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泓
摘 要:“三农”融资难始终制约现代化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新的 农村资源资产担保融资方式,以破解“三农”发展中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农村融资困境起到支撑作用。
关键词:信贷担保;贷款抵押;农村融资
目前我国信贷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保证和抵押是最常见的两种担保方式。依托于农村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资本,寻找亲朋好友充当保证人,签订连带责任,使得保证这一担保模式在农村广泛使用。从理论上说,抵押应是农村信贷市场中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但农村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少,加上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频率高,与抵押物的高要求难以有效衔接,致使抵押担保在农村尚未普及。质押担保的范围是动产和权利,在农村适用性不高。留置和定金在实践中很少采用。农村财产主要集中于房屋、承包土地、林地及种植、养殖产品。受相关法律规定制约,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均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經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充分释放农村财产担保能力,尚需时日。“三农”融资难始终制约现代化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新的农村资源资产担保融资方式,以破解“三农”发展中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农村融资困境起到支撑作用。
一、农村贷款担保相关问题分析
(1)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偏窄
目前农村动产抵押品的种类大体包括:农民种植的农产品、各类农业订单和农用机具,农村企业拥有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应收账款、存货等主要资产。农产品是农民现在与未来的主要收益来源,是农民进行贷款的基本动产抵押品来源。但是农作物的产量经常受天气影响,难有保障,以农作物为基础的农业订单抵押贷款自然受到限制。从农产品价格稳定性角度看,在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市场的开放性不断提高,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越来越不确定,需要农村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市场分析与定价能力,技术性的要求会增加金融机构的放贷成本,只有在农业生产条件良好的地区以及具有稳定市场需求的农作物品种,才能有条件地开展动产抵押,从而缩小了农作物抵押品种范围。对农村企业而言,大多数企业规模偏小,原材料和产品的流动性高,价格波动大,农业生产设备又具有很强的专门性,变现能力极差。在企业贷款需求量较大的情况下,即使实行较高的折价率抵押,也很难满足企业的贷款需求,因此农村金融机构无法将这些企业动产纳入农村抵押品的范畴。
信贷担保物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贷款人对担保物要有处分权,金融机构对担保物的可交易性及其市场价值可以认定。农民的财产主要有承包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林地、经济作物和牲畜等,但农民对土地与林地只享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难以转让。农村住房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不具备抵押资格;经济作物和牲畜市场价值低,难以充当抵押品。2015年,国家积极推行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创新,在全国232个试点地区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扩大了抵押物范围,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抵押物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农村类似的财产还有一些未纳入试点抵押物范围;二是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进行修订完善,为农村抵押物范围扩大奠定法律基础,保障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利益;三是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尚未形成完整的事关抵押的财产评估、抵押登记、交易流转等机制。
(2)农业风险大,担保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低
农业生产周期长,比较利益低,加之农业基础薄弱,导致农村金融较城市金融而言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其风险把控和处置能力更弱。在我国,大多数农业经营者应对风险的能力不足,往往会造成较大损失,从而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一些可以提供担保的中介组织和担保机构出于自身经营考核等因素的考量,对于涉农信贷提供担保的积极性不高。
(3)信贷担保模式单一
从当前农村信贷担保的开展来看,保证占了绝大部分,特别是随着小额信贷与联保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保证贷款的比重会进一步提高。保证对农村信贷担保具有积极意义,但单一的担保方式无法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信贷需求。随着农民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保证人承担的较大风险将会被意识到,在理性驱使下,他们会逐步减少充当保证人这样的担保角色。因此,推进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担保、农户联保、企业+农户等多种担保形式共同发展迫在眉睫。
(4)信贷担保融资成本偏高
农村地处偏远地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进行贷前审查与评估等环节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等,间接增加了交易成本。此外,农户的信用意识不强,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事前逆向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有可能发生,且逾期还款率较高,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作为以最小风险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原则的市场经济主体,担保公司在业务操作中将依据担保债务的风险大小调整担保费用。因此,对于风险较大的贷款除了要求提供一定担保物或保证方,会对贷款成本进行风险补偿,导致贷款利率较高。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在贷款利率上浮限制取消后,农村通过信贷担保融资的成本有上升趋势。可见,除了贷款利率成本以外还需要一笔担保费用,导致贷款成本偏高。
二、解决农村信贷担保问题的对策
(1)完善法制建设,释放农村财产的担保潜力
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逐步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功能,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基本权利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同时要求在试点地区稳步推进农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此举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积压已久的农村贷款需求,各地积极开展以“两权”作为担保手段的贷款业务。从试点地区取得的成效来看,还存在着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配套机制不完善、抵押融资利率偏高等的问题。为此,应积极修订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两权”及林地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规范土地价值评估、处置、流转等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相关业务的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提供该项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降低农村信贷融资成本。此外,要不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林权收储,打通林权融资关键环节,释放集体林权巨大潜能,拓宽林地生产经营者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