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昊楠 肖琪 张斌 赵维毅 傅家亮
一、网络游戏直播视频概述
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催生出了直播这一特殊的信息传播形式。网络游戏直播也应运而生,而网络游戏直播视频则是连续不断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组成的一个播放过程。其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主播个人直播
主播个人直播是指主播不仅需要对游戏进行解说,而且要自己操作游戏角色。因此多数主播都是从游戏玩家开始做起,慢慢开自己的直播间,拥有一批忠实粉丝。其中又有一种特殊的形式,第三方个人转播。它和主播个人直播的区别主要在,第三方个人转播所播放的游戏画面是其他游戏玩家的游戏过程,并非主播自己的。在这种形式中,主播的工作就是对游戏玩家的战略战术等进行分析解说。这两种方式,主播自己对游戏独到的见解和分析是他思考创造的结果,应当具有独创性。
(二)大型赛事直播
大型赛事直播一般是直播平台对网络游戏赛事进行的现场直播,有些类似于体育赛事直播。例如在“耀宇诉斗鱼不正当竞争案”中,耀宇公司和游戏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运营的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直播平台与运营商合作进行赛事组织,赛事实时直播等一系列操作。赛事的主播是直播平台的签约主播。其以游戏的刺激性和群体性来吸引大量游戏粉丝观看,依靠点击量和粉丝的打赏营利。同时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二、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的独创性分析
研究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的独创性之前需要明确游戏本身是否具备独创性。游戏是游戏开发商研究的一种计算机软件,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的类别之一。既然游戏属于作品,那么其自然具备独创性的特征。但是现理论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的独创性的研究有利于确定其是否应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独创性指的是整个由不同画面连接播放而成的视频具备外观上的独创性,对于这点,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游戏直播视频来进行讨论。
主播个人直播的过程中包含了游戏画面、游戏声音以及一系列的游戏操作,在某些情况下,也囊括了主播的声音以及肖像。游戏画面、游戏声音以及游戏操作会随着时间的变化会发生各种不定向的转变,比如在战局劣势的时候,游戏的画面会呈现与优势时候不同的色调、格局等,而游戏的声音也会根据特定的游戏情节发生变化。对于游戏操作,这也是主播个人直播独创性的核心,其体现了游戏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独特的游戏策略。正是不同的游戏主播的不同策略所映射下的游戏操作才使得他们的受众面有所区别。
相比之下,大型赛事直播不只是一个游戏软件的运行,还包括包含有舞台的灯光、音响、赛事服饰、背景音乐、开幕仪式、主持人、嘉宾、摄影、摄像等创造性劳动。有些观点将电竞赛事视频与为宣传赛事而制作的 MV视为同一属性的作品,实际上忽略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将线下举行的电子竞技比赛通过网络分享到用户终端,使用户实时观看的智力投入与创造,以及背后巨大人力财力的投入。这种观点不利于游戏直播视频保护。
三、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的属性
类电作品的著作权是有制片者享有的,在网络游戏直播中则是游戏主播和直播平台。此种情况下,作为游戏所有者的开发者不对网络游戏直播视频享有权利。然而,如果将网络游戏直播视频当作汇编作品,那么网络游戏开发者对网络游戏直播视频仍享有一定的权利。
在《伯尼尔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中,对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其中包含了“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2017年上海知产法院在审理《奇迹MU》纠纷案中针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与类电作品的关系作出了相关的解释:“类电影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在于其表现形式由连续活动画面组成,涉案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也是连续活动画面,玩家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画面,但这是操作不同而产生的不同选择,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于游戏之外的创作,故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具备类电影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属于类电影作品。”既然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了类电作品,那么网络游戏直播视频作为一种投射该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工具与媒介,观众通过直播视频看到的实质就是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因此网络游戏直播视频著作权的属性是类电作品。
四、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的权利归属
虽然《著作权法》类电作品归入视听作品的范畴之内,但对于属于类电作品的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的归属却仍不予填补立法空白。不同的学者对于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也是众说纷坛。
(一)主播个人直播视频的权利归属
主播个人直播的整个过程均在直播平台中进行,主播个人直播视频的内容、操作都是游戏主播主观意思表示的体现,比如游戏中人物的装备、出招等均由主播通过思考后反映在整个直播视频中,即在线直播的整个视频是游戏主播的智力成果。彭诚信教授在其一篇文章中表示:“惟有智力成果一开始存在就是与特定主体相联系的,无需通过外在的实体表征来确定其归属。”知识产权自始就已经被明确了其归属,无论游戏直播在任何平台上直播,即便平台在表面上对主播的在线直播视频实施了占有行为,但是其对视频所享有的占有权是有瑕疵的。著作权自主播创作出智力成果的一刻起即已经归属于主播。从智力成果的角度来分析网络游戏直播视频的归属显然有利于保护作品本身创作人应有的权利。
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主播个人直播视频的权利归属于直播平台, 而通常情况下直播平台的主播都有划分为业余主播和签约主播。对于业余主播,他们在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是为了娱乐等非盈利目的,或者因能力的限制未獲得盈利资格。这类型的主播的网络游戏直播视频与平台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平台仅仅充当一个媒介的作用,当主播的权利受损时,平台也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