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柯寒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由现代互联网科技与传统金融业深度融合而诞生的,其业务模式、功能业态及服务体系不断创新,为经济转型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由此带来了技术平台、发展模式、资金管控、法律保障、社会信用等一系列潜在风险。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旨在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防控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具。依托现代互联网科技与传统金融业深度融合而诞生的互联网金融,更是在当今信息化时代掀起了一波新的经济热潮。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大数据时代下网络间交易的新产物,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也还不完善,致使该行业在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互联网金融尚处在一个成长探索和不断调整完善的阶段。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对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這个“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时代,“便捷、高效”成了各行各业创新发展追求的共同目标,互联网的蓬勃兴起适应了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新的发展动能。一方面,传统金融行业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广泛借助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功能业态及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长足发展,在融通资金、供需双方匹配等方面越来越深入传统金融业务核心,以其高透明度、高参与度、低成本和方便快捷的特点,迅速赢得了市场的认可和用户的喜爱。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且服务对象绝大部分局限于大中型企业,使得民营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普遍存在,这就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其融资门槛低、审核手续少、服务范围广、交易速度快等特点,弥补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满足了小微企业发展的需求,获得了大量实体企业和消费借贷者的青睐。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已经衍生出了网络支付、P2P网贷、众筹、数字货币、网上理财、网上银行等多种业务模式,催生了诸如支付宝、开鑫贷、人人贷、阿里小贷等一大批知名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在拓展传统金融业务范围、节约人力成本、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便捷服务、满足社会多元需求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而重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当前互联网金融还处在成长期,行业的急剧膨胀导致内业企业良莠不齐,行业风险日益凸显,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据网贷之家统计,仅2015年就有1000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违法经营等原因而纷纷跑路,占到行业企业的近三分之一。一些企业甚至打着“金融创新”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大搞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当前暴露出来的e租宝、“中晋系”等案件涉案金额均高达几百亿元,受害人员数以万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1]。
笔者追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及其在我国发展现状,综合分析其中的缺陷,归纳总结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附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这一技术手段和电子终端设备而生,电子设备的局限性和网络安全漏洞为互联网金融这些线上活动带来了潜在风险。互联网金融处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这一开放环境中,系统的开发设计涉及安全证书、网络漏洞以及TCP或IP协议开放性等方面问题,交易过程中平台与外界不可避免的会进行连接和互动,系统受到非法入侵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一旦系统被“黑”,可能造成大量数据的丢失或资料的泄露,甚至导致整个运营系统的瘫痪,从而引发民众的恐慌情绪,这既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也可能波及其他关联平台乃至相关企业。另一方面,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双方是根据网上提供的信息进行交易决策,互联网的虚拟性使信息的可靠性下降,这为不法分子套取、冒用他人个人信息(如: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交易风险。与此同时,网络支付、网上交易正成为民众欢迎的交易方式,但不法网站、公共场所不安全免费WIFI的存在,致使民众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不法分子获取这些信息后,可利用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特点,将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出去,使民众蒙受经济损失。
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运营模式不断创新,针对不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设计出了形式多样的个性产品。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急功近利,模式尚未成熟时就投入运营,盲目扩张发展,致使不少企业“中途夭折”,有的甚至在资金链断裂后不负责任地“跑路”,把矛盾和风险直接抛给社会,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一些诸如“校园贷”类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设计本身存在缺陷,运营方式不规范,甚至是高利贷披上了“校园贷款”的合法外衣,利用门槛低、手续简便的特点,刻意设置“连环贷”等陷阱,诱使学生过度消费,直接造成多起因无法还贷而跳楼自杀的悲剧事件发生。
金融监管部门虽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设置了前置审批环节,但没有建立起强制性收取风险保证金的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旦处于亏损状态甚至抽逃资金“跑路”,利益相关人后期赔付将缺乏资金来源,势必增大社会维稳压力。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理财产品等形式募集资金,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方向也缺乏有效监管,一旦集团公司使用这些资金对外投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或恶意抽逃资金,将无法兑付利益相关人的本息,从而会引发系统性稳定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外放贷主要通过互联网这一虚拟性渠道,对借贷人综合信息的了解存在不对称性,一旦收集的借贷人信用信息不全,影响了企业的风险评估,势必增大放贷资金回收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参与者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但是我国法律体系对这个新行业的监管还不够完善,惩处条款还不够细化、健全,让一些不良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有空子可钻。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领域案件处理的判例也不够多,现成判罚经验不足,司法机关用传统金融理念判罚互联网金融案件,难免有失偏颇,各方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急剧膨胀,致使短期内专业人才供给也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大量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因为逐利而大量涌入该行业,并承担重要职责,自然会增加互联网金融事故的发生率,增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风险[3]。
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尚在建立完善中,体制机制的约束力还不够强,企业违法成本低,这就致使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知法犯法,拿到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不按期兑付资金本息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投资者因财产损失而对投资平台失去信心,阻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传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程度调查,这样即使出现违约也可以相对减轻金融机构的损失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无法与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对接,无法全面准确地查询和掌握借贷人个人信用信息,这必将影响借贷安全评估质量,增大资金放贷风险。用户未及时交易履约造成不诚信行为后,互联网金融企业也无法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降低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失信行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力,制约了行业的良性发展[2]。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系统开发设计时,要充分预测电子设备的局限性和网络安全漏洞为互联网金融这些线上活动带来了的潜在风险,加强投入,将网络设备安全防控实行外包,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采取强化防火墙、使用加密管理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控,切实增强企业硬件设备抗打击能力。在产品研发时,要充分对接和运用大数据资源,尽可能广的掌握用户的信用信息,反复开展安全风险测试,加强安全评估,稳步推进业务拓展,不可在未开发成熟的情况下就急于求成盲目上线投入使用,尽量降低企业事故发生风险[3]。
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要坚持培育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分类适度监管,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两种极端情况发生。要加强前置审批,对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进行甄别,对交易风险较小的企业予以鼓励支持发展,对交易风险较大的企业从严把关,审慎审批。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根据交易存贷量动态调整,并“一对一”制定企业风险应急预案,确保对企业运行有约束机制、对风险由应对措施、对事故由解决保障手段。建立多部门协作和大数据共享机制,积极搭建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监管平台,要求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部接入系统,自觉主动接受日常监督,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企业风险评估,将此作为企业年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投诉机制,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杜绝系统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要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銀行征信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在业务发展中主动查询用户信用信息,以供业务决策参考,尽量降低企业交易风险。同时,建立企业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对投诉频繁、知法犯法、卷款跑路的不诚信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在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将其列入惩戒范围,定期向社会发布警示,并取消所有的政策支持;对其法人和备案的高管要纳入“黑名单”,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并规定一定年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从人员出行、贷款、就业、企业兴办等方面予以约束限制,切实提高企业和人员的违法成本,促进行业企业守法经营[4]。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到社会对整个行业的市场认可度,新兴行业在成长过程中的良好信誉,需要业内企业去共同维护。这就要求进入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可急功近利,要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去开发设计产品,立足长远,自觉守法经营,避免破坏人们刚刚建立起来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初步信任。要组建成立行业协会,推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定期开展业内交流和教育引导,不断规范业内企业的经营行为。要加强正面宣传,在全社会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认知度,营造行业成长的良好氛围。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模式不断创新,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要增强行业管理的前瞻性,从行业准入开始,着手立法工作调研,每一个子行业兴起后都应迅速制定出台试行性行业规范或规范性文件,在运行中不断修订和完善管理条款,以时时规范从业者行为,维护行业企业基本权益,避免行业运行风险。在行业规范运行基本成熟后,要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国家法律,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提高管理层级,堵塞管理漏洞,有效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助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5]。
参考文献:
[1]肖振宁.略论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管控[J].湖南社会科学,2018,(01):134-138.
[2]李政良.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浅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8,(04):86-87.
[3]唐薪松.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08):27.
[4]赵增强.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防控[J].税务与经济,2018,(01):46-51.
[5]杨青,黄俊杰,肖立伟.互联网金融创新及监管政策发展探索[J].上海金融,2018,(02):62-66.
(作者单位:重庆市鲁能巴蜀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