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如果有孩子,就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分割,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且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么关于探视权、抚养费等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下面我们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整理,给予解释:
离婚探视权的说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探视权的特征:探视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抚养费给付的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内容及给付方式:“抚养费”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18周岁。若子女超过18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包括:(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几个特殊情况: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父母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