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的能力

2019-05-27 10:36陈冬梅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3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化法治

摘 要: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规则和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題的路径与过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公权力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运用规范、制度、机制、程序、法律等处理问题、解决矛盾、进行建设的方法、手段、措施的总和。新时期的领导干部必须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这有助于我们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只有将法治思维镌刻脑中,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不良影响,广大领导干部才能真正做到用法治视角审视问题、用法治逻辑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

强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意义十分重大:首先,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体现公平正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倡导公平、正义、民主、和谐等价值观,从历史的发展看,公平正义主要是通过民主立法体现,经由法律严格实施来实现,因为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反映民意、平衡各方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因此法治较之其他治理方式公平正义的含量最高。其次,为民谋福祉。法治通过设定规则确立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基本权利的享有、反映各方利益诉求,经由公权力的运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建立全面无漏洞的权利救济体系。可以说,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运用过程就是一个权利保障的过程,而只有各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人民才有自由、才可能自主地安排生活、谋求利益、抵制侵权、获得幸福。

一、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改革是强国富民之路,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改革起于法、成于法、定于法,这里的法指的是良法。要改革、先变法,变恶法、笨法为良法;变法成功,改革就成功,转型也就会成功。

(一)改革需要顶层设计、高端立法

新时期的领导干部,不能“只知変之道,不知不可变之道……有道可变,无道可守”。所以,要以社会公正等社会主流价值观进行基本制度的设计安排,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制定一个周全、长远的改革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使顶层设计落实为具体的改革任务。

(二)通过法律程序谋求改革共识、整合改革意志

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时,越是向前,所触及的矛盾越深,这时,改革的共识就有破裂的危险。为此,改革者要扩大公众有效参与,使利益相关方充分博弈,使法律真正反映历史的规律和人民的意志,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如果发展是第一要务,那么依法办事就是第一要求。履行第一要务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

(一)运用法律程序凝聚发展共识

法律程序能凝聚发展共识,是因为它包含了众多的体现了社会规律和文明价值的规则,例如民主公平参与、充分陈述意见、平等讨论协商、辩论听证论证、少数服从多数、无记名投票表决、公开透明监督等。我们要通过科学化、民主化的立法程序,提供一个允许各个利益阶层、利益群体和利害关系人参与到其中的平台,有效表达他们对于发展的意见主张和利益诉求。

(二)运用法治手段扫除发展障碍

当前发展中不协调、不平衡、不可持续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较多,扫除发展障碍,主要靠法治。要运用法律手段防止公权力的越位与缺位,着力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明确什么是非科学发展,非科学发展要承担的责任等。

三、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我国处于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矛盾凸显期,绝大部分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属于利益性矛盾。解决这种非不可调和性的矛盾,法治相对于其他手段而言有很大优势。不但可以公平的确定利益归属,利于定纷止争,还可以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统筹各方利益,有利于实现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一)程序正当是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

领导干部应当进一步强化程序正当的理念,在解决矛盾过程中符合公正程序的最低标准,将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良因素限制到最低,合理配置行政权和行政相对人权利。

(二)赏善罚恶,树立法律和司法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所以,必须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忠于法律。

四、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维护稳定

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维护稳定,是指国家拥有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解决暴力冲突的能力。相对于人治来说,法治更能够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建立周密的防控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

这要求领导干部首先要树立危机管理理念,加强对新形势下各类突发事件的研究和分析,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和高效的工作机制,打好主动仗、整体仗,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依法惩治和防控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优化社会治安

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前提,领导干部要以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需求为导向,深化平安建设,要依法惩治和防控各类违法活动,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家大惩治力度,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感。

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

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运用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去治理社会。实践演进的路线表现为,社会治理对象与社会治理主体的交互相融,社会治理手段与社会治理目标的合而为一,社会治理传统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协同协进。与之相应,思维迈进的路线则表现为“法”之因素的不断丰满,即从法为社会所认识,到法为社会所实践,再到法融于社会之中。

(一)自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形成政府、社会、居民的良性互动

自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对我国,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法理表达。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关系其实有三个层次:一是自治、法治、德治共组合;二是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三是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三治融合”是最高层次、最高效应。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环环相扣、紧紧相连,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结构。具体而言,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是“常态机制”,在任何基层社会事务治理中都发挥作用;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全程“保障机制”;德治是“先发机制”,主要在矛盾尚未出现或萌芽的时候发挥预防作用,并作为自治与法治的“补充”和“润滑”。换句话说,作为基层社会法理根基的自治是不自足的,需要法治提供保障,而高水平的自治与法治结合可以实现社会有效治理。但是,在自治水平和法治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实现社会有效治理需要“德治”作为补充和“润滑”,这也是降低基层社会治理成本,实现高质量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科学认识“三治融合”,必须要摒弃“还原论”而坚持“整体论”,政府必须要和社会划定边界,充分释放社会的自治空間,不断增进社会的制度空间,让社会自身运转起来。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是法治化。法治化是社会治理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法治必然蕴含着法治思维,即以法的精神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权利、规则、公正和秩序是其核心。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质是党的领导和党的领导方式制度化、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方法相结合、坚持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从辩证思维出发,认为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要防止法治万能的倾向,不宜夸大或者泛化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要更加注重“法治化”与“社会化”之间的平衡,坚持多种手段共用的综合治理,坚持各方面主体参与的多元治理,坚持各领域全方位的全面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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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冬梅(1977.12- ),女,齐齐哈尔大学法学学士,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大庆市委党校,长期从事行政法学和生态管理方面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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