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晴 牟芃宇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人们的活动与互联网的联系日趋紧密,其中,电子商务便是互联网经济活动的产物之一。“互联网+”概念提出后提出后,电商更是以其便捷性、无纸化、大数据等特点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对我国GDP的增长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电商征税的问题成为讨论的重点,要求政府在各方面完善相应制度。
一、电商征税的原因
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日趋成熟,渐渐出现了对电商征税的呼声,关于应对其征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的“应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的额范围方面,并没有明确排除C2C线上卖家,从事条例及税法规定中相关交易的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C2C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税收征管有法律作为依据。
(二)纳税的“公平性 ”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近年来,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很多电商的利润高达实体店的几倍至几百倍,高盈利与低纳税甚至不纳税的不匹配关系,使得高成本的实体店不得不面对日益加剧的生存压力。对电商尤其是C2C电商征税,是促进实体零售业与电商公平竞争的关键。
(三)打击避税行为的“可行性”
C2C可免于工商登记,这使得其不再工商管理的监督范围内,然而有一些商家为了偷逃税款,便利用这一空隙,也注册了网店,表面上是C2C的经营模式,实际上却是应税的交易,这造成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的缺失,也挑战了税收的公平性。
(四)优化电商环境的“必要性”
由于C2C商家可以免于征税,使得“刷单”行为盛行,这一方面不利于消费者辨别商品的质量,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维持网店的信誉。假冒伪劣产品鱼目混珠,人们对于网上购物的信心逐渐缺失,导致了低质量商家的普遍存在与高质量商家的生存困境。
二、征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要素难以确认
由于店家用网落虚拟账号进行交易,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主体监管困难,纳税主体的确认具有模糊性的特征;在互联网交易的背后,课税对象的性质与数量都不易辨认;由于电商的一大特征就是跨境交易,这使得纳税的地点也不易确定。
(二)税收过程困难
纳税主体的登记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基础,然而针对C2C电商中个人卖家,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自然人稅务登记制度。另外,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大多使用易被删除或篡改的电子凭证,缺乏可信赖的交易“痕迹”。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时,又面临效益与效果的矛盾。
三、征税的可行方法
(一)建立健全电商征税法律体系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全面有效约束新兴的商业模式,应及时修订、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具体应包括对网店、电商企业的规模更加明确的认证应;对税种、税率、起征点等合理区分;对更细致、更专业的管理办法;对税收征收程序提供可行措施与详细的参考规定。
(二)建立健全电商征税税务登记申报制度
应尽快建立电商的工商注册制度,自然人纳税登记制度,尽快对自然人实行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具体到C2C电子商务中的个人卖家登记上,可以结合其信息化特征,建立网上税务登记系统,并要求网上交易平台应该积极配合,只有税收登记后才能开始交易。
(三)建立健全电商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流动性,给征税缓解增加了障碍,可以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从支付体系入手,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电商征税过程复杂的问题。
(四)研发电子商务征税系统
网络交易常常出现不开发票的现象,对此,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建立一个统一电子商务征税系统,纳税人在税务局登记,以税务登记号作为唯一的身份代码;然后以此代码在系统注册;在纳税人申领电子发票时,自动进行记录与稽查;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账户信息、交易金额等信息也会归集到纳税人账户中,以纳税人的唯一税务登记号进行归集汇总,最终传输至此平台内,方便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息的审核。
(五)兼顾各方利益
在设计征税制度的时候,在公平的原则上要兼顾效率,兼顾不同类型电商的具体处境,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立足我国国情,不能因为税制的改革给电商的发展带来较大的波动。(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