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纯磊,邢尊明,胡明洋
(华侨大学体育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题为《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的讲话中谈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据此,可以将“国家的治理现代化体系”的内涵理解为:包含党内层面、公共层面、社会层面共三个层面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高效化(以下简称“五化”),更加科学、更加完善的综合治理结构。明晰这一点是对研究对象进行社会层面治理现代化的前提。
关于商业性体育赛事诸多学者如罗建英、丛湖平[1],何伟、李良忠[2],曲进、任庆军[3],田密[4]、白婧、陈希、朱亚成[5]等均进行了探讨,众多学者在对其定义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些许差异,但几近一致地认同其“盈利”的根本目的。因探讨的重点在于“制度经济学视阈下的治理现代化”,故笔者在前人探讨的基础上,就赛事举办的目的对体育赛事进行宏观层面的简单分类,其中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质体育赛事则为本文中定义的“商业性体育赛事”。商业性体育赛事作为社会上的一种经济活动,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当前对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却显现出了极大的不足,这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制度的滞后,因而从制度层面对商业性体育赛事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进行治理,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打开新思路,找到新的突破点。
随着国家体育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的国际化、市场化、职业化发展,体育赛事的商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商业性体育赛事数量激增,体育赛事与市场营销贴合越来越紧密。以商业性体育赛事之最——美国“超级碗”为例,据《福布斯》杂志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超级碗(NFL)的商业价值已经达到4.2亿美元[6]。2009年蒋钢强等人对国家体育局举办的体育赛事进行分类,把商业组织型定义为以体育中介公司、体育文化广告传播公司等为赛事运营管理主体的商业性组织,其中仅商业组织单独承办的赛事就有58.63 %,这还不包括与政府等其他组织混合举办的赛事[7]。自2014年国务院取消了商业性赛事审批权以来,商业性体育赛事在我国的开展更是如火如荼。以越野跑赛事为例,根据专业赛事平台赛事库的不完全统计,2014年有记录的国内越野赛为52场,2015年这一数字暴增至165场,而在2013年全年中国的越野跑赛事仅仅只有16场。蓬勃发展的商业体育赛事已经成为具有国际“身份”体育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与此同时,国家治理体系的各个方面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这在社会治理领域中表现得尤为突出[8],诸如“艾佛森中国行主办方下跪”、假拳等事件层出不穷。
商业性体育赛事作为一种生产活动,是体育文化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体现。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一方面,商业性体育赛事是公认的体育产品中的体育服务型产品,具备商品的属性;另一方面,商业性体育赛事是以盈利为目的,是“私益”领域的活动,属于非公共性质或非公益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所有的“私有品”。因而商业性体育赛事应当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社会治理的层面。对其进行现代化的治理既符合国家总体战略,也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之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惠及全体人民。
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研究始于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仑的《有闲阶级论》,这是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分支,它研究制度对经济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经济发展如何影响制度的演变。“经济人”是经济学中一个最重要和最典型的基本假定,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商业性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就是一个“完整的经济人”,其活动完全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同时因处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之下,其又必须受到制度的约束,这也印证了制度经济学人对传统经济理论的经济学人假定的批判——“个人选择的社会性”[9]。“在对制度功能的经济分析中,‘经济人’是有目的的动物,是努力使其预期收益达到最大的人,其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对制度的理解、运用和创新”[10],反观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有关内容,制度化是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说从制度层面开展对商业性体育赛事的治理现代化是十分必要的。
站在经济学的视角看,商业性体育赛事是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赛事的组织者以“盈利”为目的,采取一定的“盈利模式”并结合经济人的智慧进行管理、操作、运营,以期实现“帕累托最优”。尽管不一定能一次实现赛事相关资源配置最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理论的成熟,赛事的开展将围绕追求“帕累托最优”,逐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盈利目标。综合来看,这种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是商业性体育赛事的本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最核心功能即是给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提供激励与约束[11]。
制度经济学的先驱道格拉斯·诺思(North)和罗伯特·托马斯(Thomas)合著的著作《西方世界的兴起》(TheRiseofWesternWorld:ANewEconomicHistory)一书中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他们将这种有效率的组织定义为能够在制度上做出安排,确立财产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激励的活动。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和资本积累都是制度提供激励的结果,这种激励会使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或等于社会公益率的活动,如果一个社会没有经济增长,那就是所采取的制度没有为创新提供激励[12]。除诺思(North)外,国外如刘易斯(Lewis)、李约瑟(Joseph Needham)等诸多著名学者关于经济学论述的理论中都具有一定的同构性,“即制度对人的激励与约束对人的目标和行为施加了重大影响使人们对资本积累、技术创新产生了新的态度从而直接决定了经济增长”[13]。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同我们所倡导的“五化治理体系”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制度化形式相得益彰,制度创新将对商业性体育赛事的“经济行为”的治理现代化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制度(Institution),在现代汉语中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它规范着人类社会的行为范式和社会秩序,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整体走向。诺思(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领域里交换的激励[14]。实质上,制度是一种对社会中的人追求个人福利或者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的规范。为了实现区域的稳定以及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大到国家小到村落都形成了自己的制度,长此以往,人与人的互动经过不断地“制度变迁(制度变革、制度变化、制度更新)”[15]便形成了一个不确定性较少,沟通效率比较高且较为稳定的模式。显而易见,制度作为一种具有规范性功用的社会工具,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外交环境的不断变化,国内社会矛盾的不断变化,体育赛事的身份也从“外交事物”变成了“经济催化剂。”尤其是2014年46号文出台后,商业性体育赛事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越来越全球化。2016年国家体育局在《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再次强调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放宽赛事转播权限制,最大限度为企业“松绑”,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制度变迁”的形式。通过制度变迁,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才能持续稳定地推动经济发展。
前文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从制度经济学视域下对商业性体育赛事进行治理现代化是必要且可行的。如何从制度层面对商业性体育赛事进行社会治理是值得探讨的。本文注重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以“五化治理体系”中的制度化考虑为根本出发点,依据戴维斯(Davis)和诺斯(North)的制度创新基础理论,围绕制度层面的创新尝试着对商业性体育赛事构建治理现代化模型。
制度创新概念是由戴维斯和诺斯(1971)在《制度经济变革和美国经济增长》中给出的,其意指能够使制度创新者获得追加或额外利益的对现存制度(具体的经济制度,如工会制度、税收制度等)的变革。制度的创新包括五个步骤:1.受潜在利益驱使,形成第一行动集团(企业家等);2.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创新方案(假设当时还没与可行的方案则需要制度创新);3.第一行动集团为使利益最大化选择并极力促进制度实施;4.形成辅助第一行动集团推进制度创新的第二行动集团(如立法机构);5.两集团协力促成制度创新[16]。因而潜在利益的出现是制度变革的起因,商业性体育赛事作为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在以上步骤的基础上发展创新出来了一些制度,比如关于赛事的“审批制”。以该制度的演变作为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现代化的实例,从制度变迁的视角上看,我们可以很清晰地辨别“审批制”在商业性体育赛事中的应用是如何实践这五个步骤的。
骆雷、黄海燕等[17]关于体育产业改革开放后发展历程的阶段分类为,1978—1991年为萌芽阶段,1992—2001年为起步阶段,2002年至今为发展阶段;体育竞赛作为体育产业的核心部分也大致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发展历程。首先在萌芽阶段,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体育赛事以服务于外交、提升国际形象为主要目标,民间或者企业组织的商业型体育赛事较为稀少。在国内,政府多以一种国家统一组织的进行资源调配政府公共事业的形式开展体育活动。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的事业,“按照时下社会治理理论解释,就是把带有私益性质的体育活动,经过有组织、有计划、有礼仪安排的规制,变为一项运动,使其具有公益性质、公共性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公共事务”[18]。这一阶段,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需要一种制度来规范体育赛事的这项公共事务。这一阶段的制度需求方和治理方均是政府,“审批制”社会治理制度在政府推进中慢慢酝酿发酵。
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关于“计划”和“市场”关系的论述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体育产业进入起步阶段。1993年4月,全国体委主任会议印发了《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快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正式提出体育事业要面向市场,走向市场,以产业化为方向的要求,自此体育赛事在我国的身份开始慢慢变化,商业性体育赛事不断增加,赛事的组织方中市场的力量不断增强。受潜在利益驱使,“第一行动集团”的规模慢慢扩大。相应地,中国的体育赛事审批制度也由在1995年出台的《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被直接授权,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只会对赛事方收取不菲的审批费用,却并不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卖批文,属于“权力寻租”,客观上形成垄断,严重阻碍了社会力量办体育的热情。这一阶段,原先把体育作为一项公益事业的计划指令性的配置手段渐渐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一行动集团”与现存的体育赛事“审批制度”矛盾初现。
发展阶段中,体育赛事蓬勃发展。为更好地发展体育,解决商业性体育赛事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市场价值剧增等与当时现存的繁琐、耗时,甚至不透明的审批制相矛盾的问题(如当时的中超联赛事件),“第一行动集团”极力推动包括审批制度等在内的制度改革。在国家“举国体制”等原有制度根深蒂固的背景下,制度的变迁一推再推,直到2014年以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为代表的“第二行动集团”克服诸多阻力陆续发布以上述两项规定为代表的系列相关文件帮助“第一集行动团”实现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结果就是取消了商业性体育赛事的审批。然而,取消赛事审批制度之后陆陆续续出现了诸多制度取消后与现实监管的摩擦,如武术搏击赛事打假拳之风猖獗、足篮球赛事聘请廉价的山寨球队假冒国家队来华打热身赛等。这些均是由于审批权放开但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所造成的。面对制度创新产生的新问题,“第一行动集团”与“第二行动集团”不断协力配合,最终在2014—2018年间陆续出台了诸多关于加强单项赛事监管等的条例,其中尤以2018年5月国家体育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为总结性的文件,至此关于“审批制”的制度创新基本上形成了较为清晰的轮廓。我们可以预见:开创取消商业性赛事审批与增强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结合的新制度体系会慢慢实现最终的“制度均衡”,逐渐在制度层面实现商业性体育赛事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上述商业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创新的变化过程结合制度经济学中诺斯(North)的制度创新模式,可以总结如下:
图1 商业性体育赛事制度创新
在上述模型中本文沿用了《国外经济学讲座》第三册中对诺斯制度创新模式进行总结提出的“第一行动集团”“第二行动集团”两个概念。其中,“第一行动集团”指预见到潜在利益,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便可获得这一潜在利益的决策者(如企业家、企业);“第二行动集团”指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助第一行动集团一臂之力的人或机构(如立法机构)[19]。在商业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第一行动集团很显然包括从商的个人、相关的企业、想要借助赛事达到某种目的的相关组织或企业以及审批机构中观察到赛事审批这其中的弊病并愿意促进审批制度创新的一部分人或机构,如想要通过举办体育赛事获利的体育产业公司、希望通过赞助赛事宣传自身品牌的企业等。这一集团的对象均在极力推动审批制度的创新。第二行动集团则是享有直接制定制度或更新制度以及能间接促成制度创新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如国家体育局、国务院以及相关立法机构等。这一集团的对象认知到了问题,经过反复考察、研究决定通过审批制度的创新促进制度均衡,推动积极发展。然而在第二行动集团中往往存在一部分个体,贪图审批过程中的红利,不愿意协助甚至阻碍制度创新。受巨大利益的驱使,这些人往往会想尽办法阻碍制度创新,这也是模型中出现“时延”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审批制度十多年的变革历程就是最好的例子。
除了上述因“第二行动集团”的阻碍造成的时延外,时延出现的原因还包括“第一行动集团”对既定制度的“长期感受”,集团规模的扩大,“创新机会”的等待,“第二行动集团”对制度创新后利益相关者“影响”的权衡等。在审批制度创新的准备阶段,小规模、少量的商业性体育赛事出现的问题很难触动原有制度,只有量变引起质变,旧制度严重损害了第一行动集团的利益时,“第一行动集团”才会出现集团规模的制度创新需求,这个过程需要较长时间,可以说是“制度感受与集团规模壮大的时延”。当第一行动集团度过了准备阶段的时延后,部分赛事组织者会做出违规行为,尝试着越过审批制度,这部分尝试让他们尝到了没有赛事审批的“甜头”:没有审批制度的商业性体育赛事不仅操办简单,还能获取更丰厚的利润。这时候就急需要一个“创新机会”——没有审批制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成功运转案例,证明给赛事利益相关者看——审批制创新是行得通的,可以看作是“制度创新的时延”。如前文所述,赛事审批在某种意义上如同“权力寻租”,租赁方则为审批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是能协助促进制度创新的“第二行动集团”成员,取消审批制无疑流失了该项“租金”,这样就损害了“第二行动集团”部分人的利益。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样的制度损害了一部分人(这些人往往有较大的权势或经济力量)的利益而给另一部分人带来好处,是一种“非中性制度”,必然会遭到利益受损者的强烈阻碍。这也是一些看起来对大部分人有好处的制度却无法实行的原因,这可以看作“利益受损方阻碍时延”。
从制度创新角度构建现代化商业性体育赛事的治理模型,在制度创新的方案选择时,分别出现了个人、团体或组织、政府选择的时延,这是因为集团的构成无非是这三类。个人、团体和组织往往是比较被动的制度接受者,政府一般是主动的制度制定者。个人、团体或组织方案选择的时延多是由于在制度创新中这种非官方的力量想要通过一种“私立的制度”来对他人或市场形成约束,这种约束往往难以保障也不具有强制性,这样的努力就往往流于失败;而政府进行方案选择时尽管是扮演“第二行动集团”的角色,但实际上正如上文所述第二行动集团可能会是利益受损方,故而重归“经济人”的假设去考虑,方案的选择还是要不断权衡两个集团的利益均衡,方案选择的过程实质上是制度均衡的一个必经之路,这期间“第二行动集团”不断均衡“第二行动集团利益受损方”与“第一行动集团”的利益问题,以期实现“制度的帕累托最优”。
综上,在商业性体育赛事蓬勃发展的新时代,自从审批制取消后商业性体育赛事乱象丛生,在中国倡导治理现代化体系的大背景下,以改善社会治理为目标,建立一个赛事相关的制度创新模型从而帮助商业性体育赛事建立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尤为重要。整体而言,中国“五化”的治理体系最为核心的是“制度化”,结合商业性体育赛事“市场经济活动”的本质,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出发,围绕制度创新进行商业性体育赛事治理现代化是科学、可践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