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林
本期刊登的两则案例,皆是因夫妻一方举债引发的民事纠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诸如“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情况,债权人不能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2015年年初,时年32岁的胡肖丽购买了一輛新座驾五菱宏光。平日,做化妆品生意的她也很注重为爱车做保养。浩佳汽修门市的老板吴同飞谈吐幽默、技术高超,小胡每次来这儿修车都能享受到“优惠”。一来二去,两人熟若朋友。
2016年1月,因生意整日忙碌的胡肖丽感到胃部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胃上冒出一个枣大的“肿瘤”。“还好,医生说是良性的。当时我住院做手术花了十几万元,又给三岁的女儿交保育费,手头紧张,便向朋友借了3万多。出院后,我想再借一笔钱扩大经营,剩下的钱还朋友的借款,没想到会这样……”胡肖丽每每回忆起此事,都是悔不当初。
2016年4月7日下午,胡肖丽打电话给吴同飞,想从浩佳门市的POS机上刷银行卡套现5.8万元救急。吴同飞听后爽快答应。第二天上午9时,胡肖丽驾车准时来到门市,她取出包里一张余额仅十几元的工行卡,递到小吴手中。吴同飞心领神会,熟练地在电脑上敲打着“机油滤芯3个,节油器1个,活塞2个,飞轮齿圈……”大约一分钟后,十几行消费项目显示在电脑屏幕上。他将银行卡在POS机上一刷,胡肖丽输进密码后,一张小票便打印出来……
“交易”就这样愉快地完成了。吴同飞笑盈盈地承诺:“5.8万元一到账,我就第一时间将现金交给你。”胡肖丽听后,满意地离开了门市。可是第二天,当她来门市收钱时,却被吴同飞告知这笔款还没有打过来。
“不可能不到账呀?”胡肖丽满腹狐疑地来到银行了解情况,这才得知银行已把5.8万元打进浩佳门市的POS机账号上。吴同飞在撒谎,这让胡肖丽气愤不已。4月13日上午,胡肖丽来到桥东区刑警大队报了案。当天上午,吴同飞被民警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民警根据吴同飞的供述和胡肖丽的陈述,调查了银行记录单发现:5.8万元确实是通过浩佳门市的POS机转款到吴同飞个人账户的,到账后,吴同飞很快挪用了这笔钱。
胡肖丽本来就没有在浩佳门市消费,却刷POS机借钱,她本就心虚。小吴不停地向她赔礼,表示会尽快偿还钱,胡肖丽无奈地接受了吴同飞打下的这张5.8万元欠条。
事情的发展让胡肖丽始料不及,吴同飞的婚姻竟因此画上句号,而她的讨债之路变得漫长和曲折。从刑警队回来,王美红很快得知丈夫吴同飞把客户5.8万元全都输进了“打鱼机”,差点没气昏过去。小吴写下了不再赌博的保证书跟妻子认错,但王美红心灰意冷、去意已决。半个月后,桥东区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让二人的夫妻名分走到尽头。
从此追债占据了胡肖丽生活的一部分内容。有一次,胡肖丽和小吴两人争执下差点动起手,民警极力协调,小吴的姐夫和舅舅也先后出面做工作,但胡肖丽最终也没能取回小吴的借款。
“浩佳门市倒闭了,吴同飞名下的财产全都转移了,现在房子、车都在王美红的名下……”小吴已无力还债,胡肖丽只好找王美红催要,王美红满脸冰冷,一句话摆明了态度:“我没向你借钱,凭什么还你钱呢?别找我!”
胡肖丽在吴同飞夫妻二人之间来回索债无果,于2016年5月8日将吴、王二人同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5.8万元借款。同时,她还向法院递交了吴同飞亲笔写下的5.8万元欠条。
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书,王美红在答辩状中写道:胡肖丽借给吴同飞5.8万元,我根本不知情,吴同飞也没有将这笔借款用于家庭开销,因此这5.8万元借款是吴同飞的个人债务,与我无关。一个月前,法院审理我与吴同飞离婚案时,已认可我与吴同飞之间没有共同债务,所以这笔债务不该由我承担……
桥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的这天上午,胡肖丽和她的律师早早坐在原告席上,被告席上仅有王美红及其代理人。王美红称:吴同飞拿到POS机账户的5.8万元后,很快把这笔钱输进了“打鱼机”,由于恐惧和害怕,小吴在事发后便到西大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法庭质证环节,王美红当庭出示了吴同飞的《自首笔录》《保证书》《离婚证》等书证,坚持认为“吴同飞借款5.8万元用于赌博属于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王美红的辩解和出示的证据,胡肖丽均不予认同:“浩佳门市是二被告共同经营,POS机账户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5.8万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整个庭审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论颇大,加之吴同飞缺席法庭审理,法官决定择日宣判。
打进浩佳门市POS机账户的5.8万元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合议庭的法官们分歧很大。经过讨论,合议庭统一了认识:从吴同飞在公安机关的自首笔录分析,刷卡时胡肖丽并不知道胡同飞使用5.8万元借款用于赌博,胡肖丽最初也没有出借给吴同飞5.8万元的意思表示,因此吴同飞挪用进入夫妻共同经营门市POS机账户内的5.8万元,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这笔借款时间发生在吴、王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吴、王二人在离婚时没有清偿这笔债务,所以原告胡肖丽要求王美红对借款偿还的诉求,应予支持。2016年11月7日,桥东区法院判决被告吴同飞、王美红偿还胡肖丽5.8万元借款,并从2016年5月19日起支付6%年利率至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的结果对王美红来说很不利。她接到判决书后,想都没想立即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鉴于此案事实清晰,案情不复杂,组成合议庭后采取调卷审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王美红向胡肖丽偿还了9000元债务。
但是,纷争没有止步。恰逢当时,纸媒、电媒都在铺天盖地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的法律知识,王美红惊喜地发现在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内已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5月21日,王美红申请河北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随后,河北省高院审查后作出〔2018〕冀民申3号裁定,指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2018年8月29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被申请人吴同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偿还胡肖丽借款5.8万元,并按6%年利率支付利息。
2019年1月15日,胡肖麗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申后,邢台市检察院民行处经过审查,作出不予支持抗诉监督申请决定。随后,法院责令胡肖丽返还王美红先前执行的9000元,并冻结了她银行账户上的财产,将她列入黑名单中……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POS机上刷卡借钱,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刷POS机套现。一般而言是客户与店商事先达成口头协议,客户并无消费行为,店商却以虚假销售帮助客户欺骗银行,骗取借款。这是不诚信的违法行为,存在诸多隐患:一是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刷POS机借钱的消费凭证都是商家的虚假记录,店商若不讲诚信与客户发生摩擦,客户往往难以收集到没有消费的真实证据从而有败诉的风险。另外,店商若擅自挪用借款,赖账不还,出现类似本案的事情岂不让人头焦额烂。二是为牢狱之苦埋下伏笔。从2018年12月1日实施修订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不难发现,向银行借款5万元以上的客户,没有如期归还的,并且经过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还是不能归还的,便涉嫌构成《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店商作为在POS机上刷卡的共犯,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17年3月,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24条中增加的第三款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都在着重强调: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这也是法院再审后改判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