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月月 罗尧成 肖纲领
[关键词]协同学理论 治理组织 协同运行 协调合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9)03-0020-06
高等教育从管理走向治理,既是学科领域的重要跨越,也顺应了时代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诉求。治理组织建设是高校治理结构优化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基础,治理组织的良序与协同运行是高职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高职院校在治理组织设置、职能明确、人员构成等方面滞后于治理深化发展的实际要求。在此背景下,加强高职院校治理组织的建设、协同与合作,切实提升高职院校治理组织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应成为高职院校治理的理论共识。协同学理论作为应用广泛、具有较强实践意义的成熟理论,对于高职院校治理组织的建设及其协同运行具有较高的启示价值。本文在指出高职院校治理组织运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协同学理论的阐释,提出了高职院校治理组织协同运行的理论建构。
基于高职院校与普通高等院校内部治理结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共性及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面的差异性,可以将高职院校的治理组织分为五大类:政治权力组织、行政权力组织、学术权力组织、民主监督权力组织以及校企合作治理组织。基于整体性治理要求,高职院校治理组织不应是简单的独自运行,而是应发挥治理组织体系的作用,实现协调、合作的和谐互促局面。但是,当前的高职院校治理组织协同运行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校系两级党政组织权力的边界模糊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职院校校级层面的基本领导体制,党委和校长的职权在有关文件中有一定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二者的职权仍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基于34 所“985 工程”高校的新闻研究表明,不少高校党委书记较多参与了学校行政工作,有的党委书记参与行政管理的活动量超过了其总活动量的50%。还有研究基于115所“211 工程”大学网站的新闻挖掘分析指出,大学校长与党委书记在九个行政事务领域有较为明显的职能重叠现象,党委书记较深地介入了校长对大学治理的实践,甚至在一些具体行政事务领域与校长的职能几乎重叠。在系部层面,高职院校党委和行政权力运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失调。普通高校院系存在党政关系不融洽、“党(党委)代替政(行政),政不服党”的尖锐矛盾,这在高职院校的二级系部同样存在,其突出问题是党政领导常常意见相左,党政联席会议难以统一意见,容易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可见,高职院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发挥不明显,有形式主义之嫌。校级层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系部层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高职院校党委和行政治理组织的运行失调,与协同的理想效果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学术组织职能发挥受行政组织限制
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构成了大学内部治理的二元结构,二者遵循着不同的运行逻辑。学术权力遵循的是学术逻辑,行政权力遵循的是行政管理逻辑。对学术的尊重、维护和保障,是高校行政权力运行应有的理念、义务和责任。这既是高校行政权力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权力的根本标志,也是高职院校学术组织与行政组织相互协同、共同促进学术事业发展的有效做法。在普通本科院校,行政权力干预学术事务,导致学术权力受制于行政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高职院校,因学术事务较普通本科院校少,学术治理组织建制也不够健全,带来的问题是行政权力时有越位,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导致学术权力无位或让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不同邏辑和不对等地位,造成学术组织与行政组织在协同中的不对等情况,学术组织的职能发挥常受到行政组织的限制。
(三)学术治理组织间的横纵向关系不清
《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于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提出了“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要求。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学术组织体系主要包括校学术委员会、各学术专门委员会及系部的二级学术委员会。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校学术委员会是最高学术组织,与专门及二级学术委员会是纵向的上下级关系;第二,各学术专门委员会之间是横向的平行关系。当前,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在纵向上和横向上的协同关系还不够明晰,影响了其学术功能的发挥。一是学术委员会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关系有待厘清,典型代表是学术委员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之间究竟是上下级关系还是横向平行关系,一些高校存在认识和实践上的困惑;二是未建立各学术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横向互补机制,使得各学术专门委员会的运行较为松散,独立有余,合力不足。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横纵向关系不明,导致学术权力组织因职责不清或重叠等原因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影响学术事务的处理效率。
(四)师生的民主监督权力未能有效行使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是高职院校师生参政议政、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实现师生民主监督权力与党政权力有机协同的主要通道。但实际运行中,师生的民主监督权力并未得到有效行使。就教师民主监督权力而言,部分高职院校仍然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定期召开,意见不被重视,审议事项“走过场”的形式化倾向;一些高职院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就涉及教职工利益的绩效考核方案、薪酬分配制度等事项进行民主建言。就学生民主监督权力来说,行使机会也十分有限。笔者曾就“高职学生参与学校治理”议题对上海某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由对回收的532份问卷的深入分析得出,部分学校从理念上缺乏对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视,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不够多元,参与学校治理的效果不明显。可见,高职院校师生民主监督组织与其他治理组织之间并未实现良好的协同局面。
(五)校企合作治理组织的功能发挥不够
校企合作治理组织作为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沟通与合作的重要载体,其建设对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的深化具有推进作用。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治理组织建设主要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设置偏少,整体的职能难以发挥。笔者分析了上海、浙江和安徽三地共36所高职院校的章程文本,其中明确要求成立校企合作治理组织(校企合作理事会)的只有5所,这充分说明高职院校对于校企合作治理组织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升。二是已建有校企合作治理组织的高职院校,虽在组织职能和人员组成规则上有描述,但均未提及相关组织的运行机制。可见,当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治理组织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明显滞后于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深化发展对校企合作治理组织建设的要求。
协同学理论(Synergy Theory)是20世纪70年代德国物理学家哈肯(Hermann Haken)创立的一门跨学科理论。协同学即“协调合作之学”,是一门研究普遍规律支配下的有序的、自组织的集体行为的科学,其中心议题是探讨是否存在支配生物界和非生物界结构和功能的自组织形成过程的某些普遍原理。作为系统科学的重要分支,协同学广泛应用于物理、数学、化学、医学、生态、工程、经济及教育等众多领域,为现实世界各种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协同学理论的三个原理能够对高职院校治理组织的协同运行产生相应的启示。
(一)协同导致有序要求高职院校重视治理组织的协同
协同学理论的首要原理是协同导致有序。系统的有序主要指形成了协同运动,其关键是系统内子系统间的有机联系、协作和配合。只有系统中各要素彼此关联,才能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有序走向新的有序,达到良好的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复杂开放系统中大量子系统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整体或集体效应,是由于协调合作而产生的良好结果,甚至协同作用是系统形成合理有序结构的内部驱动力。根据协同理论,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系统,只要具有开放性,均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子系统的非线性协同,在时间、空间或功能上呈现出有序的结构。协同学的这一原理强调了协同中各子系统或要素进行沟通、联系与互动的过程,其启示是高职院校治理组织运行的良好状态离不开组织间有效的沟通、协调与互动。要发挥高职院校各治理组织的整体治理效应,就必须重视并加强协同合作,而不是彼此独立、过于分散式的运行。
(二)支配原理要求高职院校重视核心和主导治理组织
协同学理论的支配原理以“序参数”为核心。序参数是描述宏观系统有序度的参数,代表了宏观系统的有序程度,当系统无序时,序参数为零。序参数由各个子系统的协作而产生,同时序参数又支配各个子系统。基于序参数的协同有两层含义:一是子系统之间的协同合作产生宏观的有序结构;二是序参数之间的协同合作决定着系统的有序结构。支配原理强调系统内部稳定和不稳定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强调系统在接近临界点或不稳定点时,支配系统其他变量行为的少数几个集体变量,对系统有序变化起主导作用的关键变量,具有直接促进系统发展变化的巨大推动力和影响力。序参数可以主宰系统演化的全过程,实现掌控全局的目标。这一原理暗含的道理是既要重视系统中的有序程度和结构,也要重视某些主导或核心变量对系统的支配和影响力,启示是高职院校要实现内部治理组织的良序运行,从无序向有序的协同状态转化,必须重视关键组织和主导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从高职院校的行业特性来说,校企合作治理组织就是最为核心和主导的组织;而从高职院校作为高校的属性来说,政治权力组织和行政权力组织则是最为核心和主导的组织。
(三)自组织原理要求高职院校重视治理组织运行规则
哈肯认为,组织基于进化形式来看,可以分为他组织和自组织两类。他组织系统主要靠外部指令而形成;自组织系统表示这样一种状态,即在没有外部指令的情况下,无需外界控制和特定干预,组织内部子系统间能够按照某种规则自行组织、演化,并形成一定的结构或功能,使系统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当外部能量、信息和物质等条件向系统输入时,通过系统自身的自组织功能便可达到平衡状态。基于协同学的自组织具有开放性、自发性、自我驱动性、子系统的协同形成等特点。这一原理表明外力对于系统内部的协同可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更为关键的是系统内各子系统形成相协同的内在驱动机制,确保系统运行规则、结构与功能的“自我造血”,这是系统协同最理想的情况,启示是高职院校治理组织的协同运行需要重视治理组织结构与功能建设,并形成良好的治理组织运行规则,从而实现治理组织的自发式协同效应。
基于高职院校治理组织协同运行存在的不足,以及协同学理论对其治理组织协同运行的启示,笔者对高职院校治理组织协同运行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理论建构(见下图),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政治组织与行政组织协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政治组织与行政组织是高职院校治理组织协同的核心和关键。高职院校校级党委组织与行政组织协同的目的在于加强党委组织的领导作用,强化行政组织对学校内部行政事务的独立决策权,减少党委组织的干涉。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均对高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伴随着行政事务的日渐增加和复杂化,高职院校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做到既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协调有序。
高职院校二级党委组织和行政组织协同是为了确保二级系部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高效性,这一目标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来实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在2010年新修訂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中被正式确立为院(系)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其实质是党政共同负责、集体领导。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延伸和支撑,是二级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的重要体现和实现高校培养目标的组织保证,更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对二级院系工作和高校基层党建的新要求。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为高职院校系部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共同负责制提供了平台,是二者协调与制衡的有效手段。
(二)行政组织与学术组织的协同:建立“学术为本、权力共治”的学术委员会
高职院校行政组织与学术组织协同是为了合理配置学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有效发挥学术权力,减少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涉,并促进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事务。行政组织与学术组织是高职院校内部两种基本组织类型:行政组织以校长为核心,多基于命令、控制等管理逻辑运行,主要管理学校内部行政事务;而学术组织则基于知识创新、科学研究等学术逻辑运行,主要管理学术事务和活动,以促进学术自由。不同的运行逻辑决定了行政组织与学术组织的协同,可建立基于“学术为本、权力共治”的学术委员会,以学术人员为主体,有适量行政管理人员参与,基于知识、学科发展及创新等学术逻辑运行,以体现学术本位为宗旨,以处理学术事务为核心,实现学术和行政管理人员对学术事务的共治,从而减少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并确保学术委员会的决策被行政部门有效地执行。2014年出台的《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占比不超过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占比不少于1/2。这与学术委员会“学术为本、权力共治”的建设理念不谋而合。
(三)学术组织体系的协同:形成职能的纵向衔接和横向互补机制
基于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的横纵向关系,其学术组织体系内的协同主要通过职能的纵向配置机制和横向的互补机制来实现。一是学术委员会上下级职能的纵向衔接机制。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组织,出台相关学术规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各专门委员会主要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某一专门事项进行管理;二级系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管理本系部学术事务,即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执行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从而实现与校学术委员会职能上的纵向衔接。二是学术委员会横向的职能互补机制。高职院校学术委员会各学术专门委员虽然履行不同的学术职能,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但从学校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的整体性来说,还应该实现职能上的横向互补。一方面,做强各学术专门委员会,以专业性满足高职院校各项学术活动的正常需要;另一方面,建立学术委员会的专门网站和数据库,避免各学术专门委员会成为“信息孤岛”,实现学校学术事务和相关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从而打造健全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
(四)民主监督组织与“党政学”组织的协同:构建“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
完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必须处理好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三者合称“党政学权力”)和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力的配置与制衡关系。我国高校内部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学代会”),其本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由于学代会组成人员对学校管理体制不了解,与“党政学”组织成员在知识结构、管理经验上差距较大,协同地位不匹配,因而高职院民主监督权力与“党政学”权力的实质性协同主要通过教代会来实现,其协同机制为“以权利制约权力”。一方面,“以权利制约权力”体现为党政权力对民主管理监督人员的领导,以及学术权力对民主管理监督人员的专业指导;另一方面,“以权利制约权力”体现为广大师生通过教代会和学代会民主参与学校管理并对党政学权力加以监督。例如,教代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党政组织重大决策,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等。当然,为更好地实现民主监督组织与党政学组织“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协同局面,高职院校必须不断加强教代会和学代会组织载体建设,充分保障师生尤其是学生享有基本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利。
(五)校企合作组织与其他治理组织协同:建立人员交叉任职制度
基于高职院校治理的特性,必须重视校企合作治理组织这一关键组织与其他治理组织的协同。校企合作治理组织承担了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联系与沟通的职能,其与高职院校政治权力组织、行政权力组织、学术权力组织、民主监督权力组织四类组织的协同,目的是使行业企业对学校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适切性意见能够被高职院校其他四类权力组织采纳。因此,应建立校企合作治理组织与校内其他四类治理组织的人员交叉任职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质是政治权力组织、行政权力组织、学术权力组织、民主监督权力组织相关人员中的代表,能够同时担任校企合作治理组织的成员,实现这些组织成员的交叉任职,从而确保这四类治理组织在行使自身职能时,能够明确高职院校“跨界”的根本属性,并强化行业企业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参与的意识,而校企合作治理组织在运行时又能得到其他四类治理组织人员的支持。基于人员交叉任职制度,校企合作治理组织的决议能够及时被高职院校其他四类治理组织采纳并转化为治理行动,从而促使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和融合,最终达到产教融合的深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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