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两份有效遗嘱,该以哪份为准?
编辑同志:
2001年,父亲不幸出车祸去世,剩下母亲一人生活。2017年,母亲患肝癌住院,我一直照顾她。母亲决定写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我,但此时母亲无法写字。于是,我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我一人继承。2018年年初,母亲去世后,哥哥拿出母亲2005年书写的一份遗嘱。请问:两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我又能得到多少房产份额呢?
哈尔滨 王锌
王锌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在两份遗嘱均有效、且没有公正遗嘱的前提下,应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即以您手中的遗嘱为准。另外,该房产是您父母共有财产,在您父亲去世时,并未留有遗嘱,所以您与哥哥、母亲各继承您父亲二分之一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即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也就是说,在您母亲去世时,她只有权处分该房产的三分之二的份额,因此您一共能够取得该房产的六分之五的份额。
我们公司的工程必须招标吗?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最近,公司决定投资开发某个商品房楼盘。我有位朋友的公司是做工程总承包的,他们的公司规模很大。请问:我们公司可以直接把这个项目发包给他们公司吗?需要招标吗?
上海 杨宇
杨宇读者:
贵公司这种情况,首先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判断贵公司的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此外,2018年6月1日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及2018年6月6日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您的描述,本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并非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或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商品房楼盘也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因此,这个项目并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本项目可由贵公司与总承包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乘坐飞机时为“祈福”向飞机发动机投硬币有什么法律后果?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机场的工作人员,近年来屡次有“迷信”的乘客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硬币,以求得神灵的保佑。但是,这恰恰是乘坐飞机时最危险的行为,很容易导致飞机发动机损坏,从而造成飞机失事。请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成都 安博文
安博文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向飞机发动机投硬币属于“扰乱单位秩序”,可处治安拘留5到10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造成严重危害,就会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上升到刑事犯罪领域。此外,《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航空器内禁止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禁止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航空公司可以向涉事旅客索赔。如果投硬币导致飞机损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责任由谁承担?
编辑同志:
我儿子今年7岁,上小学二年级。前几天在学校操场玩耍时,被三年级的两个孩子撞倒,造成手臂骨折。对此,学校拒不承担责任,称其已经事先向家长寄送了安全告知书。但是据我们了解,学生们活动时并没有安全保障措施,在场的老师也很少,由孩子们自由活动。请问:此次事件中,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其他两个孩子该不该承担责任?
河南濮阳 张鑫
张鑫读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虽提供了安全告知书,但并不能免除其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学校应尽谨慎的安全管理义务。若学校无法提供针对该项活动开展所做的预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所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发生时有老师在场,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那么应当对本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您儿子受到伤害是因为另外两个学生的追逐打闹行为直接导致,与受到伤害的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建议您以学校、另外两个学生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学校有监控录像等证据,建议尽早进行取证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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