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项目资金的使用与规范

2019-06-11 05:49李红新
财讯 2019年9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意识

摘 要:改革开放四十年,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和推行各项措施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改善民生。在此基础上支农项目也应运而生,这也是畜牧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随着支农项目的不断推广和实施的有效进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实施单位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工程进入时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参数等现象。要加快推进支农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农项目政策制度衔接配合,完善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基础等,以保证资金管理的权责关系。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社会责任;前期准备;意识

支农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和规范。

一、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实施。

(1)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从现行财政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资金再分配职能。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正常运行,不能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他用。

(2)将财政专项经费挪用他用,

(3)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项目单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包括: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置资产。

(4)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项目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5)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6)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者提前列支。

三、在往来中列支费用,以调节当年利润

项目实施的预算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对账工作。

项目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要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将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项目实施的企業的往来款项,年终前也要清理完毕,将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制财务报表,以防人为调节当年利润。

四、在支农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未设立专账管理;原始凭证附件不齐全、不规范;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支付大额货币资金;除此之外项目实施单位还存在项目进展缓慢、财务处理不规范、白条抵账等问题也不容小觑。

支农项目无小事,尤其是在项目资金的使用关系到国计民生之大事,在执行过程中要紧紧国围绕预算为执行,不可天马行空,没有上级审批是不允许随意更改其初衷的,规范和约束项目单位的行为才是为本之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企业会计制度》.

作者简介:李红新(1966—),女,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会计师,大专学历,单位:河南省种牛遗传性能测定中心,研究方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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