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结伴游泳溺亡,谁之过?

2019-06-03 02:24李军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19年5期
关键词:许巍张强鱼塘

李军

2018年盛夏,河北省承德市某中学的同学们迎来了盼望已久的暑假。刚放学回家,张强、许巍、马亮几个要好的同学迫不及待地相约外出玩耍。天气正热,几个人在山间小路追逐了一会儿便满头大汗。稍大一点儿的张强提议去村外一个鱼塘游泳,许巍积极响应,马亮有些为难:“学校刚发了通知,暑假要注意安全,我不会游泳,就不去了。”张强和许巍拍着胸脯说,他们俩会保证马亮的安全,并表示一定教会马亮游泳。其实,看着小伙伴在河里游泳,马亮也很羡慕,只是父母管得严,没敢尝试,听他们这么说,他动心了。

在张强和许巍的帮助下,马亮很快就能在水里扑腾一阵子了。张强和许巍见状就不再管马亮,而游向了深水区。玩得正欢的马亮也信心大增,大着胆子游向了深水区,不料却被水草缠住,挣扎了几下便迅速下沉。张强和许巍发现情况不对,慌忙前去施救,却怎么也不能将马亮拖上岸。两人上岸大声呼救,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不幸的是,被打捞上来后,马亮已经身亡。马亮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张强和许巍的父母以及鱼塘承包人赵义告上了法庭。

法律点:马亮溺水而亡,其同伴张强、许巍及父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需要。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名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放假前,学校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应对到鱼塘游泳的危险性有一定认知,但其却私自结伴到鱼塘游泳。此过程中,在马亮不会游泳和不愿意下水游泳的情况下,张强和许巍诱导其下鱼塘学游泳,对马亮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张强和许巍疏忽大意离开了马亮,导致马亮之后在深水区的溺水死亡。由此可见,张强和许巍有较大过错,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由两个同伴张强和许巍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点:马亮溺水而亡,鱼塘承包人赵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需要。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赵义作为涉案渔塘的承包人,其对涉案鱼塘负有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本案中,赵义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保障义务,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作出判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50余万元;张强父母承担40%的责任,赔偿20万元;许巍父母承担30%的责任,赔偿15万元;鱼塘承包人赵义承担20%的责任,赔偿10万元;其余损失由马亮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律师提醒:未成年人安全,家庭和社会都有责

随着夏季的到来,青少年游泳引發的溺水死亡事故频频发生,溺水死亡已成为孩子发生意外的“头号杀手”。究其原因主要是父母监护责任不到位,水域所有者或监管部门的管理缺失,不少水域没有设置围栏或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等,造成中小学生对潜在的危险毫无防范。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水域所有者或监管部门对水域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不仅包括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还应包括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现场的看护管理等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未成年人私自到河流、鱼塘、水沟等水域游泳而造成事故的,能够证明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尽到这些义务的,水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养个孩子不容易,父母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不要等孩子出了事故,悔之晚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贾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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