法庭为例,常见“剧本”“导演”“道具”等职司,教师“导演”、学生“主演”的“走秀”是常见模式,对社会冲突缺乏完整认识,对法律争议缺乏深刻感受,对批判思维、语言表达、沟通辩论、证据调查、文书写作、团队协作等能力的培塑乏力。
“实战型”教学模式改变灌输式教学理念,变平面为立体,变消极吸收为主动汲取。以模拟法庭为例,让学生自己“调查取证”形成“证据”,深挖焦点准备“庭审”、庭审攻防“举证质证”,“走秀”自然成为“实战”。实战式实践教学潜移默化中就能强化法律思维、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技能,具有常规实践教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研究再多案例,背诵再多法条,观摩再多庭审,也不过是纸上谈兵,远不如亲力亲为解决“案件”更能体会法律的力量。
3.3 加强涉外职业能力培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开启新纪元,大量国企、民企纷纷涌向国际竞争舞台,涉外法律事务呈井喷之势,擅长涉外业务、通晓国际规则的法律人才需求剧增,现有法律人才队伍中涉外人才缺口甚大。截至2017年底,全国律师已突破30万,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者不足3 000名[14],能够办理“双反双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业务的律师不到50名,能够在WTO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只有数名[15]。正是基于此,2017年初司法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鼓励法学院系大力加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可以从构建国际化培养模式与打造国际化师资两个途径入手。一是构建国际化培养模式。可以通过中外高校间的国际合作、联合培养等机制,加强与境外法学院系、法律实务机构的交流互动,拓展国际视野,培养国际接轨、国际交流能力。二是国际化师资。依托“双一流”契机,继续深入推进“卓越计划”,加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法学教师到海外访问交流、引进海外力量充实教学团队,打造国际化师资。
4 燕山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2012年以来,燕山大学积极推动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立足社会需求,形成了法律职业能力指标体系,构建了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实践教学体系,以OBE理念为导向,以“法律职业能力需求”为纽带,培养学生的职业准入、职业胜任、职业发展三大能力;搭建了法律职业能力的认知、训练、检验的三大环节、九大实践教学平台,创新实践教学体系,形成了“燕山大学法律人才实践教学体系”,平衡理论教学与技能培养,突出专业应用导向,既强化了教师的专业共同体精神,又增强了学生的专业认同,见图2。
“燕山大学法律人才实践教学体系”大膽践行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改善法学教育的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使教学更贴近学生的需求,做到既能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又对准未来社会需求,努力调整改善原有供给中脱离实际、吸引力低的要素,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元、可选择的教育资源,构建新型法学教育供给侧结构。
“燕山大学法律人才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努力在于:一是引入通行于工程教育领域的OBE教育理念,以学生产出驱动为中心设计教学环节,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确定教学内容,以教学效果反馈为依据优化实践教学,通过九大实践平台开展实践教学,通过回访毕业生动态跟踪教育效果反馈,通过学生顶岗法务实习检验其所学知识和技能;二是以法律职业能力为培养重心,立足法律人才职业能力与市场需求的偏差,深入调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职业能力需求,以培养职业能力为目标构建实践教学体系,以学生的产出为中心安排教学,以学生未来的职业能力需求为依据设计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效果的反馈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
“燕山大学法律人才实践教学体系”试行5年多,显著提升了本校法学专业的办学水平,突出了教学的实践导向,本科与法律硕士两个省级实践教学基地运行顺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受到实务部门、用人单位的普遍肯定;增强了学生的专业认同,学生升学、就业形势明显向好,一半左右的毕业生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法学毕业生越来越受欢迎,成为多家单位的首选人才,甚至有用人单位从大三就开始提前物色人选;促进了教师的职业成长,教学、教改积极性显著提升;拓宽了校内外交流渠道,法学教师多次受中央政法委、河北省法院系统、河北省检察系统、秦皇岛市各大党政司法机关的委托开展专项调研、参与执法司法检查、起草地方立法,极大地增强了法学学科服务社会发展的能力。
5 结束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法学教育面临新的时代困境,不仅有宏观上的,也有微观上的。法学人才难以满足当今时代的现实要求,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亟待创新。把法学教育的优质“产品”有效地投放市场是时代赋予的责任和使命。面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奇缺的现实,我国法学教育必须回应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把培养法律职业能力、注重学以致用作为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若能如此,不远的将来,法科毕业生定能不负众望,为法治建设的提速和提质做出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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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education should strengthen ability of legal profession
—Some views about reform and exploration in Yanshan University
Chen Hai-ping
(College of Humanity and Law,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Hebei 066004,China)
Abstract
In China, legal education is facing severe challenges, which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needs of current society for the high quality talents, professionals, and elites, then neglects the essential problem of legal professional training. Legal professional ability includes three levels(admission, qualification and development)and fifteen capacities. legal education should focus on adjusting the training goal, strengthening the practice education and widening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meet the above needs. Legal practice education project of Yanshan University has practised in recent five years and has achieved its goal,balancing doctrine and practice, strengthening professional application orientation and enhancing remarkably the educational level.
Keywords
law education; professional ability; legal profe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