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研究

2019-05-27 10:36戴成文王娟孔亦明杨小坤刘海芳徐静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3期
关键词:保护策略知识产权

戴成文 王娟 孔亦明 杨小坤 刘海芳 徐静

摘 要:民间实用艺术作品需要通过针对于由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实现对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保护。2019年两高在工作报告中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要加大,要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为民间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背景。实际上更多人并不愿看到孕育于自己一方水土的民间文化走向式微。文章通过对民间实用艺术作品等问题的探讨,结合我国立法难点、热点,纵向地提出对民间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十九大报告强调,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自党的十九大以来,习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到“文化自信”,文化毋庸置疑是新时代的一大课题。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以最大限度激活参与者的经济发展潜力为目标,更是推动了我国与他国的文明互鉴与文化交流,既为文化产业打开了广阔的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空间,又在更为广泛的消费主体中实现了文化传播。其中,民间文化相对于现代文化而言,具有多样化的乡土元素,是我国古老的文化记忆和多样的民族基因的记载。作为其表现形式之一的民间实用艺术作品,是指民间创作下兼具实用性和审美性的艺术作品。它往往在商业开发中表现出多层次价值,主要体现为为产品升值助力的经济价值,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良好发展,但其市场化开发过程也面临各种风险或困局。

一、面临难题

(一)生产周期长,成本价高

徽派木雕以精雕细刻、造型写实、层次感强为特点,依传承人所言,这一产品主要面向园林建筑装饰、酒店宾馆壁挂以及艺术藏品,其市场本身并不小。但此种工艺品选材考究,材质特定珍贵,对原料有较高的加工需求。据对合肥当地问卷调查的数据,木雕技艺与市场结合中存在主要三大困难便是人才培养周期、制造成本、制造耗时长。部分木雕需要较为严格的原料,比如红木木雕一般从外地进原料。在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的背景之下,国际环保方面的政策对此进行了调整,当原料市场需求增加时,其成本随之提高。此外,有些木雕品生产周期漫长,从制作到成品需要半个月左右。

(二)工匠人才短缺

民间实用艺术作品的发展在承担传承重担的工匠方面呈现出一种窘迫现状。由于木雕细节方面只能手工雕刻,无法完全要求机械雕刻取代之。然而,在浮躁的现代社会,年轻人更愿意学习机械操作,但很少有人愿意学习花费时间的手工雕刻,传统工艺的坚守者越来越少。在采访当地生产厂家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从事工作的工匠收入并不高,而且不好招。培养能真正耐心投入创作的传承者愈发困难,活跃于雕刻行业的匠人有技无人承。在有限的传承模式之下,年轻工匠仅是跟着师傅进工厂学习,也无其他专门培训途径。再比如目前安徽从事传统内画鼻烟壶的不超过十人。

(三)市场侵权乱象

不正当商业竞争带来的作品滥用、假冒伪劣等市场行为侵害了作品的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正当权利,压低了市场价格,破坏了市场秩序;还在社会公众面前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更不利于民间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而生产厂家自身也很少愿意选择诉讼。自21世纪以来,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依照国际标准要求早已一次次完善,而法律与社会实践之间的距离不小,民众的法律意识依旧淡薄,侵权现象司空见惯。人们将无偿篡改、使用他人的作品的行为,甚至是商业利用他人作品,自然地当作“社会习惯”,却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与社会习惯的本质性区别。其实,社会观念的改变远远难于立法,法治的良好运行又离不开社会观念的支持。

二、原因分析

(一)立法保护模式不明确

尽管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中提出了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模式和实用艺术品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法律关系角度,其立法保护路径却并未明了。我国目前仅有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也未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为其客体。

国外的立法保护模式各有不同,典型的是美国和英国。美国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突出其艺术性的独立能力,《版权法》101条将“实用美术作品”定义在“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中。同时指出,实用美术作品被定义于此,就应当具有因一定技艺而成的艺术形式外观,而非考虑其作为体力或实用性凝聚的劳动成果这一方面。英国采取外观设计与版权保护择一的模式,此种保护方式因具有专利权保护的性质而能够禁止他人实施,又具有著作权保护的性质因而能够禁止他人复制,而是否采取版权法保护则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为标准。

(二)保护期限未确定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仅规定了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满足《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4款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要求,却并无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明确规定。这本是为了满足我国在加入《伯尔尼公约》时所要求的原则,即每个其他缔约国都必须给予与各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而在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尚且未确定保护方式的状况下,表现的却是“超国民待遇”。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立法保护路径

无论采取独创性标准还是艺术性标准,各国基本倾向于允许版权法保护。首先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对新颖性有较高的要求,其目的重在鼓励创新;著作权法对新颖性要求不高,而是侧重独创性,其目的是鼓励文化市场的活跃性。其次,外观设计的保护权利范围较狭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多地寄宿了人民的地域情感与民间文化特点,是人们社会精神层面的财富形式。对作品主体而言,一方面是保护其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则与人身权益密切相关——维护其文化身份的独立性。况且,特定文化主体基于社会情感因素对自身传统文化传播应当有一定限制的权利。因此在人身与财产权利上给予其双重保护较适合。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指明,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地位。因此,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也是我国立法趋势所向,那么民间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也就有法可依。

(二)明确司法救济中诉权主体

从保护方式来看,政府和专门团体组织应当能动地相互合作、配合,专门团体组织进行专业问题的整理分析,由政府保障、推动其保护和发展。而具体案件的权利救济,由于涉及侵权的具体对象,可赋予民间保护组织或團体诉权以发挥其保护功能,例如非遗研究会。侵权现象的发现不可能仅仅依赖于传承人,被侵权方往往无法立即获知权利受损,这点在知识产权领域是常见的,也阻碍了权利的积极行使。一方面民间文化保护涉及到了较多公共领域的利益,公益诉讼又无需原告必须存在利害关系,一方面若赋予无利害关系人以诉权,又易造成滥诉。因此,适宜将公益诉讼诉权交给相关合法的社会组织或团体或检察院,有利于减少侵权现象。

(三)促进民间实用作品与现代化市场衔接

此种衔接主要体现在人才资源储备、品牌建设和创新力驱动方面。在“人”的要素上,有必要重视手艺人的培养,促进本土文化的传承,也有利于文化推陈出新。其次,2017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提出民间知识产权智库项目的展望。对于民间知识产权的保护可加强智库方面建设,推动民间专业机构组织为此建言献策。在品牌方面,市场中品牌是产品价值的标志,引导手工艺人形成权利保护意识,才能避免其经济价值流失。在创新驱动方面,推进现代技术与传统技艺结合,鼓励工匠创新精神,以在市场上争取更大潜力。有些工匠自身也非常愿意创新木雕图案。具体可以从政府政策上予以扶持,利用资金、技术、人才等手段打开更大的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空间,催生文化胜景。

参考文献

[1] https://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html.

[2] 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2-44..

[3]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5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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