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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民约,是我十几年前在察素齐搜求古旧文献时所获得的。全文如下:
立约人王六子今因自己吓诈讹人,自己请出说事人季厮、张泰昌、焦名三人说合,讹钱二千五百文。日后在(再)有吓诈讹人有说事人一面承当。恐(空)口无凭,情愿立讹约一张为正(证)。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立
说事人:季厮、张泰昌、焦名
约上的内容比较简单,中心是说有一个叫王六子的人行为不端,连吓带诈讹人二千五百文,合银两大约二两半,为了了结此事,他请出了三位同村的乡民,有季厮、张泰昌、焦名,经过一番说合调停,王六子可能认错,并保证不再犯。故三位说和人愿替他作保人,并立一张约定为证。
道光二十四年为公历1844年,距今175年。察素齐附近此时虽有不少村庄,但大多比较落后,当然平常年景百姓生活自给自足是没有问题的。
可是,偏偏有这么一个王六子不守规矩,一天到晚游来逛去,采取恐吓、诈唬的手法和假借某种理由向人强行索取财物,事后又赖账不还,逃避债务。善良的百姓虽对其多有不齿,但又无太多办法,大家只好请出德高望重者规劝其改邪归正,永不再犯。
由此说开,我们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乡约。所谓乡约,是指同乡的人共同遵守的规约。《宋史·吕大防传》有:“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是说,一乡之人凡加入乡约者,就要德业相互鼓励,有过失错误相互规矩,患难的时候相互体恤。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为什么运行了那么长时间,一个重要原因应当就是乡村自治的治理结构,比如耕读传家,比如讲信修睦,比如以理服人,比如善行天下,等等。这一切基本上都以乡规民约作为基础和条件。
前边我们说到的这份民约,虽不是对全体村民的,但也有诚信劝善,遵守道德规矩的意思,今天看来,应当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价值。当然,像讹诈骗人既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可是在过去中国法制薄弱的时代,道德约束和道德评价常在乡民中占有十分突出的位置,应该得到实事求是的认可和评价。
因此,这个约定作为民间契约文书的一种,值得借鉴。当然,至于王六子能不能够守约,不再触犯规矩,那就很难说了。因为有契约没精神的事是经常发生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土默特由于历史和各方面原因,清代民间契约文书存量不少,但关于此类乡约都却很少见。由于有了它,我们可以或多或少地窥视清代中期土默特乡村的社会生活和善良的百姓对恶人恶事的态度,以及宽恕饶人的悲悯之心。季厮、张泰昌、焦名不能不说是敢于承担责任,代人受过的汉子。其实,这个细节是一种精神,但又常被人去诅咒。也有的人利用这种善良和好意,去做另外的龌龊之事,这当然是应当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