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政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2019-06-11 07:50敬新杰
今日财富 2019年7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新政税负

敬新杰

2019年是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的第一年,该法案从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征税范围及税率结构、应纳税额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和反避税条款等方面做出相应修改,其税收红利得到释放。但对劳动密集型建筑业和建筑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本次个人所得税政变化入手分析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从建筑业用工特点、个人新政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影响,三个维度阐述个人所得税新政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新政特点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近十个文件、公告,经过梳理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呈现以下六个特点:(一)由分类税制改为综合加分类税制。(二)免征额由3500元上调至5000元。(三)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四)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五)引入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六)建立个人纳税人识别号,引入反避税监管和联合惩罚措施 ,以上变化既降低了工薪基层个人所得税税负,同时体现“放管服”政策的执行精神,对提高居民收入、改善民生、激发市场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建筑企业用工特点

建筑行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产业规模、吸纳劳动力和带动关联产业方面,对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建筑行业用工呈现以下特点:(一)流动性大,建筑工地遍布全国各地,其中用工时间短则1-2月,长则3-5年,流動性大,且在呈现跨地区、跨省流动的特点,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造成一定难度。(二)基数大,按2018年三季度统计建筑行业吸纳就业人员为4769万人,从业人数众多,给企业的代扣代缴和纳税申报衔接带来极大难度。(三)用工形式灵活,目前建筑行业用工形式主要体现以下三种形式:以《劳动法》为依据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其应税所得以工资薪金支付体现;以临时工、短期工等劳务用工形式,其应税所得以劳务报酬支付体现;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用工形式,其应税所得以经营所得体现。

三、个人所得税新政对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影响

(一)个税新政对建筑从业人员影响

1.税负明显降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薪资较高,是本次个人所得税税改收益行业之一,执行个人所得税新政后个人税负明显下降。2.税政熟悉程度不够,由于本次个人所得税税改涉及政策复杂,建筑行业从业者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无法完全知晓,所以无论从政策的理解、申报途径、年度汇算清缴均难以全面、准确掌握,可能导致个人不能应享尽享和因填报不准确给个人带来涉税、信用风险。

(二)个税新政对建筑企业影响

1.代扣代缴管理难度加大,由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人员众多且涉及税目复杂,给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建筑企业在个所税扣缴和申报申报时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2.征管政策有差异。税务机关在对异地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查账征收和额定征收两种模式,在查账征收模式下,建筑企业可以按实际扣缴个人所得税据实申报缴纳。但额定征收则是以建筑企业工程结算收入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计算方法不能将个人所得税税款具体落实到每个员工上,加重建筑企业税负。

四、建筑企业的应对

针对本次个税新政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为确保个税红利得到有效释放,同时切实防范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和管理难度提出以下建议:(一)有针对性辅导员工个税申报,个人所得税事关个人利益,建筑企业应在全面宣传个税新政的同时,对收入较高或者应税所得处于税率临界点的从业者加强辅导,以确保其准确申报,应享尽享。(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个人所得税计算涉及人事、社保和财务等部门,为切实推进个人所得税管理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形成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同时对大型集团建筑企业可以考虑“互联网+信息管理系统”的模式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从人员基础信息、人员变动信息、工资管理、社保管理、专项附加信息采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和个人纳税统计等维度进行规划,设计出完整的管理系统,以确个人所得税管理准确、高效推进。(三)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针对部分税务机关仍按照定额征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应规范自身财务管理的同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避免因定额征收加重建筑企业负担。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次税改在增加财政收入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上做到了很好的平衡,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与所有人相关的民生大事,点多、面广无法全面兼顾,税务部门也会根据新税政的执行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应该积极学习研究政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对策,以适应本次税改。(作者单位: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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