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津
环境保护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过去人们破坏环境牟取巨额利益,导致生态环境岌岌可危,恶劣的环境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维护环境、保护环境工作迫在眉睫。本文以环境保护为讨论对象,重點讨论环境保护中的税收立法,探究税收立法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希望可以帮助政治生态环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环境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税收立法及环境保护的相关简介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活动进行约束,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税收立法在环境保护当中称为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是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环境,减少日常污染物的排放,从而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保护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保护自然资源,限制用量让自然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环境税收立法的性质
税收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税,另一种是特别税,环境税收立法则属于特别税,环境税收立法是商品税还是行为税,直接或是间接税,中央与地方如何区分,这些都是属于环境税收立法性质方面的研究范围。明确环境税收立法的性质,强调环境税收立法的目的税属性,帮助环境税收资金的归属、管理以及使用分配,让税收资金发挥自身最大的价值,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环境保护税收立法的背景
在过去几十年的实际应用当中,我们不断在总结经验与吸取教训。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立法当中的重要里程碑,但过去人们注重发展,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税收立法工作。从客观现实上来讲,我国的生态环境承受的压力过大,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经济发展水平上升而生活环境水平下降,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从理论上讲,有效的环境保护让经济活动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实际出发,我国现行税的范围内缺乏环境税收,不法商贩排污更加肆无忌惮,因此环境税收立法工作迫在眉睫,是当下环境保护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三)税收立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开征环境保护税收可以均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用税收立法的手段对环境保护进行调控,绿色手段遏制环境污染符合当前发展趋势,税收立法将“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的原则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环境保护税收立法主要是针对污水、排废、噪音与废弃物、大气污染物等方面提出的,对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善有很大的帮助,水体质量、空气质量得到保障,人们的生活将更有保障。
(四)环境保护税收立法的原则
一是环境保护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同时保护环境也不能牺牲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税要从企业的发展水平出发,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税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以及对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要科学的制定环境保护税的相关内容,将环境保护税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二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就是指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的损失由污染排放者进行组织或个人承担环境管理。环境污染直接影响经济损失与人身危害,环境质量严重受损,污染者要支付一定费用,治理污染费用、环境恢复已经预防费用都应该由污染者承担,这一原则可以帮助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并有效减轻环境损害,实现我国社会的公平制度。
三是便利征管原则。运用便利征管原则合理确定税基,任何一种环境税收都需要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考虑尽量给纳税人纳税宾利,避免因征税管理制度自身的原因给纳税人带来不应有 损失,有效减轻纳税人的额外经济损失。
二、当前环境保护税收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税费比例不当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立法总体上与我国环境现状基本符合,对大气、水体污染等方面能继续有效的控制,但税、费二者的占比并不均衡,费的比例总体偏高,税的比例远低于费的比例,与税收相比,费的各个方面都存在一些缺陷,如用规范不到位、程序化不够、征收困难等。
(二)标准过低,没有可行的准则
虽然环境保护税法对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还是缺少一套可行的准则,一些税和费的征收标准过低,不法商贩认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违法只需要交少数的违法金额,没有多大的惩治力度,在可观的利益面前不良商贩更愿意违法而不是守法,守法需要进行多项工序,增加了成本,违法的惩治力度不大,相比之下不法商贩更愿意选择违法的道路。
(三)税费制度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立法对我国的环境治理与保护起到促进性作用,环境保护税收立法虽然建立了节能减排的经济措施,但还是没有真正的建立起限制可燃性燃料使用的税费制度,在室温气体控制领域并没有达到国际的水准,国际的舆论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收立法加重了很大的压力。
(四)税费制度对比度不强
税、费二者存在的差异不大,税费制度的对比下不强,一些友好型的环境资源与产品的生产与运用没有到位,不能很好的促进友好型环境资源的发展,一些不可持续利用的环境资源与产品并没有与友好型环境资源与产品区分开来,不可持续利用的环境与产品的生产与营业税费以及进口税费制度还有待加强。
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平衡税费比例
税费是环境保护税收立法的主要内容,税、费过多都不利于环境保护税收立法的执行与发展,应该要平衡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税收方面要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费方面则需要标准的程序化确保费的征收,确保来源的正当化。
(二)提高税和费的征收标准
税和费的征收标准过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荒唐乱象频频发生,一定要提高二者的征收标准,在违法惩罚方面要着重惩罚力道,给不法商贩起到警醒的作用,加大罚款数量,巨额罚金以及企业信用度方面着手,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让违法的成本高于守法,商贩就会主动守法。
(三)完善税收制度
环境保护税收立法中还存在一些漏洞,例如并没有真正建立起限制化石燃料利用的税费制度,化石燃料主要是释放有毒气体,会对空气造成极大的污染,且空气是扩散的,没有具体的容积去容纳有毒气体,没有限制化石燃料利用的税费制度,就很难减轻国际舆论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收立法的压力。
(四)加强税费对比度
加强税费制度的对比性,有利于促进一些环境友好型的资源与产品的生产与利用,要对这类环境友好型的资源与产品给予政策支持,帮助这类资源与产品的发展,加大一次性产品的生产与营业税费,鼓励商家开发更多友好型产品的生产与利用。
四、结语
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资源,除了有群众的日常努力,还离不开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群众与国家的相辅相成,二者共同努力才可确保环保工作的进行。我们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税收立法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积极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当中,希望为环境保护工作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作者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