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允许”的语法化过程和语用等级

2019-06-05 01:16钱多闫俊
现代语文 2019年3期

钱多 闫俊

摘 要:本文从表示“允许”义的动词“准”的历时演变出发,分析了“准允许”从动词词性衍生出情态动词词性的语法化过程,运用认知语言学的“图形/背景理论”和“语用等级”理论对现代汉语中“准允许”句的肯定形式和否定形式的频率差异进行了解释,并进一步完善了“语用等级原则”,提出语用等级和语义等级通过肯定、否定的句法手段实现了对称衔接。

关键词:准允许;语用等级;语义等级;肯定和否定

“准”在古代汉语中本指测量水平的仪器,此后引申出标准、准确、允许等不同词性的义项,其中动词性义项出现的最晚。在现代汉语中,动词“准”兼有“允许、推测、承诺”的含义,根据后接宾语的不同,进一步分化出情态动词的用法。本文将梳理作为动词的“准”的语义历时演变,探讨意愿范畴、否定范畴在“准”类情态句中的作用和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引用的语料全部来自于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语料库。其中,古代汉语中的例句来自唐代以前,近代汉语中的取自宋元至明清时期。

一、“准允许”的历时演变

(一)古代汉语中的“准允许”

“准允许”最早出现在唐代的公文中:“乃于战所,准当时兵士,人种树一株,以旌战功。”也有个别语例出现在传记类文体中。在古代汉语中,“准允許”一直与“准批准”纠缠在一起,“准批准”占主流,“准允许”出现的比例极低,语料之少不免让人怀疑是后人修订添加所致。二者的区别在于句法形式:“准批准”的句法形式基本上是“准+……例/敕/律/令+VP”,构成连动句式。例如:

(1)左右羽林飞骑厨食,准国子监例,委军司自定,官典押当。(《唐会要》卷七十二)

而“准允许”的句法形式非常单一,只有“准+NP+VP”,构成兼语句式。例如:

(2)请准关市,薄为灶税,私馆官给,彼此有宜。(《北史·崔昂传》)

(3)遇赦免罪,准其殿者除之。(《北史·郭祚传》)

(4)诏曰:“……可准诸境内之人,为齐衰三月。”(《北史·公孙邃传》)

这一时期“准允许”的前边多无主语,但是可以补出,即“诏、令、律、例”的发出者;“准允许”的语义指向主语或隐含的主语;前无状语,无否定副词修饰。可以认定,古代汉语中的“准允许”是行为动词,还未分化出情态动词的用法。

(二)近代汉语中的“准允许”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新事物、新概念不断出现,这就要求语言表达日趋精密化。“准允许”在近代汉语中不再限于公文语体,而是伴随着白话小说的兴起迅速发展起来,句法形式更加复杂,表达的内容更加丰富。从句法形式上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后加“宾语”

(1)准+零形式NP

(5)孙膑曰:“归心似箭,魏王不准,故不乐耳。”(《春秋列国传》第九十四回)

(6)……请亟毁之而免握稻,主上未依。一鹤告终养,主上即准。(《海国春秋》第三十八回)

(7)他便说道:“我有一句糊涂话不敢说,只怕父母不准。……”(《儿女英雄传》第二回)

(2)准+VP

(8)楚王不准讲和。(《东周列国志》第四回)

(9)秦王准了魏国之和。(《东周列国志》第九十七回)

(10)凡见该管堂官,不准屈膝请安。(《清实录光绪朝实录》卷一百六十六)

(3)准+NP+VP

(11)由是降诏,准其称藩,命其还国,即时差人抽回唐公之兵。(《两晋秘史》第二四八回)

(12)敝国向章,凡海军士卒,每月准其上岸游戏运动数次。(《眉庐丛话》第一卷)

(13)再说秦王政准赵王迁之降。(《东周列国志》第九回)

2.前加状语

(1)时间副词+准

(14)太子自幼系傅昭仪保抱长大,便不算祖母,也可算是乳母。如今准她到太子处,系念乳母旧恩,无甚妨碍。(《西汉野史》第一百七十四回)

(15)各省情事,虽不尽知,然屡准户部咨催协饷,开列清单……(刘体智《异辞录》卷二)

(2)范围副词+准

(16)蒋爷道:“就是你的酒,每顿只准你喝三角,多喝一角都是不能的。你可愿意么?”(《三侠五义》第八十七回)

(17)按从前各省兼提督衔之巡抚,皆准戴用花翎,升调他缺后,即撤去,谓之例翎。(福格《听雨丛谈》卷一)

(3)否定副词+准

(18)此乃包拯与臣有隙,狂妄诬言,伏乞我主,睿圣天聪,勿准包拯妄言诬奏,仍命他速往陈州赈济饥民为上,免他在朝妄生枝节。(《万花楼》第四十八回)

(19)余等急叩首以谢,良以醇亲王府邸,从未准官员等居住。(《清宫禁二年记》卷下)

3.前加主语

(1)零形式NP+准

(20)這要怪你自己不好。我老爺那裏有工夫替你管這些闲事!不准!(《官场现形记》下卷)

(21)念他是个佛门子弟,准他交了保罢。(《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十五回)

(2)(NP1+)准+NP2+VP

(22)治生情愿受罚,但女儿亦情愿改婚,只求大人开恩,准其另配。(《续儿女英雄传》第五十八回)

(23)那后羿罪大恶极,已被玉帝判定了罪案,准他拘留五千年后,仍归星宿原位。(《八仙得道》第五十一回)

(24)遂取司户所寄盼奴之物,尽数交与了他,就准了他脱了乐籍,……(《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五)

(3)NP+准+VP

同上面的“(NP1+)准+NP2+VP”相比,这种句法结构在形式上类似于省略了NP2。例如:

肯定形式:NP1+准+VP

(25)秦王准降,吕隆使吕超率骑,多赍珍宝入秦,朝见秦王姚兴。(《两晋秘史》第三百零四回)

(26)西伯嘉纳其言,即准施行。(《春秋列国志传》第五回)

(27)胡无翳题知了一本,准了下葬。(《醒世姻缘传》第九十三回)

否定形式:NP1+neg.准+VP

(28)邵老爷叫带上来,不准乱跪,一溜排开,按着名单跪下。(《三侠五义》第九十六回)

(29)老爷下轿,吩咐跟役人等,不准跟随进去,独带包兴进庙。(《七侠五义》第五回)

(30)韩秀传令不准放箭放弩,眼看着老少八位进了石门洞。(《三侠剑》第七回)

4.NP2前移为主语的情况

在近古汉语中,“准允许”仍然是行为动词,依据是句法上后边可加“了”、能构成兼语句式,语义上指向主语。但是我们在清代的白话小说中发现了一些特殊的例句,这些例句中的“准允许”显然不同于前文。例如:

(1)肯定形式:NP2+准+VP

(31)凡赏戴花翎者,只准戴此一支。(况周颐《眉庐丛话》卷五)

(32)明初开科时,诸生大比,文在高等者,必得缙绅三老保举生平无过,方准入试,其结状分款至十余条。(钱泳《履园丛话》卷十三)

(33)又令新关稽查洋船,凡法国商民、教士,但准出口,不准进口,以清间谍。(《异辞录》卷二)

(34)城门也严紧得很,箱笼等东西,只准往外来……(《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八回)

(2)否定形式:NP2+neg.准+VP

(35)不要着急,我的后寨向来有规矩,无论有什么大事,我们山里的人不准到后寨。(《三侠剑》第七回)

(36)“……有意叫他受些磨折,吃些苦头,你们不准多话!”(《九尾龟》第八十四回)

(37)“……大家不要比赛了,将他足下绑绳挑开,不准动他身上的东西。”(《三侠剑》第三回)

(38)说着,才待举步,姑娘一把拉住他道:“你不准走!”(《儿女英雄传》第二十八回)

以上例句均来自明清白话小说或明清笔记小说,在宋元时期的语料中尚未发现这种现象。可以推测,这种用法先出现于白话口语中,此后伴随着白话小说的广泛传播而逐渐固定下来。从句法层面来看,“准”后边不能带“了”,不能构成兼语句式;从语义指向来看,在“NP+准+VP”中,占据主语位置的却是“命令、要求的接受者”,即NP2,而“准”无一例外地都指向了句法形式上并未出现的“命令、要求的发出者”,即NP1;从使用频率上来看,在近代汉语中还属新的语法现象。到了现代汉语阶段,这种类型的“准”才开始大规模地使用。

(三)现代汉语中的“准允许”

“准允许”在现代汉语中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必须在前边加上否定副词“不”(记做neg.)或者限制性范围副词“但、只、方、才”(记做res.),即构成否定形式和限制性肯定形式。其中,“res.准允许”字句在现代汉语中的比例要远远低于“neg.准允许”句,一般后边必须接VP,“只准”可以独立成句,但使用频率远低于“neg.准允许”;“方准、才准”要用于假设、条件复句中,连独立成句的资格都没有。因此本文重点探讨“准允许”最常见的句法形式——“不准”句。常见句法形式如下:

1.不准+VP

(39)不准哭鼻子!(《豪门交易》第四章)

(40)不准说死!(《EXO之蓝魂十二少》第二十一章)

(41)不准再用那个字眼!(《唤起心中的巨人》第七章)

2.NP1+不准+NP2+VP

(42)你們当巡警的,我的儿子是局长,是好人,我就不准你们把他拿走!(《残雾》第四章)

(43)老婆子、闺女、女婿,都不准我走。(《春华秋实》)

(44)见着便宜坊的老王掌柜,不准他再拉你的骆驼……(《正红旗下》第二章)

(45)从此刻开始,你的职责就是看守这扇门。不准任何人进入。(《龙枪传承》第二章)

3.NP+不准+VP

(46)这就对了!我们要竞赛,可不准闹不团结!(《无名高地有了名》)

(47)按照我们的佐领制度,旗人是没有什么自由的,不准随便离开本旗,……(《正红旗下》第二章)

(48)你给我乖乖地在这里,哪儿也不准去!(《龙须沟》)

在“NP+不准+VP”中,“neg.准允许”一律指向句法形式上并未出现的言者,而不是句法形式上的主语(当主语为第一人称的“我、我们”时,言者和主语重合,这时的主语通常也被称作“言者主语”)。此外,我们检索了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现代汉语语料库中前500条有关“准允许”的语料,其中“neg.准允许”指向主语的例句仅占8.33%。从检索结果来看,“neg.准允许”指向主语的例句远远少于指向言者的例句。例如:

(49)不要!贝伦!我不准!你在亵渎神明!(《龙枪编年史》)

但实际上,后一句“你在亵渎神明”正好补足了“我不准”的内容,这只能算作一个依赖于上下文语境的省略句。可以推定,在现代汉语“NP+不准+VP”句式中,“准允许”的语义指向句法形式以外的言者(SPK)而非主语(SBJ),使用频率也表明这不再是一个新语法现象。“准允许”的语义进一步虚化,衍生出了情态动词的词性。

在考察“准允许”的语法化过程中,当小句主语提升为完句主语、“准”的语义指向言者而非主语时,“准”终于完成了从动词向情态动词的演变。当然,“准允许”的行为动词词性并未消失,而是和情态动词性一直保留在现代汉语中,而情态动词“准允许”的否定和肯定形式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现象,这与其语法化的动因和机制有关。

三、“准允许”的语法化过程和机制

“典型事件模型(Canonical Event Model)”理论(Langacker,1999)认为,施事和受事是被突显的参与者。其中,施事往往是具有能量、引发事件的参与者,典型的施事还具有意志力;施事通过能量传递作用于受事,使受事发生变化。这种常规的事件场景,在“准允许”句中,就是“NP1+只/不准+NP2+VP”句型。在这个句型中,“准允许”指向NP1。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看:

(50)我不准你走!

在通常的认知心理中,这个完整的句子代表了常规的事件场景:施事“我”通过意志力“不准”,向受事“你”传递了“不允许走”的信息。其中,“准”是施事“我”发出的抽象的动作,语义指向NP1。这也是一个言语行为——“不允许”的完整表达。

当SPK=SBJ时,NP1是可以省略的。例如:

(51)ˊ  不准你走!

在例句(51)中,“准”指向句外,也就是例句(50)中的主语“我”。这个主语“我”隐去,但是并不意味着NP1是语言编码过程中的冗余信息。人们识解事件的过程也就是选择主语的过程。在语言表达的过程中,人们必然要根据感知到的事物的突显程度来取舍和组合语言表达中的信息。在常规的事件场景中,人们本能地把施事突显为主语,这也是NP1为第二、三人称时绝对不可被省略的原因。而当NP1为第一人称或社会性规约时,这是言语双方都已知的共同知识,NP1当然可以作为背景隐去。

认知语言学认为,人们感知突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区分“图形/背景”的过程。被选为图形的参与者突显程度最高,被选为背景的则最低。反之,从句法形式来看,主语因为位于句首最适合突显图形,突显度低的参与者只能降格为宾语。那么,在把认知过程编码为语言形式时,人们将通过提升小句主语的手段,强制性地改变原有的语序,把原先的受事NP2提升到句子主语空位上来。例如:

(52)ˊˊ   你不准走!

从例句(52)中可以看到,尽管原有的小句主语“你”已经提升并占据的原有的空位,但“准允许”的语义指向依然是指向句外的SPK,而不是现有的SBJ。“你”仍然被理解为VP“走”的主格配价成分,“准”的宾格配价成分。

小句主语提升之后,成为整个句子的主语。但是这种主语却是非典型的,不符合一般的认知心理过程。因此,在语言编码的过程中必然要增加句法标记(记做MARK)来突出“图形”,即言者对于“准允许”的态度。这种标记手段就是在“准允许”的前边加上副词,包括否定副词“不”和表示限定的范围副词“但、只、方、才”。这也是为什么现代汉语中“准允许”作为情态动词时句中一般不能以光杆动词的形式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际上例句(52)的主语还可以隐去。当这类句子的主语是言语双方都已知的对象时,语言的经济原则再一次发挥了作用。例句(52)就变成了:

(53)ˊˊˊ   不准走!

概括起来说,从“我不准你走”到“不准走”经历了如图1所示的一个语法化过程:

三、“准允许”肯定、否定频率不平衡的原因

“准允许”作为情态动词,在句法上受到诸多限制。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情态动词“准允许”的肯定和否定的频率是不对等的,即在现代汉语中,“不准”的频率要远远大于“准”。上文提到,由于“sbj+准允许+VP”不符合一般的认知心理过程,需要在语言编码的过程中增添句法标记。下面就从道义程度和语用等级的角度来探讨情态动词“准允许”否定形式多于肯定形式的原因。

(一)“准允许”的道义强度

在一系列表达道义情态的情态语义系统中,“准”表达等级最低的言者要求,即[许可](彭利贞,2007)。根据道义范畴内表达要求的语义强度,我们得出如下序列:必须>应该>可以>准。在大多数人的语感中,“准”的的语义强度也是最弱的。

(二)“准允许”与语用等级

沈家煊(2002)曾以重量图示分析了Fauconnier(1994)的语用等级理论。以此类推,我们以学校自习课禁止的行为为例,设计了学校自习课禁止行为的等级图示:

M ……

xn 嬉戏打闹

· 大聲喧哗

· 聊天

x1 打电话

m 听音乐

一般来说,学校自习课规定禁止行为的目的是保持安静的学习环境。那么,在该等级图示中,影响安静氛围的行为从“听音乐”到“嬉戏打闹”程度逐渐增强。如果用“neg.准允许”来否定的话,以上等级中的每个命题都能构成一条校规,那就太不符合语言的“经济原则”了。

沈家煊(2002)提出,与语用等级相关的语用原则可以表示如下:

(i)R(m)→?xR(x)

(ii)~R(m)→?x~R(x)

我们知道,肯定最大量意味着肯定全称量,否定最小量意味着否定全称量。也就是说,通过否定种种影响自习秩序的行为中的程度最轻的一个——“上自习时不准听音乐”,就可以衍推出上自习时更“不准打电话、聊天、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等其他量级更高命题。

需要补充的是,从以上语用等级图示中,我们也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如果说“上自习时(如果无心学习)只准听音乐”也意味着“不准打电话、聊天、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换言之,限制肯定上述图示中的最低等级,也就意味着否定了其余的较高等级。因此,在以上语用等级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补充这样一条原则:

(iii)res.R(m)→?x-m~R(x-m)

例如:

(54)讨论会上,他就说了一句“知道了”。→没有表示赞同、没有反对、没有争论……

(55)一个晚上,整篇文章只写了个标题。→没有写完、没有修改和校对、没有投稿……

(56)佛门只准吃纯素。→不准吃蛋奶制品、不准吃动物血、不准吃肉……

再来看“准允许”表示肯定的情况。当“准允许”肯定了上述语用等级图示中的某一命题x时,实际上意味着也肯定了位于x所在等级之下的其他所有命题。即:如果说“上自习时准(许)打电话”,也就默认了“上自习时准(许)听音乐”;如果说“上自习时准(许)大声喧哗”,也就默认了“上自习时准(许)聊天、打电话、听音乐”。从逻辑上说,这样的衍推是合理的。但是当“准允许”可以肯定的命题越来越多时,“准允许”表示的道义强度也在逐渐增加,这时它的语义逐渐向序列中的上一级情态动词“可以”靠拢,偏离了原有的最低的道义强度,也就失去了原意。这样就不符合人们的语感,人们将本能地使用语义强度等级中的上一级情态情态动词来表达肯定的态度。当要肯定的命题位于语用等级的最高位置M时,人们也必然选择道义等级最高的情态情态动词“必须”,而“必须”也只能用于肯定形式,甚至连“必须不”的可接受性也较差。我们在北大CCL现代汉语语料库中共检索到“不”否定情态情态动词“必须”的例句仅有12个,而且都能换做“不必”。请看例句:

*采血前不必須吃饭喝水

?采血前必须不吃饭不喝水

√采血前必须空腹

*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必须擅自离开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不擅自离开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留在现场

(三)语用等级与语义等级的对称衔接

石毓智(1993)指出:“在同一概念的一组词中,语义程度最低的那一个词都是只用于或者多用于否定结构。”这个语义程度最低的词,就是沈家煊(2002)所说的“负极词”;以此推之,语义程度最高的那个词,就是“正极词”。实际上,对于任何存在量级差异的语义范畴内的全部单位来说,程度最高的就是正极单位,程度最低就是负极单位。语用等级和语义等级通过肯定和否定的句法手段实现了对称衔接,这种关系如图3所示:

语用范畴         句法手段        语义范畴

M(最强)………………肯定…………(最强)M

x2……………………肯定/否定…………………x2

x1……………………肯定/否定…………………x1

M(最弱)……否定/限制性肯定……(最弱)M

具体到由情态动词组成的道义范畴中,“必须”就是正极词,在一般的陈述句中,多用于肯定形式;“准允许”就是负极词,多用于否定形式,偶尔可用于限制性的肯定形式。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不准允许”的频率要远远大于“准允许”。

值得一提的是,“准允许”并不是只能绝对地用于否定形式和限制性肯定形式。只不过“准允许”字句的非限制性肯定形式都是有标记的。这类“准”字句一般表示极不可能实现的情况,具有极强的非现实性,而且“准”的发出者不能省略,同时其否定含义的倾向性更强。例如:

(57)钱掌柜就是准我钻营,当上委员,大伙儿开会,我一阵咳嗽,就得退席!(《春华秋实》)

(58)解放军围城的时候,我真着了慌!现在,人家居然留着我们,还准我们说相声,我没想到!(《方珍珠》第四幕)

此外,韵律对“准允许”的成句也有一定的限制。冯胜利(1997)认为,汉语最基本的音步是两个音节。古代和近代汉语中,肯定形式的“准允许”前加单音节主语或状语构成一个音步时,对后接的NP2或VP的音节没有限制;如果前边没有单音节的主语或状语时,后接的NP2或VP一定是单音节的。否定形式“不准”则没有这一限制。现代汉语中,否定形式“不准”和限制性肯定形式“方/才/只准”都凑成了双音节,因此对后续词的音节没有要求,但在非限制性肯定形式中,还是要借助于主语、状语或宾语进行韵律上的调整。

参考文献:

[1]陈忠平.小句主语选择的认知阐释[J].外国语文,2012,(2).

[2]冯胜利.汉语的韵律、词法与句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彭利贞.现代汉语情态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4]沈家煊.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沈家煊卷[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5]石毓智.对“差点儿”类羡余否定句式的分化[J].汉语学习,1993,(4).

[6]吴国良.论英语中主语提升的潜在规则[J].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1998,(4).

[7]张万禾.汉语动词的意愿范畴及其句法表现——对自主范畴的再认识[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8]Langacker,R.W.Grammar and Conceptualization[M].Berlin:Mouton de Gruyter,1999.

[9]Fauconnier,G.Mental Spaces[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