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雅洁
摘 要:汉字构形的理据性是汉字的重要特性,同时也贯穿汉字发展的始终。本文从汉字自身入手,从定性描写、定量描写两个角度分析汉字构形的理据性。在定量描写方面采用公式,以数据的形式理性地展示汉字构形的理据度;定性描写是本文的关键,主要体现在对构字法的划分,以及对音符、义符的所代表的音、义关系进行论述。
关键词:汉字;理据性;构字法
[中图分类号]:H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9)-14--02
语言是指音义相结合的词汇、语法体系,文字则是记录它的符号。语言的理据性体现在能指与所指的关系是有理可依、可以论证的,与之相对应,文字的理据即字理,是指与语言成分之间的联系。若这种联系是任意的,则称其为无理据;反正,若这种联系不是任意的,则称其为有理据。由于汉字是“语素音节文字”,所以它的理据性主要表现在构件与字音、字义的关系。简而言之,若单纯地只看一个汉字,能够做到从其构件联想到它的音、义,并推导出它所代表的语素,我们称这样的文字有理据性。现代汉字构形理据性的描写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出发。
一、定量描写
定量描写是指为将汉字的理据性以数据的形式量化,在定性描写的基础上对一部分现代汉字进性运算得出其理据度。苏培成在《现代汉字学纲要》中明确了这一运算公式,即:
*实际具有的理据值÷最大理据值=理据度
我们把有理据字的理据值计为10,半理据字的理据值计为5,无理据字的理据值计为0。苏培成则认为现代常用汉字的理据度应在50%左右。
二、定性描写
定性描写从一定角度上讲,是研究一个字的构字法,即研究一个字是按照什么原则组成的。根据构件与整字的音义关系,可将构件分为三类:与整字在意义上有联系的是义符;在读音上有联系的是音符;在两方面均无联系的是记号。下面我们从构字法分类、义符、音符三个方面讨论汉字构形的理据性。
1.关于构字法分类
依据以上对构件的划分,苏培成在《现代汉字学纲要》中提出了现代汉字构字法的分类,即:
“(1)独体表意字,由一个义符构成;(2)会意字,是合体表意字,由义符和义符构成;(3)形声字,由义符和音符构成;(4)半义符半记号字,由义符和记号构成;(5)半音符半记号字,由音符和记号构成;(6)独体记号字;(7)合体记号字。[1] ”
依照前文,我们很容易得出:(1)——(3)类为有理据字,(4)——(5)类为半理据字,(6)——(7)类可整体看作记号字,均为无理据字。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构字法的分析是基于对现代汉字的分析,其中,整字的意义是指现代意义而非古意,整字的读音是指现代读音而非古音(严格地说则是声韵调完全相同)。但在本文中对可以溯源的义符在处理态度上从宽,音符则放宽至声韵相同而声调不同,以下具体说明:
(1)独体表意字,如:
“白”,甲骨文象日光下射之形。本义指日出与日落之间的天色。因此,从“白”的字多与光亮、白色有关。
“火”,甲骨文像火焰之形。
(2)会意字,如:
“双”,《说文解字》中解释为:“隹二枚也。从雔,又持之。”即表示用手抓住两只鸟,表示“一对”的意思。
“男”,从田从力,“言男用力于田也”。
(3)形声字,如:
“湖”,从水胡声。
“桥”,从水乔声。
(4)半义符半记号字,如:
“杯”,本为形声字,从木否声。后保留义符“木”,音符转换为记号“不”。
“泉”,《说文解字》中载:“泉,水原也。象水流出成川形。”本为象形字,后遂汉字发展成为上下结构的合体字,下部选择义符“水”,上部则为记号构件“白”。
(5)半音符半記号字,如:
“刚”,《说文解字》载:“彊断也。从刀冈声。”段玉裁注:“彊者、弓有力也。”今保留音符“冈”,义符“刀”转换为记号构件“刂”。
“球”,《说文解字》中写道:“从玉求聲。”后保留音符“求”,义符“玉”转换为与其形体相似的记号构件“王(今俗称斜玉旁)”。
(6)记号字(包含独体记号字、合体记号字),如:
“产”,本为形声字。本义为生。从生,彥省声。今已完全变为记号字。
“成”,本为形声字。本义为就。从戊丁声。今已完全变为记号字。
2.关于义符
义符的作用是表示整字所代表的意义类属或个体特征,它所代表的构件以其独用时所记录的词义来体现构造意图。义符的表义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表示类别义
大部分义符所表示的构意属类别义,从某义符的字多属于该类事物或与该类事物相关。形声字中的义符大都属于此类。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许慎对于《说文解字》中表示类别义构件的整理,具有明确的构意分工。例如:
①“辵”部与“足”部
“辵”,简化后多写作“辶”,《说文解字·辵部》记载:“辵,乍行乍止也。”“足”,《说文解字·足部》:“人之足也,在下。”“辵”与“足”作为两个均与脚部活动有关的义符,在实际构意中却有着明确的分类。由“足”作义符的字多表示脚在原地的活动,如“踩”、“踏”等;同时,“足”部也可以表示涉及腿部的动作,如“跪”、“蹲”等。而以“辵”部作义符的字,多表示动态的、与行走相关的动作,如“追”、“逐”、“逃”等。这两个义符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分工的差异。
②“髟”部与“毛”部
“髟”,《说文解字·髟部》:“长发猋猋也。”“毛”,《说文解字·毛部》:“眉发之属及兽毛也。”二者均表示与毛发相关的义项。然而作为义符,“髟”主要指人体毛发及与人体毛发有关的意义,如“鬓”、“鬟”、“髫”。而以“毛”为义符的字则多表示兽毛或与兽毛相关的意义,如“毡”、“毬”等。
(2)表示个体义
少部分义符在实际运用中不表示类别义,而表示个体的意义。如:
“炙”,本义为炮制肉类,“从肉在火上”。这里的义符构件“肉”,仅代表被火烧制的肉。
“黍”,本义为“禾属而黏者也”。义符构件“水”在这里仅指种稻米时水田里的水。
以占现代汉字构字法比重最高的形声字为例进行分析,李禄兴曾对约三千个高频度汉字进行分析,并得出在1985个形声字中,义符仍有表义作用的共计1720字,占比86.65%,剩余265个义符表义作用基本消失,占比13.5%。同时,他还对《新华字典》内记录的十八个常用字义符进行了分析与统计,其中仍有2738个形声字义符仍有表义率,占比高达90.03%。根据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汉字义符仍然保持较高的理据性。
3.关于音符
音符在构字时与整字的语音相同或相近,可通过示音将同类字区分开。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音符的功能应称作“示音功能”而非“表音功能”或“标音功能”。王宁在《汉字构形学导论》中论证过这一点:
“……汉字的声符(即音符,下同)从本质上不是用来表音,没有指读字音的功能。由于方言的差异,构字所采用的声符不论在哪个地区,都不可能与所构字绝对同音,大部分只能是近似。由于语音的演变,声符与所构汉字之间的声音联系有的已经距离很远,大部分也只能近似。汉字的声符要起的作用只是在义符表示的意义类别内,区别出文字表示的个体事物……正因为声符对字音仅有提示作用,不需要准确标音,汉字才具有超方言的特点。[2] ”
正如以“鸟”作为义符的“鸭”、“鸦”、“鹭”、“鹅”、“鸠”等字表示不同的禽类动物,其中“甲”、“牙”、“路”、“我”、“九”分别为其音符,承担整字的示音功能。通过这些示音构件,可以将所代表的整字与其它禽类分开。但是若按照语言的实际读音来读这些音符,我们会发现大部分音符与整字的实际读音还是有所出入的。所以如果对整字没有科学的了解,仅凭音符读其读音是不科学的。这
一些表示同出一源的亲属词,有些会把同一个字当做音符,我们又把这些词称为同源词。这是音符不仅具有示音作用,也具有示源作用,这也是音符所具有理据性的重要表现之一。由于音符多位于整字的右半部,所以古人把研究这类现象的学说成为“右文现象”。它起源于宋代沈括所提出的“右文说”。沈括《梦溪笔谈》卷一四:“王圣美治字学,演其义以为右文。古之字书皆从左文。凡字,其类在左,其义在右。如木类,其左皆从木。所谓右文者,如戋,小也。水之小者曰浅,金之小者曰钱,歹而小者曰残,贝之小者曰贱。如此之类,皆以戋为义也。”后代的学者对于此类观点多有讨论,这里不再细说。
对于右文现象,我们应该保持严谨的态度。一方面,我们应承认,由于源字的分化,右文现象是存在的。如“正”与“政”、“整”、“征”;“弓”与“躬”;“坐”与“座”等。这些分化字均以源字作为音符。但是,以同一构件作为音符的形声字之间并不存在同源关系的現象也是十分普遍的。近代语言学家沈兼士也曾证实了这一观点:
“夫右文之字,变衍多途,有同声之字而所衍之义颇歧别者,如非声字多有分背义,而‘菲、‘翡、‘痱等字又有赤义;吾声字多有明义,而‘龉、‘语(论难)、‘敔、‘圄、‘牾等字又有逆止义。”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明确,音符在具有示音功能的同时也具有示源功能,并不以为着形声字会因此变为会意字。应先确定示源功能发生在音符上,其次再证明这个音符确实具有示源意义。另外,一部分音符虽有示源功能,但多表示汉语单音节词产生时音义结合的来源,这与上文所说的类别义、个体义具有不同的性质。
汉字是记录汉语的符号系统。理据性是汉字构形的重要原则之一。了解汉字构形的理据性,既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汉字系统,又有利于汉字的深入研究。同时,把握汉字构形的理据性,在新时期的汉字教学过程中,也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注释:
[1]苏培成.现代汉字学纲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王宁.汉字构形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P115
参考文献:
[1](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3.
[2]苏培成.现代汉字学纲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3]裘锡圭.文字学概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4]王宁.汉字构形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