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杰
[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案件审理工作在案件审核处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法衔接、强化审理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审理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审理干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做好新时期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两个坚决维护”,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高审理工作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审理干部要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切实做好新时期案件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和核心要义,找准审理部门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职责定位。要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严把案件处理“终端”关口,牢固树立“保证审理时间就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理念,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方针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提高政策策略意识,体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理干部要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机关要锻造一支政治过硬、纪法皆通的审理铁军。面对改革浪潮,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初心不变、定力不变、干劲不减”的要求,牢记法律、纪律、规矩的戒尺,加强能力建设,锤炼技能强素质;弘扬工匠精神,坚持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既要做幕后英雄也要当真心英雄,用奋斗的姿态开创审理工作新局面。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肩负审核把关、监督制约的重要职能,对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要处理好三个关系,自觉将从严治党、依规管党要求落实到位。
一是处理好“纪”与“法”的关系。对案件审理而言,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握好“纪”与“法”的关系。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个别地方和单位片面强调从严治党,忽视依规管党,案件处理上先定后审、查审不分,以查代审、以会代审,甚至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不经审理直接处分。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正确处理“纪”与“法”的关系。
坚持依纪依规处理案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审理各类案件,抓好案件卷宗模本和案件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选取证据提取等问题相对集中的重要环节,制定出台具体的操作规程。既尊重和服从生效的法律后果,又保持执纪的独立性和严肃性。对同一违法事实的定性处理,必须尊重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持执纪执法的一致性。
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如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人手,筛选一批典型案例,特别是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社会主义道德等规定的案件,强化案例指导,敦促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纪党规意识。做好法纪的协调衔接。加强新颁布、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起诉、判决文书与纪律处理文书的比对研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
二是处理好“治”与“护”的关系。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依规管党要求,必须惩治结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真正做到惩处“烂树”,治愈“病树”,保护“好树”,防止“好树”染病。
突出查处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坚决拔掉“烂树”。
细致区分甄别。注意区分违纪行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失误、是创新风险还是盲目违规、是制度缺失还是有规不循,完善集体研判、核查反馈、信息沟通、结果公开等环节。对确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而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对抗调查的,做出严肃处理。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承认和改正,积极配合组织查清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分。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抓住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審理谈话、宣布处分决定等关键环节,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强化对纪律审查过程特别是调查措施使用、涉案款物处置等方面的监督,切实维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违纪事实成立,避免
“先人为主”。同时,切实完善党纪申诉“首诉必办”、首诉案件限期办理等制度,维护受处分人的申诉权。
三是处理好“快”与“实”的关系。案件审理有其自身的周期和规律,应既重实体又重程序,既重严惩又重实效,既重速度又重平衡,既重类案又重个案。灵活运用简易程序。《党的纪律检察机关案件审理条例》等文件对简易程序都有明确规定,结合实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制度,明确适用范围、主要程序及职责要求,保证该类案件依规快速处理。形成查审共同负责案件质量机制。积极探索查审双方相互支持配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增强工作的合力,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审理,发挥审理业务优势,积极在线索排查、调查方向确定、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强化沟通协调。完善跨部门的业务会商协调机制,对疑难复杂问题多方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加强与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健全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机制,做好纪律处分与刑事、行政处罚的衔接。
注重实际效果。系统规范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明确处分涉及的送达、宣布以及工资变动、职务调整、考核等情况,增强执行的操作性,使处分执行能够达到应有的教育、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