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鑫 陈豪 周红春
摘 要:隨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迅猛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网络文学发展的势头愈演愈烈,与传统的纸质阅读相比有着更为便捷的优势,成为越来越多阅读爱好者选择的阅读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网络盗版已然成为著作权保护最大的障碍,愈演愈烈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使司法机关应对吃力。基于此,本文概括了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并基于各种层面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探寻如何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知识产权;现状;侵权;解决措施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科技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文学作品也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据相关资料显示,2016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54551.4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0%,占全国GDP的7.33%;与此同时,2015年我国数字版权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规模为4403.85亿元,比2014年增长30%,2017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为6365亿元,相较2016年增长27.2%。然而随着网络作品的巨大增长,侵权问题形式也愈加严峻,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研究动机
新形式的著作权,带来的则是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多发的“大麻烦”,这是本文进行立论研究的基础。动机主要是指激发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本文的动机主要是通过激发和鼓励,使人们产生一种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识的内在驱动力,使人们朝着自觉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目标前进的过程。通过立法等层面的措施,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三)研究目的
结合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手段,法律的规定,权责的划分等方面阐述相应的解决办法,以供参考。
(四)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列举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现状,然后分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在一定层面上帮助解决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五)研究意义
通过本文对网络著作权相关方面的论述,希望通过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各方面的保护,能够有效减少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网络作者的相关利益,减少此类诉讼案件,从而节约我国的司法资源,更好的维护国家和社会以及人民的利益。
二、网络与知识产权法
(一)定义
通常,人们认为著作权就是版权,但是著作权与版权是不同的含义。我国“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概念均是从国外较成熟、先进的法律中引进的。著作权,英文为authorsright,则强调的是作者的权利,特别是作者的精神权利,这一概念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就是著作权。然而,在网络环境下,根据著作权法,一些原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知识作品不能被归类为作品,但它们也是作品。这些作品与《著作权法》中的传统定义并不冲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对网络作品的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它们应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网络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因此,网络版权可以定义为网络环境中网络作品创作者的权利。网络著作权是一种著作权新形式,它包含于知识产权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
(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专有性和地域性是传统著作权的两个专有性特点。而传统意义上著作权的这两个本质特点,被生活中不断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地冲击着。传统著作权与网络著作权有着明显的差异,有以下几种。
1.著作权的专有性特征削弱
传统著作权的排他性,即专有性和垄断性。这意味着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属于著作权所有者,只有著作权所有者才有权拥有、行使和随意处置它的权利。他人取得、使用或处置知识产权,必须经过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然而,在互联网上,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地区或边界,可以说是对任何人和国家开放的。发布后,网络作品没有权利限制,任何互联网用户都可以不必经过授权,查看网络作品,复制、转载、下载,使得著作权所有者无法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和禁止权利,从而削弱了传统著作权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排他性。
2.著作权的地域性特征淡化
其次,地域性也是传统著作权的特点,这意味着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根据著作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的,因此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它才有效,并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受到保护。只有在该国家或地区的范围,相关权利才具有有效性,并受该地著作权法律的保护。而互联网是跨国界的,人们可以在自己的家中上网,网络作品很容易发布到另一个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网站上,因此,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的网络作品,有时很难确切地确定是哪个国家是发布的国家,更难确定争议后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问题,这使得传统的地域性事实上不再存在。
3.著作权无形化特点更明显
著作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受到著作权法,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虽然权利是无形的,但是传统作品通常可以以有形的物体为载体,并且可以被人感知,例如书籍、唱片、光盘、音频和视频记录。作品是具体物质载体与无形财产权有机的统一。然而,在网络上,智力成果都输出为数字电子信号的形式。作品可以在没有任何物理附件的情况下快速创作,并立即消失,具有更明显的无形特征
4.著作权的时间性特征受到挑战
在网络环境中,数字产品不断更新,并且是与原始产品有不同表达方式的产品。因此,即使在保护期内,权利所有者也很难通过行使他们的专有权来实现他们的经济利益。此外,长期的著作权保护不利于公众的利益以及新技术的推广。
(三)網络著作权相关主体、客体
1.网络著作权权利主体
著作权权利主体,又称作者,是指依法享有作品版权的个人或法人、组织。原始、后续所有者两者都是权利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第一条就规定了,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个法律规定,网络著作权有以下两个主体。
第一,作者。
作者就是直接进行智力作品创作的人,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从绝对意义上来说,作者只能是完成了创造性作品的一个有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自然人,但在一定条件下,为了平衡组织利益和自然人的作品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作者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网站管理者。
一般来说,网站管理者是负责在网站上撰写、编辑和发布信息,以及管理网站内容和秩序的人。从技术上讲,网站管理员只能是自然人,它是网络版权的一个独特主体,完全不同于传统著作权。至于在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著作权属于作品所有者。此时需要研究的另一个情况,就是各种公告牌上文章的著作权。网站管理者付出劳动编写一些程序,建立网站公告牌,并提供、维持友好的界面,供用户进行发布、评论,计算机将自动编辑用户发布的内容,网站管理者进行二次筛选。网站管理员投入了工作,创造了创造力,并为网站用户在网站上发布文章提供了条件。所以网站管理员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网络作品应付责任,并享有整体著作权。
2.网络著作权客体
传统的著作权客体,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以下形式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曲艺、戏剧、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建筑和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及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产品设计图纸、工程设计图纸、示意图、地图等模型作品和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同时,数字形式的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如写作、口头表达、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艺术、摄影和电影,此类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它们虽然未明确被纳入著作权法所列的作品范围,但是人民法院也应该保护这些互联网上原创的、可以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存在的智力作品。
因此,在互联网条件下,《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数字形式的作品以及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原创的、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再现的其他智力作品是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对象,尽管没有列举和具体说明。
(四)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
1.著作权范围不同
我们知道著作权作品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原创的、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再现的知识创造成果”。同时由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点,网络媒体上作品版权客体可以理解为“以数字信号的形式搭载网络媒体传播的作品”。可以推断,网络作品的作者与传统意义上的作者相似,但是他们的创作方法已经从传统方式转向了互联网。
网络媒体管理者的新概念更加复杂。
第一,网络媒体的管理者拥有网络的所有权。网络媒体管理者在智力上、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对其网站页面付出了努力。依据著作权法相关的条例,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网络媒体管理者就是作者。第二,网络媒体管理者对网络内容拥有绝对的版权。而对于来自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络上传播出来的信息,网络媒体管理者则是需要对该类信息进行分类和编辑。同时关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需要进行一个“数字化”的过程,因此,他们是编辑作品的作者。依据相关的规定,对于网站内容的编辑,网络媒体管理者对整个网络内容拥有版权,而且必须承担应尽的责任。
2.侵权责任构成和承担方式较特殊
主体与违法方面是网络著作权的特殊性的主要表现点。侵权者不但是上传、转载、下载侵权作品的用户,也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中进行上传行为者是最主要的侵权主体,但他们的身份在网络环境中通常难以确定,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相对容易被调查。因此,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很少要求上传侵权作品的用户承担过多的责任,甚至不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多。
3.网络著作权与权利用尽原则的矛盾
权利用尽的原则是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的重要原则。“权利的用尽”主要表现为“分配权利的一次性用尽”。在传统的分配方式中,分配权在作品首次“出售”后即丧失,作品的合法所有人有权以其他方式出售或处分作品。但是,网络作品的复制形式没有实体载体,如果,一旦使用后仍然遵循发行权,计算机网络用户有权通过互联网合法地将网络上的作品发送出去,它是一种全球性的网络传播,一旦权利耗尽,就会导致国际市场上的版权耗尽,这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一次性用尽分配权的原则不适用于网络版权。
(五)我国网络著作权
1.网络著作权含义及在我国发展
传统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指的是原创的智力作品,可以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再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可以通过超媒体传播,在线作品可以以文本、音频和视频、图片和其他文本的形式存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的特点,网络作品版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传播的作品。”
2.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
我国国务院于2006年依据《著作权法》,制定并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是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另外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互联网出版保护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对网络著作权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和管理。总的来说,这些对解决网络著作权问题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白”。
三、网络著作权问题现状
(一)侵权行为普遍存在
在科学信息技术和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对于获得知识的途径不在是以单一的书面形式。出现更多的是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子书,视听资料以及绘画。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无论是涉及到侵犯主体还是侵犯内容,因其有着隐秘性,对于著作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困扰。以网络小说为例。网络小说作者,都会与相关平台签订合同,成为其签约作家。平台为作品推送,作家为作品提供持续的更新。读者想阅读最新内容,需成为该网络平台的会员或者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这也是对网络作家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盗版横行,只要在搜索引擎一搜索,各类的网站,提供的都是免费的阅读,且都是未经过著作权本人的同意。自媒体的出现,更是进一步的加剧了对网络小说的侵权的危害。自媒体有着其独特的圈子范围,并非为所有人所见,其所传播的范围根据其知名度来决定。很多人就是抱着“事情不大,无关要紧”的心态放纵的去盗取他人的作品占为己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而且很多都是利用虚构的网络信息,隐匿自身的真实身份,调查取证难,使得网络著作权人维权路上,寸步难行。在中国,每一年因盗版问题就涉及数目金额就有几十亿元。
(二)网络环境下道德素养的缺失
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2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已达7.88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其中城镇网民占比73.7%,规模为5.91亿;农村网民占比为26.3%,规模为2.11亿。在这参差不齐的庞大主体。必然会存在网络道德素质缺失的问题。道德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关于善恶、丑美、好坏等观念,是在物质基础上产生的意识形态。它是一种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而道德执行的标准,关键在于个人自身修养以及对于道德标准的评判和自主性。因网络自身有着其开放性和隐秘性,极大的帮助了网络主体挣脱了日常世俗下的种种束缚。面对利益的诱惑,在这个虚拟、匿名的世界,没有现实社会上规范的具体到位,因而更多的人选择去追逐利益,而舍得道德的底線。网络盗版不断的涌现,各种粘贴复制所弄成所谓的“原创”,网络暴力,这些都是网络道德的缺失。是侵犯网络著作权的重要原因。
(三)网络著作权人维权意识不足
网络著作权人作为网络主体的一部分,综合整体素质不高。网络是一个极度开放的空间,形形色色的人都包括其中,小到小孩,大到老人。对于网络的创造主体,并没有过多的干涉。只有你有想法,就可以利用网络去发布自己的作品或者创作。根据《著作权法》,作品完成即自动生成保护的原则。很多网络著作权人就因为这个原则,不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对于如何去防范侵权行为的考虑,也与著作权人自身的素质以及预见程度有关。在这个参差不齐的主体下,由于学历和阅历的限制,很多网络著作权人维权意识不足,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现行情况不了解,法律思维缺失。面对侵权行为,未能很有效的利用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避风港”原则下,犯罪成本低
“避风港”原则是指发现发生著作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供应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其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应该删除哪些内容,则供应商不承担侵权责任。即“通知+移除”。因为其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侵权行为发生。而且对侵权人有做先行通知。因此,有很多人利用了这一点,“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避风港”原则的滥用,成为了侵权主体的“安全港”。加之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侵权对象所涉及的对象不在是单一主体,例如一本书中,里面的内容全部都是其他网络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整合改编,这就涉及的几个被侵权人的利益。网络侵权只要动动鼠标键盘,就可以完成。侵权成本低。而网络著作权人与数不胜数的盗版网站和个人斗争要花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单凭网络著作权人本人难以应对,维权成本高。很多网络著作权人对于侵权行为,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五)法律制度不完善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离不开法律制度下的保护。网络著作权是近几十年以来,迅速发展的新产物,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网络著作权法,大多散见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在司法层面和立法技术层面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在日新月异的网络平台,其滞后性更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自媒体发展,其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还有,在关于网络著作权犯罪立法不足。我国虽然在刑法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实践中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一般追究的都是行政罚款的行政责任或许民事责任,极少有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的。自古以来,无刑则国不立。网络著作权缺乏去侵权犯罪行为的打击,未能起到震慑的作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常发生的根本原因。
四、针对网络著作权问题的相关建议措施
(一)完善网站备案及相关措施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网络技术以及工具的使用。侵权的网站绝大多数都是利用虚构的信息进行注册,非法盈利的。因而,完善网站备案是遏制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途径。网站备案是为了防止在网上进行不法活动的网站的正常存续手段,打击互联网违法信息的传播。完善网站备案也是对网络著作权人发现侵权问题能及时沟通和能找到实际侵权人提供途径。完善网站备案不仅是对网络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尊重,而且也是对作品传播的保护。完善的网站备案体系。能一定程度上打击不法虚假网站的出现,严格的备案也让不法侵权人缺少了网站传播这一重要手段。自媒体也是如此,采取全面的实名制,能高效的查处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除此之外,网络监管的有关部门,对于网络近期出现的网站或者自媒体异常高访问量的进行观察和调查,加大对虚假网站以及侵权的自媒体的监管力度,依法取缔不法行为;接到相关举报要及时的处理,提高执行的效率,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提高网络道德水平
网络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延伸。好的网络道德是维护网络著作权不守侵犯的重要手段。一切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一定是实施主体就某一客体实施的行为。想要很好的有效的去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减少侵权主体的出现。道德作为无形手,规范着人们的方方面面。道德是法律的重要补充,二者相辅相成。道德起到极强的内心约束作用。通过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从内心上形成“不侵权”“拒绝盗版”“侵权盗版耻”的道德观念。从网民个人主体而言,务必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和增强自我教育功能。网络道德不仅需要网民自身的自我反省,而且还需要网络知识的普及。因而,从管理层的方面看,应该加强舆论导向及监督,加强网络技术对网络道德的干预调控能力以及正确引导网络道德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在这鱼目混杂的、文化多元化的网络世界,网络主体本身就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如果不加以监管以及引领,网络侵权跟风会源源不断的出现。只有网络主体发自内心的受到道德的约束,网络上形成的大家一致认同不侵权的道德底线,那么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能得到有效的改善。
(三)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网络著作权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是有效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侵权的发生大多是都是在利益的诱惑下,著作权人维权的强度不够的。有很多的网络著作权人,自身的知识修养并不高,有点的还是小学初中的知识水平,对于法律一窍不通,更谈不上维权的意识。因此,给予著作权人普及法律知识,用法律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运用法律去降低被侵权的风险。签约的网络平台,可以对签约的作家进行著作权法律的考试普及。在试卷上列举出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供其认识和了解。还可以进行有奖类的著作权抢答活动,增强网络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的认识和兴趣。每一年度,都要对作家进行著作权认识的考察,介绍相关可降低被侵权风险的方案和措施。另外,侵权的发生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在作品价格上得不到部分讀者的认可,因而才会出现低价甚至免费的盗版。著作权人可公开征求读者们的建议,定一个合适能让读者们普遍接受得起的价格,也能让侵权的作品失去人的支持,无法维持而自动放弃继续侵权的行为。
(四)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及司法救济措施
滥用“避风港”原则和处罚力度低是侵权行为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加大处罚力度以及给予著作权人司法救济,是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的重要保证。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两个方面。可引用西方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适当是提高处罚的力度,对想要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可以对侵权者对于“避风港”原则滥用进行限制,如应当明确网站管理者对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文档的具体时间的限制,对于超出时间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这之外,网络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是网络著作权不断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国家的司法机关可以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侵犯,给予相适应的诉讼优惠,降低诉讼费用。对于著作权人和侵权行为发生地现实距离较远的,可以借助网络,建立跨区域联系机制,互相配合和帮助,最终实现对权利的高效率高质量的救济。
(五)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网络的快速发展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完善相关的立法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因此,应尽快制定《网络著作权法》。明确清晰的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界限以及侵权后的处理。同时结合现行的《著作权法》,实现网络知识著作权的专门化和规范化。对于出现的新的复杂的问题,可以与现行著作权保护部门进行协商讨论,相互监督和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网络著作权法》的制定,也必然会激发广大网络主体的创造热情,更多更好的作品会展示在我们面前,社会的文化氛围也会愈加的浓厚。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探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显然已经不适应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要求,而我国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则是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新要求,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法律空白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在网络大潮来临之际,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在网络环境的影响下迎来了新的挑战,需要尽快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知识产权主体在网络传播中的合法权益。本文中提到的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我国法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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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引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
[6]引自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